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概述(ppt 16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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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自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政府採購法概述政府採購法概述来自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公共工程生命週期公共工程定義工程(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本法所稱財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3公共工程定義(續)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

2、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4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一一、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及及規規劃劃階階段段五五、施施 工工 與與 驗驗 收收 階階 段段四四、工工 程程 採採 購購 發發 包包 階階 段段三三、細細 部部 設設 計計 階階 段段二二、基基 本本 設設 計計 階階 段段六六、工工 程程 接接 管管 階階 段段5公共工程生命週期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一一、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及及規規劃劃階階段段五五、施施 工工 與與 驗驗 收收 階階 段段四四、工工 程程 採採 購購 發發 包包 階階 段段三

3、三、細細 部部 設設 計計 階階 段段二二、基基 本本 設設 計計 階階 段段六六、工工 程程 接接 管管 階階 段段6採購作業流程蒐集標的資訊採購資訊中心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採購類型案件金額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訂定底價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決標 超底價決標簽約廠商保證金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工程品質管理工程施工查核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監辦驗收申訴保固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7工程採購發包階段工作重點前置條件:細部設計完成並經業主(定作人)審定之

4、書圖文件工作重點: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辦理開標辦理審標辦理決標辦理產出成果:決標後與得標廠商簽訂承攬契約8公共工程生命週期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一一、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及及規規劃劃階階段段五五、施施 工工 與與 驗驗 收收 階階 段段四四、工工 程程 採採 購購 發發 包包 階階 段段三三、細細 部部 設設 計計 階階 段段二二、基基 本本 設設 計計 階階 段段六六、工工 程程 接接 管管 階階 段段9各階段工作重點五、施工與驗收前置條件:承攬契約之書圖文件工作重點:開 工 前 施工計畫分項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分項品質計畫施 工 中 施工管理與施工作業品質管理材料檢、試驗施工檢驗與功能測試完 工 前

5、符合度之驗證與驗收產出成果:標的物之功能滿足契約規定之定作物符合業主期待10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一一、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及及規規劃劃階階段段五五、施施 工工 與與 驗驗 收收 階階 段段四四、工工 程程 採採 購購 發發 包包 階階 段段三三、細細 部部 設設 計計 階階 段段二二、基基 本本 設設 計計 階階 段段六六、工工 程程 接接 管管 階階 段段11各階段工作重點六、機關與廠商之間移轉接管前置條件:功能測試均滿足契約需求,並完成竣工驗收程序。工作重點:竣工圖說移交使用管理維護手冊移交使用接管訓練產出成果:標的物之操作移轉使用相關文件移交12實施政府採購法之目的實施政府採購法之目的(法法

6、1)1)1.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2.確保採購品質確保採購品質政政府府採採購購法法概概述述13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種類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種類(法法2)2)1.工程之定作工程之定作2.財物之買受、定制、承租財物之買受、定制、承租3.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勞務之委任或僱傭14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適用機關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適用機關(法法3)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以下簡稱機關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15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法法4)4

7、)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2.法人、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超過法人、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超過100萬元萬元者,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16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委託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委託(法法5)5)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17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公正原則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公正原則(法法6)6)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

8、差別待遇。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18工程採購之定義工程採購之定義(法法7)7)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

9、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拆除構造物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19財務採購之定義財務採購之定義(法法7)7)各種物品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20勞務採購之定義勞務採購之定義(法法7)7)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21採購之歸屬認定採購之歸屬

10、認定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 所占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22採購法廠商之認定採購法廠商之認定(法法8)8)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23主管、上級機關主管、上級機關(法法9)9)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上級機關上級機關:縣政府:縣政

11、府(縣政府無上級機關縣政府無上級機關)24主管機關掌理之採購事項主管機關掌理之採購事項(法法10)10)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 一一 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二二 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三三 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四四 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五五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六六 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七七 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12、。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八八 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25主管機關之權責主管機關之權責(法法11)11)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及底價 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償提供廠商。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採購人員。26上級機關派員監

13、辦及授權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及授權(法法12)12)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 定期限內,檢送相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事實需要 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 其金額達查核金額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

14、備查。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27採購法之監辦採購法之監辦(法法13)1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標及驗收,除有特殊 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會)計及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市)政府另定之。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

15、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計處定之。28採購法之分批辦理採購法之分批辦理(法法14)14)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其有分批 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別按 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理。29採購法之利益迴避採購法之利益迴避(法法15)15)機關承辦、監辦

16、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規定迴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17、。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主管機關核定後免 除之。除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報財產。30採購法之關說規定採購法之關說規定(法法16)16)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政

18、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參考。31採購法之採購法之政府採購協定政府採購協定(GPA)(GPA)(法法17)17)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該國廠商或產禁止該國廠商或產

19、品服務參與採購。品服務參與採購。32招標方式招標方式(法法18)18)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投標。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合資格之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一家廠商議價。33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法法19)19)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

20、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 公開公開招標。招標。34選擇性招標之適用選擇性招標之適用(法法20)2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一 經常性採購。經常性採購。二二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三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四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五 研究發展事項。研究發展事項。35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法法21)2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

21、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1.經常性採購。經常性採購。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5.研究發展事項。研究發展事項。未達公告金額參考未達公告金額參考(P.49)36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法法22)2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

22、第十一款公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代標的者。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且確有必要者。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

23、因相容或互通性之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者。者。37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法法22)22)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

24、金額百分之五十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者。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金額或數量者。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選為優勝者。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

25、認開徵求勘選認 定適合需要者。定適合需要者。38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法法22)22)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利機構、政府 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 務。務。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勝之學術或非 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術研究發展。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

26、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化、藝術專業 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供轉售目的所 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 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式辦理者。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39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法法23)23)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

27、中央由主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辦理。40統包統包(Turnkey)(Turnkey)之定義之定義(法法24)24)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應、安裝或一定 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參考參考統包實施辦法統包實施辦法)。辦理時機辦理時機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機關基於

28、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理招標。41統包工程契約優缺點比較優點缺點就業主而言1.指揮系統較單純,可減少管理人力及責任。2.藉由設計與施工作業時間重疊而縮短工期。3.避免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相互推諉責任之困擾。4.因工期短、減少工程管理人力及意外成本,故可降低成本。5.提升工程品質與效率減少災害發生。1.規並不十分健全承辦人員易生困擾而不願採行。2.細部設計,工程數量、項目、材料未定,與承包商易引起爭議。3.為避免遭受圖利廠商之物議,下達指示應更謹慎。4.統包商絕對影響工程,故風險較高。5.工程變更設計,造成困擾。就統包商而言1.減少工程糾紛、爭議所造人力浪費。2.培養內部優秀特殊營建

29、專業人員。3.提高施工效率,獲得良好工程品質。4.激勵新技術、新工法及新材料之進。5.提升技術及統合能力。1.競標費用高。2.責任大且風險高3.統包的責任常誤解包辦所有事情。42採購法之共同投標採購法之共同投標(法法25)25)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 投標。投標。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並於得標後共同具 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以承

30、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43採購法之同等品認定採購法之同等品認定(法法26)26)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招標文件。其有國際 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標準

31、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 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 產程序、方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

32、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 文件內註明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44辦理採購公告之規定辦理採購公告之規定(法法27)27)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 登於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免免門首公告門首公告)預算及預計預算及預計 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公開。45等標期規定之依據等標期規定之依據(法法28)28)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機關辦理招標

33、,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應訂定合理期限。定合理期限。(參考參考”招標期限標準招標期限標準”)46招標文件發售之規定招標文件發售之規定(法法29)29)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 起至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並不得登記領標廠售及郵遞方式辦理。並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商之名稱。47免收押標金等規定免收押標金等規定(法法30)30)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

34、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在此限:1.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保證金。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者。

35、者。48繳納押標金等規定繳納押標金等規定(法法30)30)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發或保兌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 公司之連帶保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證保險單為之。49不予發還押標金之情形不予發還押標金之情形(法法31)31)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

36、息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 時,亦同。時,亦同。機關得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名義或證件投標。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

37、決標或拒不簽約。6.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7.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為者。50採購法之保證金規定採購法之保證金規定(法法32)32)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

38、者之擔保責任。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51採購法之投標規定採購法之投標規定(法法33)33)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 招標機關或其指定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之場所。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 者為限,並應於規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正非契約必要之點

39、之文件。52採購法之保密規定採購法之保密規定(法法34)34)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情形外,應予

40、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規定外,應保守秘密。53替代方案之法源替代方案之法源(法法35)35)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54投標廠商之資格認定投標廠商之資格認定(法法36)36)機關辦理採購,

41、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之特定資格。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需要另行規定,附經 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標文件中訂明。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

42、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由主管機關定之。55投標廠商之資格認定投標廠商之資格認定(法法37)37)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56採購法之政黨迴避規定採

43、購法之政黨迴避規定(法法38)38)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得參與投標。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57專案管理之法源專案管理之法源(P.C.M)(P.C.M)(法法39)39)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C.M),委,委託廠商為之。託廠商為之。(參考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

44、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費辦法”)58採購法之代辦採購法之代辦(法法40)40)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機關代辦。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 之機之機關代辦採購。關代辦採購。59招標文件之釋疑規定招標文件之釋疑規定(法法41)4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機關對前項疑

45、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 求釋疑之廠商,必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容者,除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 行公告,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標文件內容者,亦 同。同。60分段開標之法源分段開標之法源(法法42)4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

46、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機關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61採購法之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採購法之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法法43)43)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 措施之一,並應載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一 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 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

47、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二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 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廠商。62採購法之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採購法之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法法44)44)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 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外國廠商

48、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 定比率以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 百分之三,優惠期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辦法,由 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定之。63採購法之公開原則採購法之公開原則(法法45)45)公開

49、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 時間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及地點公開為之。64訂定底價之原則訂定底價之原則(法法46)46)機關辦理採購,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機關辦理採購,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其授權人員核定。65訂定底價之時機訂定底價之時機(法法46)46)底價之訂定時機底價之訂定時機1.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50、2.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標前定之。3.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66不訂底價之原則不訂底價之原則(法法47)47)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與原則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3.小額採購。小額採購。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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