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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学概述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的是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其中包括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卫生法的特征和墓本原则,卫生法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卫生法律关系。第一节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一)卫生法学的概念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这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发展而来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卫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大致形成于20 世纪60 年代后期。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卫生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占有越
2、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在其发展中又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惑,并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疾病的了解越来越深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医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卫生立法力度。由于这些卫生立法涉及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人类生殖、人口政策、药品管理、食品卫生、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从而推动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卫生法学在我国出现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十多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种
3、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的召开、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 中国卫生与法制 等杂志的创刊、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的设置,都充分表明了卫生法学这一学科的发展在我国日趋成熟和完善。(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争议的解决国际卫生立法理论和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二、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成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
4、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话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仅指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川也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有关卫生条款和规定。(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讲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
5、境与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具体说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第一,卫生组织关系。这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成、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这些关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使得国家对卫生工作领导的有序,医疗卫生组织的活动有据,并对医疗卫生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的相应卫生活动给予保障。如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 传染病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母婴保健法 、 献血法 中的有关规定等。第二,卫生管理关系。这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相关
6、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或其他手段,在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关系,通常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和卫生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关系及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的医政管理关系。第三,卫生服务关系。这是指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卫生服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最为常见的是医患关系
7、。第四,国际卫生关系。这是指我国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共同遵守我国缔结和加人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时 包括我国加人世贸组织(WTO )后对世贸组织若干项协定中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承诺 ,与其他相关的卫生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必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例如法律规范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和变动,以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但卫生法同时又具有白身的特征,这
8、也是卫生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门类,并从传统法律门类中脱颖而出的原因。(一)与自然科学紧密相连卫生法的许多内容是依据现代医学、药学、生物学、公共卫生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及研究成果为基础制定的,更有许多具体内容是这些学科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可以说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推动着卫生法的发展,使卫生法不断臻于完善和进步,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更有利于现代社会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二)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和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行为的规范和对相关产品的控制。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医药卫生保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公民的传统法律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身体权等。医药
9、卫生人员在执业中,对于公民的这些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他们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这些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卫生法规范所吸收,如 执业医师法 等的规定。技术规范则是人们长期在同自然做斗争,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总结出的经验和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人们在长期的医药卫生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防病治病的方法、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在日常的医药卫生保健活动中,被人们广泛和自觉地遵守。这些内容已经大量地被吸收进卫生法,成为卫生法的重要内容。从另一方面讲,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带来福音,但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基因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等
10、均带来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应用无序和引发犯罪等负面现象。因此,卫生法吸收道德规范和技米规范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对这些活动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以免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卫生法的这一基本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可比拟的。(三)内客具有广泛性生命和健康是现代社会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改造自然界、愉快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条件。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娱乐以及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环境和条件,无不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例如,人们居住地的内外环境卫生状况、人们的饮食质量和饮食习惯、人们娱乐的公共场所的内外环境卫生状况、人们的就医环境和条件以及国家整体的防病治病和医药发展水平等等,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构成影响。因
11、此,只要是对人体生命健康产生影响的,无论是产品和环境,还是活动和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从而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而卫生法所担负的就是这一艰巨的任务。因此,卫生法在内容上具有非常大的广泛性。(四)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疾病的发生流行不分国界、地域、种族、穷富。所不同的只可能是在面对疾病时采取的措施、手段和方法上各有不同,而这正有利于各国之间加强学习和取长补短,促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最终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健康。所以,如何保障国民得到最高水平的医药健康保健服务,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国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主题,也是各国卫生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因此,与
12、其他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卫生法也有很强的社会公共性和科学性,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这是卫生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作为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的指导思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像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其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卫生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址高J :柳1 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卫生部门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卫生法的一般原则,是指对卫生法部门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有一般指钟愈义的原则,如 传染病防治法 、 食品卫生法 、 药品爷理法 、 执业医
13、师法 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分别适用于传染病防治监督管即领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领域、药品监督管理领域、队师执业监督符理领域的具体原则。卫生法的最高原则对卫生法的从本原则兵有折导意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对卫生法的一般原则工L 有指计意义。下位原则不能与上位原则相抵触。卫生法的最高原则、从本场(则和一般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原则体系。具体而言,卫生法的基本川(gl1 ,就怂折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规范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淮则。这些准则是国家长期且生工作的根本方针和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这是我国卫生
14、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也是卫生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一切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活动都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行政执法者,还是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都必须时时刻刻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一切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医药卫生活动都应围绕这一原则进行。任何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并给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在卫生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将其完整地体现在卫生法律规范中,并将其作为卫生立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第二,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各级政府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围绕维护人的生
15、命健康这一中心进行,合理配置医药卫生资源,依法行政,严厉制裁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不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国家的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第三,各级医药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法的规定,确保提供的医药产品、医药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并且不断研究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禁止生产、销售损害人体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提供低质不合格的服务。对给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卫生法的内容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国家必须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活动、行为和产品进行规范和管理,以使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
16、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或者对人体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活动、行为和产品以及环境、建筑、场所、机构、人员等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对与人的健康相关的产品如食品、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血液制品、生活饮用水、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生物制品等生产、销售、使用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或者市场监督制度。在有关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法律规范中,关于食品和药品的法律规范是最多的,也是最重要的,这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第二,对医药卫生机构的规划设置、执业以及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在立法上给予严格的规定,) f 将众多的职
17、业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纳人卫生法律规范中,体现了1111 家和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例如, 执业医师法 ,! 卜要规定了执业医师的医师资格取得、执业汁JlfmlJ 度、执收规则和法律责任。第三,为了保护人体,I 命健康安全人们生话、工作、学习和进行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公共场所的违筑,审内外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为此,卫生法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川家以生标讨呀IJ 扮理规范。相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骨理杆必斌i 搜、丫lJ 电法的规定,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加强环境与人体生命健康关系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卫生标淮并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为日家环魂保护立法提供科学依据。现代社会工业
18、经济的发展,对自然环魔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环境污染现象普遍存在,环境公害事件也领领发生,由此对人体生命健康形成的危害和造成的扣害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司策而IJll 毛法中的卫生标准和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成果等等,则适坏境仅法不可缺少的基础。第五,为了有效应对现代社会顿繁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侵害,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应急管理措施,适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竹理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卫生法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信息发布和信息举报制度、各级政府和机构及其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职责、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
19、容。(三)全社会参与原则人的生命健康,既来自于对疾病的有效治疗,也来自于对疾病的预防与控制。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强健的体魄,对疾病的相关知识的了解与早期发现和预防等等,都来自于个人的参与和重视。因此,卫生法的许多内容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有赖于每个人的自觉参与和遵守。卫生法的许多一般原则是倡议性的,就是对卫生法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每个人都应主动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接受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井尽可能多地了解有关卫生保健常识。第二,政府和卫生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群众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有关卫生法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指导公民树立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帮助公民了解有关的
20、卫生和疾病知识,鼓励群众加强身心锻炼,从而使群众能够健康愉快地生活。第三,每个人应主动参与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活动,配合并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这是卫生法对每个人提出的法律上的要求,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四)预防为主原则这是我国医药卫生工作长期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概括。医药卫生活动涉及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一切医药卫生活动和行为都应着眼于疾病的预防。这是卫生法特有的一个原则。第一,在卫生立法上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产品、行为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其设置较为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从而把住入口,控
21、制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第二,对有可能对人体生命健康产生影响的行为和活动,可能引起疾病广泛传播的重要传染病疫情,及影响较大的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卫生法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强制性检疫、强制隔离与治疗、封锁疫区等多项制度和措施,并强化了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第三节卫生法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纷医疗沽律与生命伦!籍份一第一篇医疗法律婚一、卫生法的历史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历史发展概述国外古代社会的卫生法起源较早,公元前3000 年左右,古埃及就开始颁布一些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法令。如在公共卫生方面,就有掩埋尸体、排水的规定等在医疗方面,有对失职医生的处罚规定等。公元前1750
22、年,古巴比伦国王汉漠拉比颁布的世界上古老的成文法典 汉漠拉比法典 中就有7 章涉及医师地位及责任、医疗活动、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古印度和古希腊的法律中,也都有关于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古印度的 摩奴法典 中规定僧侣不得娶病女子为妻,规定死者火葬,提侣素食,重罚酗酒者等。在古代奴隶制社会中,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医疗卫生法律最为发达,涉及医疗卫生的许多方而,;切,最著名的是公元前450 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 、 阿琅拉法 、 科尼利阿法 、 得森维尔法 。这些法对医生的苍理监督、仄疗事故的处罚赔偿、城市预防疾病、食品卫生监督、妓女的竹理、妇女的怀孕时间等方面都作了明文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占罗
23、马人在历史上首次规定了行医的许可制度,这在今天看来也是井常了不起的。因此,古罗马法对以后的卫生立法是具有较深远的影响。中世纪后期,由于医学的发展和医科学校的出现,各国卫生法规定和调整的范围有所扩大,医疗卫生的许多方面都出现了成文法规,对医生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许多国家卫生、药品和食品等方面的管理,都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并出现了带资本主义因素的法规,有的成了近代法律的雏形。如12 世纪西西里王罗格尔二世颁布了禁止未经政府考试的医生行医的法令,严格规定了医生的资格13 世纪法国国王排特烈二世颁布了 医生开业法 、 药剂师开业法 以及有关医科学校管理的法令;15 世纪英国颁布行医制度及城市公共卫生制度
24、等法律条文。虽然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国家已有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当时整个社会的法制毕竟还处在萌芽阶段,且受原始习惯和宗教影响较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卫生法也进人了发展阶段,许多国家出现了专门的卫生法。如13 世纪威尼斯制定了药剂管理规章;14 世纪,威尼斯、马赛等地颁布了检疫法,开创了国境卫生检疫的先河;15 世纪前后,佛罗伦萨、纽伦堡、巴赛尔等地都出现了药典。这些都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英国1601 年制定的 伊丽莎白济贫法 是最早的现代资产阶级卫生立法,影响最久,达300 余年。1848 年制定了 卫生法)) , 1859 年公布了 药品食品法 ,1878 年颁布了 全国
25、检疫法 ,以后又逐步制定了 助产士法 、 妇幼保健法 、 精神缺陷法 、 国家卫生服务法 、 卫生和安全法 等。美国纽约市1866 年通过了 都会保健法案 ,1902 年制定了有关生物制品的法规,1906 年颁布了 纯净食品与药物法 ,1914 年制定了 联邦麻醉剂法令 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卫生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国分别制定了关于医院管理的医政法规,规定了医师、药师、助产士、医学检验人员的职权范围、惩罚办法及考试措施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各国环境保护立法达到了空前活跃的时期,出现“公害罪”,明确规定了法人犯罪问题,如法国的 公共卫生法 、美国的 国家环境政策 、日本的 公害对策基本法 等。
26、在劳动保护方面,各国分别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对职业病的预防、职工体检、妇女的特殊照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 日本尘肺法 、 日本防止粉尘危害规则 、 英国煤矿可吸人粉尘法规 、 英国工作中卫生和安全法 、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 等。在优生方面,各国先后制定了优生法。此外,在社会公共设施上,各国还制定了控制传染病的法律、卫生检疫法律等。在社会福利事业上,各国相继制定了老人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等等,使医药卫生法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二)中国卫生法历史发展概述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了卫生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卫生的国家之一,
27、我国古代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散见于各种律书和古籍之中,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发展轨迹。奴隶制时代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启蒙时期。商朝就己产生了卫生法律条文,如 韩非子 内储记 上就有“弃灰于道者断手”的记载。西周的 周礼 详实地记载了当时的医事管理制度,包括司理医药的机构、病历书写和医生考核制度等。当时,医已是一种官职,有专业分工,即分为“食医”(营养)、“疾医”(内科)、“疡医”(外科)、“兽医”四科,并对医生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者 则使医之分而治之。”在医生的奖罚规定上有“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判其事,十生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
28、之,十失四为下”的记载( 周礼 天官 )。在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预防保健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如对死者要埋葬,隔离麻风病人等。春秋战国后,我国出现了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其中也可见一些关于医疗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方面的条文,如 秦律 禁止杀婴堕胎等,秦朝对环境卫生极为重视,当时制定颁布的 田律 ,可以说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唐宋时期,卫生立法有了较大的发展。封建社会著名的法典 唐律 中有许多涉及医药卫生的条文。在 唐律 上,医事立法已占有相当的位置。对医师误伤、欺诈、调剂失误、以药害人等行为均有刑律规定。对饮食卫生、卫生管理等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唐显庆四年(659 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由国家编
29、撰的药典 唐新修本草 。明令禁止同姓为婚,以后各朝代均采用了这种形式。自宋朝开始,设立了管理宫廷内外的专门药政机构,开设了国家药局。而 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则是法定的生产药品的标准,这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药品标准。 太平圣惠方 、 圣济总录 等都是带有药典性质的药书。而 市易法 中规定,由朝廷控制药品贸易,禁止商人投机,革除药品伪滥之流弊。宋朝于公元12 世纪颁布的 安剂法 ,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规章。另外,宋慈所著的 洗冤录 是现存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自13 世纪至19 世纪600 年间,被历代法官和检验官奉为经典。元、明、清各朝代也都颁布过一些卫生方面的法令。13 世纪实行的 元典章
30、 中明确规定禁止假医假药,禁止贩卖毒药;对医生的资格及庸医杀人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清朝通典 中还对太医院的职责及管理做了一些规定,并设立了专管种痘的官员,对防治天花及其他一些疫病发布过法令;还颁令建立了一些具有医院性质的抚恤组织,如普济堂等。中华民国时期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专门化、具体化的时期。国家设卫生部负责全国医药卫生工作,医药卫生管理制度日趋完备,制定了 全国海港检疫条例 、 公立医院设置规则 、 中医条例 及 医师法 、 药师法 、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 、 中医师检核办法 、 传染病预防条例 等法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卫生法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对根据地人民的身
31、体健康十分关心和重视,在大力开展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的同时进行卫生立法,先后颁布实施了 卫生法规 、 卫生运动纲要 、 卫生防疫条例 、 战时卫生勤务条例 等,在中国卫生法历史上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这些法规的实施,使根据地的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卫生法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卫生法进人了新的历史时期,其发展可分为几个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 年第一部 宪法 公布。这一时期,立国之初,百废待兴,但党和政府仍十分关心卫生事业和卫生法制建设,制定了大量的卫生法规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如起临时宪法作用的 共同纲领 第四十
32、八条明确规定“推广医药卫生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L 和儿童的健康”,为当时卫生立法指明了方向。此后,先后颁布了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组织条例 、 种痘暂行办法 、 交通检疫暂行办法 、 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 、 工厂卫生暂行条例 、 医师暂行条例 、 中医师暂行条例 及 民航空检疫暂行办法 等。这是卫生立法的起步阶段。1954 一1966 年,在 宪法 指导下,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卫生法规。1954 年卫生部颁发的 卫生防疫暂行办法 促进了各级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发布的 卫生防疫站l 二作条例 保证了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1955 年卫生部颁发的 传染病管理办法 规定了传染病的种类、
33、报告制度及处理办法。在劳动卫生、食品卫生方面,先后颁发了 工厂安全生产规程 、 下业企业卫生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 职业病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 、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 饮用水质标准 等一系列条例和标准。1 957 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使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有了法律保证。在药政方面先后颁发了 关干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 、 管理毒药、限制剧毒药暂行规定 等,1965 年又再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这一时期的卫生立法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国内卫生立法经验不足,也不注重借鉴外国卫生立法经验,整个国家也存在轻视法制
34、的思想,卫生法制工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1 % 6 一1976 年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被破坏殆尽,卫生法制也遭到了践踏,卫生法发展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卫生法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卫生法制建设进人了健康、稳步、兴旺发展的崭新历史阶段。1982 年 宪法 中有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为新时期卫生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完善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制建设日益重要和迫切,卫生立法步伐大大加快。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35、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等8 部卫生法,居文教卫生系统立法工作之首,且其立法层次和法律地位均较高,国务院制定发布和批谁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有100 多个,如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等。卫生部制定和颁发的卫生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数以千计,如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 医院工作制度 、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 药品卫生标准 、 药
36、品管理实施办法 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地方法规,使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国卫生法体系初步形成。二、卫生法的作用随着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卫生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卫生事业占有重要地位,它决定着能否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促进民族的繁衍,决定着能否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党和国家为保证人民的心身健康,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规律制定了正确的卫生政策以指导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立法,可将经过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的卫生政策具体
37、化、法制化、制度化,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强制性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卫生工作“人治”现象。发展卫生事业,管理十分重要,除采取行政、经济、科技、教育等手段外,还必须采取强力的法律手段。通过卫生立法,可使国家卫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卫生工作向科学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发展。(二)增强卫生法律意识,保护人体健康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卫生法制不健全,卫生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物品泛滥成灾。有鉴于此,在卫生行政管理中,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卫生法制教育
38、,增强卫生法律意识,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和公民明确各自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努力改善和提高卫生条件,同时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起保护人体健康的作用。(三)促进医学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法是保证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手段。当今,高新科技不断被运用到医学领域,如试管婴儿、器官移植等,促进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新的价值观念冲破了某些传统的道德观念,如安乐死的提出,新病种如艾滋病等的出现,都对医学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挑战。通过卫生立法和司法,可确保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受人类合法控制,造福人类
39、。近年来,关于“克隆”问题的讨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只有以法律手段来调整医药上的新发现、新技术弓l 发的新关系,才能保证新的医学科技的有效实施和健康发展。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体魄健全、智能优良的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保护人体健康也就是保护生产力。人民有了健康的身体,才能在工作中发挥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卫生法的实施可以维护人体健康,提高生命质量,培养出一代更胜一代的建设者。同时,卫生法的实施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推动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经营方法和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卫生质量,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卫生法规,提高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从而推动经济不断
40、发展。(四)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卫生合作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出人境的人口也不断增加,食品、药品、医疗用品的进口贸易不断扩大,传染病的传播机会增多,卫生活动中的争议也会增加。卫生法对于预防国内外一些疾病的传播,解决外贸索赔争议,维护我国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干1979 年6 月正式承认 国际卫生条例 ,参加了国际 麻醉品单一公约 和 精神药物公约 的缔约,并在卫生法上注意与有关的国际条例、公约相协调,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履行了国际间的义务,有利于促进国际卫生合作。(五)明确责任,健全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包括卫生
41、管理机构和卫生业务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的明确,并不是凭个人意志而是依卫生法的规定而设置和明确的。因此,这些机构是依法建立的机构,其职责成为法定职责,其法律地位和行为合法性、权威性都有了法律依据。同时,法律明确了不同的机构、人员各自的职责,健全了我国的卫生管理体制。第四节卫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特定方面的社会关系。卫生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同样调整着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卫生法律规定对该特定范围内社会关系的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卫生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42、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时又是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其独有的特征如下。(一)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国家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规定了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性质。所以,我国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我国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卫生法律规范
43、在实际中的运用和实现表现为卫生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逻辑上表现为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部分,是在假定某一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设定、们有某种权利和义务,并不表示人们的现实行为。而卫生法律关系则是在卫生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己经存在的情况下,实际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针对医师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这些规定运用到具体医师身上时才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时,这一卫生法律规范才得以实现。(三)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具有纵横交错的综合性的特征。
44、卫生立法是综合性的社会立法,它不仅包括纵向的卫生管理立法,还包括横向的卫生服务关系的立法。与之相适应,卫生法律关系也包括两个方面,即纵向的卫生管理关系和横向的卫生服务关系,两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两种关系存在区别,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厚此薄彼。同时,两者又有密切联系,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珠性卫生法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部门法,这就决定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身份,即通常是从事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在纵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机关、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等,在横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卫生保健服务机构或个人。卫生法律关系要
45、求主体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但并不是有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的法律关系都是卫生法律关系。这些机构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也可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以卫生管理和卫生服务为内容,为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才是卫生法律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哪几个方面组成。任何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存在。(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与卫生法律关系,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
46、务的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任何一种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双方主体的参与,没有主体和主体的活动,就不可能产生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我国现行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国家机关凡依法设立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可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行政机关是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主体,因为任何一种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都是在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成立的。在很多的情况下,我国卫生法律关系往往是以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为一方,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为另一方。2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47、在卫生管理法律关系中,企事业单位为卫生行政机关所管理和监督,在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中,企事业单位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出现,与其他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3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在为社会提供卫生咨询和卫生医疗等服务时,即参与了卫生法律关系,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4 公民公民是卫生法律关系中很重要的主体,可以参与多种卫生法律沁系。公民作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特殊身份戍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受过专门医药卫生知识教育、依法从事防病冶病、增进人类健康工作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等;另种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卫生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公民出人国准接受
48、卫生检疫时,就参与了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参与卫生法律关系的范围,由我国有关卫生法从我国同各国签订的卫生国际条约或国际公认准则加以确认。(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4l 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从本的因素。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我国卫生法赋予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可分为公民的卫生权利和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两种。公民的卫生权利是指由我国卫生法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民所享有的卫生权利。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指由我国卫生法规定) f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权力。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