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卫生检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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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附 录录食品安全与卫生检测附录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文)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附录3果蔬汁生产加工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思考与案例分析题 附录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文(一)总则(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体制工

2、作。第四条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五条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二)食品的卫生(二)食品的卫生第六条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八条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3、(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6)贮存、运输和装卸

4、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

5、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

6、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条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三)食品添加剂的卫生(三)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食品

7、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五)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五)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

8、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六)食品卫生管理(六)食品卫生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仪器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

9、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

10、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

11、不得有虚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携带者),活动性肺

12、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

13、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

14、条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七)食品卫生监督(七)食品卫生监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2)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4)对食品生产经营

15、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5)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6)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7)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

16、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

17、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八)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

18、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

19、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0、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

21、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22、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九)附则(九)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

24、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

25、包括种植业和养植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附录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中华人民共

26、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一)总则(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第三条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附 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第

27、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h。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六条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二)检疫(二)检疫第七条第七条入境的交

28、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八条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附 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九条第九条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第十条第十条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

29、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1)来

30、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2)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3)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三)传染病监测(三)传染病监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

31、、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附 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四)卫生监督(四)卫生监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

32、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1)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2)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3)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4)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附 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

33、生处理。(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2)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 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

34、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六)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

35、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附 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附录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 卫生控制记录 美国FAD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果蔬汁HACCP法规21CFRPART120”已将SSOP列入其中,要求果蔬汁加工者必须制定和实施SSOP,并

36、要求监测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和程序,以符合“良好操作规范(GMP)”的要求。同时,法规还要求对卫生监控和纠正程序进行记录。2000年美国水产品HACCP培训与教育联盟编写的水产品加工的卫生控制程序教程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建立和实施卫生控制程序,其中的卫生控制程序包括:1加工厂必须建立和实施一个书面的SSOP计划;2加工厂必须监测卫生状况和操作;3加工厂必须及时的纠正不卫生的状况和操作;4加工厂必须保持卫生控制和纠正记录。教程中规定的卫生监测表格的基本要素有:被监测的某项具体的卫生状况或操作;以预先确定的监测频率来记录观察到的实际情况或测量值;记录必要的纠正措施。该教程对果蔬汁加工企业建立和实施卫生

37、控制程序有参考价值。现根据美国果蔬汁HACCP法规要求的SSOP八个方面结合果蔬汁生产加工的实际,对果蔬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介绍如下: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一加工用水的安全:1控制和监测:加工厂内用水若取自可靠的城市供水系统,城市供水费单表明水源是安全的。每年应按国家饮用水标准全项对水质分析检测一次。监测频率:每年一次。加工厂用水若取自自备水源(如:地下水、冷凝水等),地下水水源应远离居民或其它有污染可能的区域50m以上,以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每天须进行消毒,使其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每年榨季开工前或每年不少于二次全项目水质分析

38、检测。监测频率:每年两次。储水压力罐应密封、安全,保证水源不受污染。对储水压力罐每年不少于两次清洗、消毒。其程序为:清除杂物水冲洗200ppm次氯酸钠喷洒水冲洗。监测频率:每年两次。由本厂质控部门每天进行一次余氯测定,余氯含量保持在0.03-0.5ppm。每周进行一次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测。监测频率:每天一次/每周一次。加工厂的水系统应由被认可的承包商设计、安装和改装,不同用途的水管用标识加以区分,备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和污水排放管道分布图以表明管道系统的安装正确性。应对加工车间水龙头进行编号。监测频率:水管系统进行安装或改装。车间水龙头及固定进水装置(如有必要或装有软管的水龙头)应安装防虹吸装

39、置。监测频率:每班生产前。2纠正措施:、城市供水系统、自备水系统发生故障、储水压力罐损坏或受污染时,企业应停止生产,判断何时发生故障或损坏,将本段时间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只有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时,才可重新生产。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质控部门应立即制定消毒处理方案,并进行连续监控,只有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时,才可重新生产。如有必要,应对输水管道系统采取纠正措施,并且只有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时,才可重新生产。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不能使用未安装防虹吸装置的水龙头和固定进水装置(如有必要或装有软管的水龙头)。3记录

40、:、城市供水费单和/或水质检测报告、定期的卫生记录。储水压力罐检查报告和定期的卫生记录。水中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测记录。供、排水管道系统检查报告和定期的卫生记录。每日卫生控制记录。二果蔬汁接触面的状况和清洁:1控制和监测车间内所有生产设备、管道及工器具均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食品级聚乙烯材料制造,完好无损且表面光滑无死角,车间地面、墙壁、果池内表面应平滑,易于清洗和消毒。卫生监督员应对上述设备及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充分清洁。监测频率:每月一次。果蔬汁接触面的清洗、消毒:换班间隙,应将设备上的粘附物冲洗处理干净。每生产加工24h,须对所有管道设备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的步骤是:附 录 附录

41、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先用85的热水将设备、管道清洗干净,再用浓度为1-3%的热碱液清洗,最后用85热水清洗。清洗后水检测PH为7左右。卫生监督员在使用消毒剂前应对其种类、剂量、浓度等进行检查,并负责检查是否进行了清洗和消毒。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加工用工器具每4h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步骤:水洗100ppm次氯酸钠溶液清洗85热水清洗干净。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消毒剂浓度以及是否清洗和消毒过。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每4h一次。脱胶罐、批次罐等每次排完料后,需用85热水清洗消毒20min以上备用。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是否清洗消毒。监测频率:每次清洗消毒后。休息间隙,应用

42、水冲洗地面、墙壁。每周对地面和墙壁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步骤是:水洗400ppm次氯酸钠溶液清洗85热水清洗干净。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消毒剂浓度和是否清洗和消毒。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员工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鞋。捡果工序的工作人员还应穿戴干净的手套和防水围裙。企业管理人员在加工区也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鞋。卫生监督员应监督员工手套的使用和工作服的清洁度。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2纠正措施:彻底清洗与果蔬汁接触的设备和管道表面。重新调整清洗消毒浓度、温度和时间,对不干净的果蔬汁接触面进行清洗消毒。对可能成为果蔬汁潜在污染源的手

43、套、工作服应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3记录:定期卫生记录。、每日卫生控制记录。三防止交叉污染:1控制和监测:原料果蔬不能夹杂大量泥土和异物,烂果率控制在5%以下。原料果蔬的装运工具应卫生。原料验收人员负责检查原料果蔬及其装运工具的卫生。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监测频率:每次接收原料果蔬。车间建筑设施完好,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良好。粗加工间、精加工间和包装间应相互隔离。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在加工、贮存过程中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生产、贮存过程。卫生监督员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应对新招聘的卫生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进

44、行上岗前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操作培训。监测频率:雇佣新的卫生监督员或工作人员上岗前。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得导致交叉污染(穿戴的工作服、帽和鞋,使用的手套,手的清洁,个人物品的存放,工作人员在车间的吃喝、串岗,工作鞋的消毒、工作服的清洗消毒等)。进入车间的工作人员须穿戴整齐洁净的工作衣、帽、鞋;不得戴首饰、项链、手表等可能掉入果蔬汁、设备、包装容器中的物品;严禁染指甲和化妆。工作人员应戴经消毒处理的无害乳胶手套,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换。开工前、每次离开工作台或污染后,工作人员都应清洗并消毒手或手套。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内。工

45、作人员不得在生产车间内吃零食、嚼口香糖、喝饮料和吸烟等。各工序的工作人员不得串岗。工作人员在进入加工车间之前,应在盛有200ppm次氯酸钠消毒液的消毒池中对其工作鞋进行消毒。加工结束后,所有的工作衣、帽统一交卫生监督员进行清洗消毒。每天保证对更衣室及工作衣帽用紫外灯或臭氧发生器消毒30min以上。卫生监督员应及时认真监督每位工作人员的操作。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每4h一次。榨汁后的残渣应及时清除出生产车间。检出的腐烂果、杂质等应放置于具有明显标志的带盖容器内,并及时运出车间。该容器应用200ppm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消毒并用水冲洗净后方可再次带入车间使用。卫生监督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残渣、腐烂果及杂

46、质的清理情况和容器的卫生状况。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每4h一次。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污水的排放:厂区排污系统应畅通、无积淤,并设有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车间内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明沟以利排水,明沟的侧面和底面应平滑且有一定弧度。车间内污水应从清洁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低的区域,工作台面的污水应集中收集通过管道直接排入下水道,防止溢溅,并有防止污水倒流的装置。卫生监督员检查污水排放情况。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每4h一次。车间内不同清洁作业区所用工器具,应有明显不同的标识,避免混用。卫生监督员应检查是否正确使用。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每4h

47、一次。2纠正措施:拒收带有过多泥土、异物及腐烂严重的原料果蔬。卫生监督员应对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况加以纠正,并要评估果蔬汁的质量。新上岗的卫生监督员及员工应接受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操作指导。工作人员在工作衣帽穿戴、发、须防护、首饰佩戴、手套使用、手的清洗、个人物品带入车间、车间内有吃喝现象、进入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工作鞋的消毒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对其及时予以纠正。清除残渣、腐烂果及杂质。重新清洗消毒容器。请维修人员对排水问题加以解决。卫生监督员及时纠正工器具混用问题。3记录:原料验收记录。每日卫生控制记录。定期的卫生控制记录和人员培训记录。、每日卫生控制记

48、录。四手的清洗、清毒及卫生间设施的维护:1控制和监测:卫生间应与更衣室、车间分开,其门不得正对车间门。卫生间应设有非手动门并应维护其设施的完整性。每天下班后须进行清洗和消毒。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卫生间设施及卫生状况。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生产过程每4h一次。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内及车间内须有洗手消毒设施。洗手设施包括:非手动式水龙头、皂液容器、50ppm次氯酸钠消毒液和干手巾(最好为一次性)等,并有明显的标示。应在开工前、每次离开工作台后或被污染时清洗和消毒手。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液的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的更换和浓度。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

49、/生产过程每4h一次。2纠正措施:重新清洗消毒卫生间,必要时进行修补。卫生监督员负责更换洗手消毒设施和更换、调配消毒剂。3记录:、每日卫生控制记录。五防止污染物的危害:1控制和监测: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清洁剂、消毒剂和润滑剂应附有供货方的使用说明及质量合格证明,其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须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包装物料的验收情况。监测频率:每批清洁剂、消毒剂和润滑剂。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质量合格证明,其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须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包装物料的验收情况。监测频率:每批包装材料。附 录 附录3 果蔬汁生

50、产加工企业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包装材料和清洁剂等应分别存放于加工包装区外的卫生清洁、干燥的库房内。内包装材料应上架存放,外包装材料存放应下有垫板、上有无毒盖布,离墙堆放。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监测频率:每天一次/每4h一次。应在灌装室内安装臭氧发生器,必要时安装空气净化系统。于每次灌装前进行不低于半小时的灭菌。灌装间应通风良好,防止冷凝物污染产品及其包装材料。加工车间应使用安全性光照设备。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设备应维护良好,无松动、无破损、无丢失的金属件,卫生监督员负责检查设备情况。监测频率:每班开工前。果汁灌装结束,应按不同品种、规格、批次加以标识,并尽快存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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