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eqg.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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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释义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3前 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安监系统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张德江副总理在去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

2、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总局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按照学习要求和日程安排,现就如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与大家进行共同思考和交流。4制定目的和依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需要 5n 第一章 总则(共9条,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认可制度、资质分级及各级机构服务范围)n 第二章 资质认可(共20条,评审专家要求、各

3、级机构申请条件、办理、变更、注销程序)n 第三章 技术服务(共7条,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要求)n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4条,监管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要求)n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8条)n 第六章 附则(共5条)本规定共分为六章五十三条: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7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4、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5大块业务范围,没有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这块。8第一章 总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

5、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本办法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范畴。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9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的规定。10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

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原则。11第一章 总则甲级 乙级 丙级5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31号令甲级 乙级12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

7、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条文释义】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原则。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第一章 总则13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条文释义】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明

8、确三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安监总局2012年公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14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条文释义】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三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9、机构承担。15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条文释义】除去必须由甲级、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县市区的疾控中心只能在本辖区内从事相关业务。16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10、【条文释义】本条一是明确了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制度;二是各级安监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分为国家、省、市三级)。17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

11、正的活动。【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的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可18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条文释义】各级安监部门对技术评审专家的管理职能。第二章 资质认可19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

12、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条文释义】申请甲级资质的条件。“技术负责人”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关键岗位,负责整个技术服务活动的控制和能力的维护,技术上把关,因此,要求技术负责人不仅应具备过硬的专业基础,还应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第二章 资质认可20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

13、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条文释义】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第二章 资质认可21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

14、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条文释义】申请丙级资质的条件。第二章 资质认可22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

15、量管理文件;(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条文释义】本条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认可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二章 资质认可23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

16、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文释义】审定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第二章 资质认可24第二章 资质认可25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

17、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

18、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文释义】审定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第二章 资质认可26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

19、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文释义】审定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第二章 资质认可27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20、;(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条文释义】技术评审内容,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第二章 资质认可28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可29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1、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条文释义】取得资质1年以上,可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条文释义】遗失资质证书应采取的措施。第二章 资质认可30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文释义】资质证书有效期及办理延续

22、的流程。第二章 资质认可31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文释义】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可变更或者重新申请。第二章 资质认可32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二)被依法终止的;(三)自行申请注销的。【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发证机关注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三种

23、情形。第二章 资质认可33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条文释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管理要求。第二章 资质认可34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条文释义】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公告、接受监督;证书式样由国家总局统一印制。第二章 资质认可35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24、承担法律责任。【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第三章 技术服务36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5、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异地开展服务时应到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第三章 技术服务37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26、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的指导意见。第三章 技术服务38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

27、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相关禁止行为。第三章 技术服务39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

28、人应尽到的相关责任。第三章 技术服务40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七项监督检查内容。第四章 监督管理41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

29、服务对象的意见。【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年检要求。第四章 监督管理42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安监部门及其工

30、作人员的七项禁止性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43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条文释义】本条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都应接受社会监督。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第四章 监督管理44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

31、责的,依法给予处分。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条文释义】本条是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五章 法律责任45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32、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文释义】发证机关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三类违规行为可采取“不予受理、不予颁发证书、不予延续、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方式。第五章 法律责任46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条文释义】本办法第四条的罚则。

33、与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相似。第五章 法律责任47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

34、虚假证明文件的。【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三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罚则:(一)超范围和区域服务的罚则,对应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罚则,(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罚则,对应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与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相似。第五章 法律责任48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

35、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八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罚则,(一)对应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一)项;(二)对应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变造”归第四十三条处罚;(三)对应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四)对应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五)对应第二十六条;(六)对应第三十三条;(七)对应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八)申请资质

36、、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罚则,与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不同之处在于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第五章 法律责任49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条文释义】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罚则,对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条文释义】甲、乙、丙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不符合第十四、十五、十六规定的,撤销其资质。第

37、五章 法律责任50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条文释义】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处罚权限;撤销证书的权限在发证机关。第五章 法律责任51 第四十九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38、申请资质延续。【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资质证书前后衔接的规定。第六章 附则52 第五十条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条文释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三定”规定一直承担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行单独管理。总局、煤监局76号文件 第六章 附则53 第五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条文释义】资质认可文件由总局统一制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条文释义】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不在本办法管辖范围内。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日期的规定。第六章 附则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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