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开发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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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学笃行厚德重法 公务法人制度介绍提纲:提纲:提纲:提纲:一、公务法人的概念一、公务法人的概念一、公务法人的概念一、公务法人的概念 二、公务法人的特点二、公务法人的特点二、公务法人的特点二、公务法人的特点 三、公务法人的范围与分类三、公务法人的范围与分类三、公务法人的范围与分类三、公务法人的范围与分类 1.1.1.1.社团公务法人社团公务法人社团公务法人社团公务法人 2.2.2.2.公营造物公务法人(又称公法机构)公营造物公务法人(又称公法机构)公营造物公务法人(又称公法机构)公营造物公务法人(又称公法机构)3.3.3.3.财团公务法人财团公务法人财团公务法人财团公务法人 四、参考文献四、参考

2、文献四、参考文献四、参考文献 公务法人的概念公务法人的概念公务法人的概念公务法人的概念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现代公共行政事务不断地扩展和增加,许多涉及到社会性和专业性的行政事务,如教育、科技、医疗、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物价检查、医疗事故鉴定等,都需要社会组织来参与和解决。如果仅仅靠行政机关,未必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正因如此,行政法规把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了相应的社会组织来行使。这些社会组织凭借自身的灵活性和专业性,以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承担起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大大地减轻了行政机关的负担,更好地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经济与文化的多样化需求。这样,公务法人应运而生。在法国和德国的行政

3、法中,公务法人制度是其行政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法人是指在国家与地方行政机关以外的,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并承担公共事务职能的法人组织体,可分为社团法人、公法机构和财团法人三种类型。在行政法中,公务法人是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对中央集权是一种限制,它与国家、地方行政,构成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共行政体系。公务法人的特点公务法人的特点公务法人的特点公务法人的特点 独立的公务法人包含三层含义:(一)公务法人是一个公法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人是法律创设的具有权利能力之组织。依其规范基础公法和私法的不同,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重要法人分类。公法人是指以

4、公共利益为目的,即以提高政府职能满足公众需要和改善公共福利为目的而设的法人。传统对于公法人的概念界定,主要着眼于是否具备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不仅包括公法上之权利能力,也包括私法上之权利能力。强调公务法人的法人资格,主要原因是法人制度有利于责任的承担。如果造成了损害会引起赔偿责任的问题,公务法人要始终与使用者发生提供公共服务的关系。而法人制度能确定责任最终归结于法人承担。各国对公法人的要求的标准不同,但仅是形成上的差异,不是实质上的差异。(二)公务法人是承担特定公共事务的组织体,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务法人是将公务管理机构予以人格化,成为一个行政主体。公务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公共服务和公共行政职能

5、的非政府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让尽可能多的公共行政职能由社会承担。(三)公务法人属于行政主体之一种。公务法人是与国家、地方行政主体并存的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其他主体,各国的行政法理论中,都在行政主体制度中普遍确立了公务法人的地位,因此,从性质上说公务法人属于行政主体之一种。关于公务法人的资格。公务法人在各个国家由于其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条件或要求。有的国家要求公务法人必须是公法人,私法主体不能成为公务法人。而在德国,行政法中认为私法人也能成为公务法人。在现实生活中不仅需要公法人类型的公务法人,它的性质可由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而且更需要私法主体承担一些公共服务的职能。公务法人的范围与种类公务

6、法人的范围与种类公务法人的范围与种类公务法人的范围与种类 目前,在我国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两大类。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取得的行政权,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所以,其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我们不把它纳入公务法人的范畴。在我国我们只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设定为公务法人。(一)社团公务法人 社团公务法人是由社员组成,基于公共目的而存在,承担社会公共行政的公务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质的法人组织。它包括的种类很多,不仅包括一些中介组织,还包括民办事业组织和基金会一类的财团法人。而我们在此讨论和研究

7、的社团公务法人仅仅是那些由人的集合组成的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而且社团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社团,是依照公法而成立并承担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法人团体。所以,它主要包括一些行业协会、职业协会、科研协会等社团组织。(二)公营造物公务法人(又称公法机构)公营造物公务法人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公务法人,它是通过人与物的结合来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我国的很多事业单位都是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设立的,如公立的大学、公立的医院和图书馆、博物馆等,所以它们是典型的公营造物公务法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可以纳入公营造物公务法人的范畴,因为只有那些通过人与物的结合体来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纳入公营造物公务法

8、人的范畴。我国还有一些企业组织,它们也是通过人与物的结合来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也应该被纳入到公营造物公务法人中,最典型的如一些涉及国家的能源、交通、电力等经济命脉的行业,如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邮电企业。城市的公交公司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组织都是公营造物公务法人,只有那些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才能被纳入到公营造物公务法人中,因为公务法人必须是公法人。(三)财团公务法人 我国的财团公务法人主要是指那些由政府设立的为公益事业提供资助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它的内涵和外延类似于国外的公法财团。它们的财产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但捐赠行为一旦完成,捐赠财产的使用便独立于捐赠者,从而受公法规则的约

9、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或章程服务于特定的公益事业或人群。我国的财团公务法人与民间的基金会不同。财团公务法人是由政府设立并且按事业单位的编制来运作,经费自然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基金会是纯粹的公民自发性的非营利组织,所以,自然不是公法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 陈淳文.论法国法上之公法人J.月旦法学,2002,(5):32.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1.3 于安.德国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0-62.4 李建良.论公法人在行政组织建制上的地位与功能以德国公法人概念与法制为借镜J月旦法学,2002,(5):49.5 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M.冷静,译.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40.6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7 马怀德.学校及公务法人行政诉讼J.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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