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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自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條文對照 1政府採購法歷史沿革政府採購法歷史沿革政府採購法修法過程政府採購法修法過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法過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法過程1.中華民國 87年5月27日 總統華總義字第8 7 0 0 1 0 5 7 4 0號令制定公布1.中華民國 88年5月21日 工 程會(88)工程企字 8806988號函公布全部條文2.中華民國 90年1月10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3820號令修正公布第 7條條文2.中華民國 90年8月31日工 程會(9 0)工 程 企 字 第90033200號令修正第108條文3.中華民
2、國 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第 6條 等3.中華民國 91年11月27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 0910050796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2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第一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之採購程序,提升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確保採購品質採購品質,爰,爰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細則第1條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法所稱採購,指第二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
3、或僱傭等。等。第三條第三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以下簡稱機關關)辦理採購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3第四條法人或團體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細則第2條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
4、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前項採購關於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本法第四條所定監督機關為之。細則第3條本法第四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補助總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本法第四條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占
5、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4第五條機關採購第五條機關採購得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細則第4條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差別待遇。
6、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見。5第七條本法所稱第七條本法所稱工程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
7、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本法所稱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之財物。本法所稱本法所稱勞務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
8、機關認定之勞務。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第八條本法所稱第八條本法所稱廠商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人、機構或團體。6第九條本法所稱第九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本法
9、所稱本法所稱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其無上級機關者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權。細則第5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7第十條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第十條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二、政府
10、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第十一條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第十一條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資訊中心,統一蒐集,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
11、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主管機關得設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員。8第十二條機關辦理第十二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規定期限內,檢送相內,檢送相關文件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事實
12、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件送上級機關備查送上級機關備查。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
13、同 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9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 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 額計入。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 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 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 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 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 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九、招標
14、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 ,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 ,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10細則第7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細則第8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
15、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11細則第9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細則第10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
16、法辦理。12細則第11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13第十三條機關辦理第十三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採購
17、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規定辦理。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定之。細則第12
18、條(刪除)14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5第十五條機關承辦、監
19、辦採購人員離職後第十五條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三年內不得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職前五年內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
20、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規定,申報財產。申報財產。16細則第14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一、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
21、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 人。三、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 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四、依本法第四十條洽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細則第15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應申報財產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其範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17第十六條請託或關說,宜以第十六條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政風機構得調閱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細則第16條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
22、要求: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細則第17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18細則第18條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第十七條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第十七條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
23、之處理辦法,由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定之。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19第二章招標第二章招標第十八條採購之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
24、,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細則第19條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20第十九條機關辦理第十九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應公開招標。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
25、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一、經常性採購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五、研究發展事項。第二十一條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第二十一條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
26、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商名單。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格後,邀其投標。經常性採購,應建立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合格廠商名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平等受邀之機會。邀之機會。21細則第20條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
27、有合格廠商名單。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細則第21條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22細則第21條(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
28、之廠商投標。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 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第二十二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第二十二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二、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
29、品、秘密諮詢,無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三、遇有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23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續續1)四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 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五五、屬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 開發性質
30、辦理者。開發性質辦理者。六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追加契契 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五十者。七七、原原有採購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之後續擴充,且已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八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在集中
31、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九九、委託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為優勝者。十十、辦理辦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24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續續2)十一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經依所需條件公開 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十二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
32、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 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十三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 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 研究發展。研究發展。十四十四、邀請或委託具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文化 、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
33、服務以供 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 特性或實際需要,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辦理者。十六、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25細則第22條本法第二十二條
34、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
35、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26細則第23條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細則第23條之1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機關辦理本法第
36、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27第二十三條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第二十三條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標。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
37、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以能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38、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應應於投標時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28第二十六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第二十六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功能或效益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品或服務之特性,
39、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樣者,不在此限。,不在此限。細則第24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
40、條之規定。29細則第25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細則第25條之1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30第二十七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
41、招標第二十七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亦同。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細則第26條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
42、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31第二十八條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第二十八條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細則第27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細則第28條(刪除)第二十九條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
43、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第二十九條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稱。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必要性。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要資料。32細則第28條之1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
44、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第三十條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第三十條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二、二、未達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三、以三、以議價方式議價
45、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四、依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必要或可能者。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
46、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33第三十一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第三十一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投標。二、
47、投標廠商另行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三、冒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機關應於招標文件
48、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任。34第三十三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第三十三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之場所。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
49、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之點之文件。細則第29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細則第30條(刪除)細則第31條(刪除)35細則第32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一、原招標
50、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三、參考性質之事項。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細則第33條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36第三十四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第三十四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