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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最新7篇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内容是虎知道为您带来的7篇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
2、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
4、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5、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
6、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
7、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
8、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
9、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11、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
12、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13、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14、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
15、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
16、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17、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
18、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
19、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
20、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
21、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
22、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
23、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
24、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
25、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2月 1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企业的人事档案主要要围绕档案的作用来建立。 企业人事档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证职工身份、资历, 2、预防发生劳动纠纷, 3、记载职工工作业绩, 4、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等。 对考证职工身份、资
26、历需留存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注意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原件,企业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对预防发生劳动纠纷需留存失业证复印件或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申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领取单位发放的服装、证件、办公用品、重要设备等的签收单据,证明职工个人已经知道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证据(如签字的内部规章制度原件)等。对记载职工工作业绩需留存单位的奖惩情况,年度的总结和各部门的鉴定,重大业绩和过失的书面情况。对确定职工工资待遇需留存每次调整工资的记载等。劳动关系台账是便于企业人事管理和便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管的资料汇编,他是人事
27、档案的组成部分,又与人事档案不同。 劳动关系台账要在完善的人事档案基础上制作,并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相符合。劳动关系台账以能够检索的表格为主要形式,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主要有: 1、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婚育情况、住址、联系电话、担保人或主要联系人等); 2、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情况(签订时间、期限、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条款);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保种类、开始时间、缴费标准、个人帐户号码等) 、工资待遇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最近调资的时间、目前工资标准等); 、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职工请假、加班天数) 、领取企业公用物品的情况等。 学校
28、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
29、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
30、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
31、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
32、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
33、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34、年12月 1 日起施行。 (紧接下一页)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篇五 1、合同类型。 涉及学校办学行为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维修合同、采购或服务合同、聘任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租赁合同、外事合同等。 总务处为基建、采购、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办公室为聘任合同管理部门,教务处为合作办学合同管理部门,外事处为外事合同管理部门。为规避办学风险,学校拒绝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慎重签订投资、租赁、合作办学合同。 2、签订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有项目报告并经学校办公会(校务会议)研究通过。 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授权或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有经过授权的本校正式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 有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
35、。 有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3、学校针对具体项目成立论证或审定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合同的评估论证工作。学校办公会研究合同前必须通过专家组评估论证。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构成为: 学校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或专业教师。 专职财务或审计人员。 法律顾问(大型项目选用)。 社会专业机构专家(大型项目选用,必须确保与本项目决策无关)。 本校或上级纪检人员。 4、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政策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保密工作,处理合同纠纷。凡涉及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合同管理部门都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报告,依法及时处理。 5、学校每年对合同进行一次评估和清理。所有合同必须及时归档。合同归
36、档时,除文本外,须附加会议记录、审批材料、论证(评估)报告、执行日志等材料。对有问题的合同、到期的合同必须及时处理。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37、)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38、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 (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
39、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
40、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41、(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 第八条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 第
42、十条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43、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学校签订的合同,
44、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
45、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