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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1、条例第 14、18 投运条件、19 提交材料2、 民航局制造电 2023-3236 明传电报关于通用机场投入使用根本条件等问题的批复特别提示:需另行制定基地、非基地机场对通导、气象、安保、消防设施和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或者修改原有国标通用机场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安全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民用机场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安全治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依据通用机场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通用机场
2、概念,与条例中表述不一样。建议仍保存现在的定义一类通用机场是指设有基地航空公司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设基地航空公司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有基地航空公司,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临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 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第四条 中国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视治理,民航地区治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视治理。第五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3、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第六条 一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10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第七条 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如 CCAR-158 改,此处相应修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根底、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修理设施、货运系统等工程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除上
4、述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第八条 对于开展空中巡游或其他公共载客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及人员,对上机人员和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第九条 一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二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备案制度。取得使用许可或备案的通用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机场运行根本要求。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一、二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其次章 通用机场建设治理第一节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治理第 10 条 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 11 条 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报告应当到达可行性争论报告的编制深度要求。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5、容:参考民用运输机场建设工程工程预可行性争论报告编制方法MD-PL-2023-01一机场所在地根本状况、气象条件、参考点地理坐标、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三航空业务量推测和设计参数;四机场飞行程序;五机场总体规划;六本期建设工程和建设方案,包括飞行区场道、地基、飞行区排水; 航管工程通信、导航、气象的组成、主要功能及设施;助航灯光照明设 置及供电、飞行区供电及照明;旅客航站楼流程、设计方案、构造、给排水、暖通、防火及消防、弱电等方案及技术要求;站坪和机库的平面、构造和配 套设施设计;机场消防救援工程及设施设备配备方案;关心生产用房的组成、功能 、面积、设施及
6、配套需求;机场给水、供冷、供热、燃气工程;供油工程;场外配套工程;机场总图工程等;七工程法人组建方案;八方案经济比较和优化;九结论与建议。第 12 条 场址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冲突或能够协调解决;二地形、地貌较简洁,场地满足机场的建设及进展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要求。第 13 条 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报告及空域应分别取得民航地区治理局和军方的批准。提交民航地区治理局审批时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
7、争论报告由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申请,同时分别提交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设该机场的书面意见一式 2 份和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报告一式 6 份;二民航地区治理局对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报告的审查意见;三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依据民航地区治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报告。四民航地区治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场址论证代工程申请和可行性争论报告后,于 30 个工作日内对场址进展批复。第 14 条 设有导航台站的机场应在初步设计前完成
8、台址审批工作,并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导航台选址应由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治理局组织现场勘察,确定拟选台址。二导航台场址报告由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导航台场址报告一式 3 份。三导航台场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台站的经纬度、场地及其四周的实际地形地物状况、场地及其环境对导航台工作影响的计算和推测、电磁环境测试、估量征地面积、费用、地网架设高度等。对于航路导航台必需有两个以上的预选台址,比较其优缺点, 写出倾向意见;2. 省、市无线电治理委员会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建台的批准文件;3. 和军方签订的设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位置或设在军
9、用设施四周的台站位置的协议书;4. 肯定比例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导航台站场地环境平面图及导航台站场地地形地物遮挡角图;四民航地区治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导航台场址报告后,于20 个工作日内进展批复。第 15 条 初步设计文本应当同时到达施工图设计深度。初步设计审查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民航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含飞行程序设计由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提交初步设计一式3 份;二民航地区治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进展审查,于20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第 16 条 担当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原则上应具备民用机场施工、监理资质;对于规模及投资较小的场道工程,
10、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资质。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用设备应具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第 17 条 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申报质量监视手续。招投标方面的要求应依据 CCAR-158修改后相应修改第 18 条 开工前,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公告。第 19 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进展竣工验收。第 20 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治理资料;三有工程使
11、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 21 条 对按规定要求需进展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雷达、助航灯光等设施设备,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第 22 条 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应当履行以下行业验收程序:一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申请;二民航地区治理局在收到申请后,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工程的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第 23 条 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在申请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报告;二竣工工程一览表附录一;三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12、;四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五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意见;六有关批准文件。第 24 条 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标准;二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状况;三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使用需要;四工程投产使用各项预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 25 条 行业验收合格后,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飞行程序审批申请,民航地区治理局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第 26 条 飞行程序审查合格后,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托付航空公司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试飞申请,民航地区治理局于20 个工作日内批复并组织试飞。
13、试飞合格的,民航地区治理局于 10 个工作日内批复飞行程序。经试飞,飞行程序需作重大修改的,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应托付原设计单位进展修改,修改后的飞行程序报民航地区治理局,民航地区治理局于10 个工作日内批复。第 27 条 未经行业验收、试飞合格的一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其次节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治理第 28 条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设计说明,载明设计主要目的、用途、设计参数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二绘制机场位置图、净空图、总平面图、构造图假设为高架直升机场,应供给构造承载力计算结果、目视助航设施布置图、消防设施布置图。三说明给排水、供电、通信、交通、 供没、安全保卫等配套设施, 也
14、可反映在二所列图纸中。第 29 条 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设计方案审查申请, 同时提交设计方案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设该机场的书面意 见一式 3 份;二民航地区治理局对设计方案进展审查,于2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三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依据民航地区治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四民航地区治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后,于2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 30 条 工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按国家、民航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用设备应当具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第 31 条 工程完工后,工
15、程法人或机场全部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展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第 32 条 机场全部者应在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前向民航地区治理局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二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注:二类建议不需行业验收,只做备案前检查第三章 通用机场运行治理第一节 一类通用机场运行治理第 33 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与条例 18 条不完全一样,条例中用词为:通用机场的治理者一机场治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三有保证飞行安全必要的空中交通效劳、航行情报效劳、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四仪表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如通用机场位
16、于净空简单、空域构造简单、人口稠密地区或接近其他重要设施如核电厂、油库等,其目视飞行程序也应获得批准。参见 3236 号明传电报五处理突发大事的应急预案;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七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第 34 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按本规定附录三“一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二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证明文件;三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行业验收文件;四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五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六依据本规定附录四“一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要求编写的通用机场使用手册
17、以下简称“手册”;七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诞生日期、学历、岗位名称、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以上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手册应另提交电子版本。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 35 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机场治理机构依据第 33 条、第 34 条的规定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申请;二民航地区治理局对文件资料和手册进展审查,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治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状况;认为符合第33 条和第 34 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于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发打算,同时退还机场治理机
18、构经监察员审核签字生效的机场使用手册一份。第 36 条一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第 37 条 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对手册实行动态治理,手册的修改由负责审核的监察员在相应的修改页上签字,方能生效。第 38 条 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依据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机场使用范围开放使用,严格依据批准的手册运行和治理机场,并保证机场持续符合本规定第 33 条的根本条件,按规定承受监察员的监视检查。第 39 条 因故需临时关闭机场的,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本机场的全部运行单位,并报备民航地区治理局。对于可预见的, 应当至少提前两周下发通知。临时关闭超过半年以上的,民航地区治理局暂 时收
19、回机场使用许可证;经民航地区治理局检查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开放。第 40 条 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应对设施设备进展有效维护,对机场人员进展必要的培训,保证机场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机场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的,民航地区治理局可以暂停机场开放使用。第 41 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申请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一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二机场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机场拟使用机型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四机场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第 42 条 申请变更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同本规定第 35 条。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仅报送申请机场使用许
20、可证资料的变化局部。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后,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原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原颁证机关。第 43 条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 45 天,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向民航地区治理局申请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并依据第34 条的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民航地区治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后,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换发工作。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自动中止,机场不得连续开放使用。第 44 条 通用机场的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县、乡名称, 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及机场位置地面通用机场、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水
21、上机场等组成,并应与现有其他机场不重名、不同音。第 45 条 申请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场全部者关于机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二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第 46 条 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由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报民航地区治理局审批。民航地区治理局于20 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并报送民航局备案。首次命名可与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复。其次节 二类通用机场运行治理第 47 条 申请备案的二类通用机场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机场已按民航地区治理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二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第 48 条 申请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二按附录五或附录六或附录七填写的
22、“二类通用机场资料备案表”;三机场全部者名称、身份证明,或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证明文件;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六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如设有。以上书面申请材料应一式四份。机场全部者应当对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 49 条 申请备案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机场全部者依据第 47 条和第 48 条的规定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申请;二民航地区治理局收到申请后,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机场进展备案前检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于10 个工作日内下发检查整改通知单;认为符合第 47 条规定条件的,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打算。第 50 条 民航地区治理局对同意备案的二
23、类通用机场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民航地区治理局应撤销其备案。被撤销备案的二类通用机场不得承受航空器起降。第 51 条 对于同意备案的机场,机场全部者应保证机场状况持续符合备案表的内容。第 52 条 二类通用机场资料备案表中的列项内容发生变化,机场全部者应准时更改,并按本规定第 49 条重向民航地区治理局申请备案。第 53 条 二类通用机场的名称由民航地区治理局在备案审核时一并审定。民航地区治理局负责每年将二类通用机场资料对外公布。第三节 三类通用机场运行治理第 54 条 三类通用机场的起降场地、净空及其他必备设施应满足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和使用要求。执行飞行任务的单位、航
24、空公司或机长负责对机场进展安全评估,作出能否起降的打算,并对在该机场执行任务期间的飞行安全负责。第 55 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应按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规定提前向当地空管部门申报,并获得许可。第四章法律责任本章中,我们认为需对第 9、10、15、16、17、29、30、34、37、38、39、41、43、46、48、54 条加红字的设定罚则第五章附则第 条 本规定对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治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民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 条 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民用航空器所用的场地,视作三类通用机场。第 条 本规定自二O 年月日起施行
25、。关于通用机场治理规定的说明通用机场是民用机场中的一个分类,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局部。近年来,全国各地间续建成了一些通用机场,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通用机场的建设需求不断增加。长期以来,我国通用机场建设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标准很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在肯定程度上影响了通用机场建设和通用航空事业的正常进展。为了加强对通用机场工程建设及运行安全的监视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治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打算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民航局托付民航华东地区治理局开展的通用机场建设治理争论报告,制定了通
26、用机场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五章 条,分别就制定规定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治理机构以及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的建设及运行治理等作出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定依据用途和规模将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并分别进展了定义,规定了不同类别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治理程序。二、为了便于执行和把握该规定,对涉及到的通用机场其他分类定义如下:通用机场按所在位置可分为地面通用机场、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海上平台或直升机甲板;通用机场命名建议: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通用机场、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直升机场、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高架直升机场、某某市某某
27、机场所在地名水上机场、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直升机海上平台等。地面通用机场:位于地面上的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通用机场。高架直升机场:位于陆地上高架构筑物或建筑物顶部上的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通用机场。水上机场:位于水面上的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位于漂移的或固定的近海构筑物上的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通用机场。三、民航行业治理部门对通用机场的监视治理重点为规模较大的通用机场以及用于载客飞行、涉及公众利益的通用机场。本规定所称载客飞行是指搭载旅客进展公务飞行、空中巡游和短途运输的飞行。四、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打算国发202320 号要求,民航行业仅对中心投资工程初步设计实行审批,对未使
28、用中心投资的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实行技术性审查并批复行业意见。对于未使用中心投资、且属非民航专业工程工程的初步设计,民航行业不实行审批或审查。五、通用机场与运输机场相比,规模相对较小,本规定不要求通用机场进展总体规划设计。同时,鉴于其构造相对简洁,不要求进展施工图审查。六、二类通用机场规模较小,使用频率相对较低,其空管、通信、气象设施及人员, 可依据需要由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按有关规定配备。为支持通用航空进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其是否有基地航空公司,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七、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建设与治理始终不明确。现已废止的总局第 81 号令第九条“航空体育运动机场
29、根本技术要求和使用许可方法,由民航总局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现已废止的总局第 22 号令第 25 条规定,“航空体育专用机场,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机场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法亦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向民航局备案。” 国家体委第 15 号令航空体育运动治理方法第 15 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治理机场。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改造审批手续。”本规定明确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纳入通用机场治理范围,属民航行业治理范畴。此问题需提请民航局与体育总局协调八、三类通用机场多为执行临时、紧急任务,临时使用。由于其
30、不确定性,很难将此类机场纳入机场场地治理范畴。因此,本规定明确由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或机长负责对机场进展安全评估,作出能否起降的打算,并对在该机场执行任务期间的飞行安全负责。九、目前民航行业没有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民用航空器所用的场地技术标准,此类民用航空器的场地保障水平对其飞行安全影响不大,且只要把住空域关,就不会影响公共航空运输。因此,本规定明确将上述民用航空器使用的场地视作三类通用机场。附录一:工程竣工工程一览表序号项 目主 要批 准设 计施 工监 理质量监视开 工完 工名称规模概算单位单位单位单位日期日期附录二: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一类通用机场使用
31、许可证机场名称:使用许可证编号: 机场全部者名称:机场全部者法定代表人: 机场治理机构名称:机场治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场使用性质:可使用机型:有效期: 五年,至年月日止附录三:一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一一类通用机场除直升机场外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首次取证 换证 变更 请简述缘由 1、机场场址简况机场名称:.机场基准点的地理坐标:.机场地址:. :.相对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机场所处位置: 地面 高架 水上 海上平台 2、机场治理机构简况机场治理机构名称:.机场治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机场治理机构地址:. :. : :电邮:.3、机场权属简况机场全部者法定代表人姓名:.机场全部者法定代表人地
32、址:. : : :股份制机场请注明主要股东的机构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4、申请许可证的范围机场使用性质:可使用机型:5、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声明,本申请书全部内容是真实的、可操作的。我全权负责本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诺将担当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在此申请获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全部者或机场治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7、随附文件名目1:.2:3:4:5:6:7:8:9:10:日期:8、申请的受理及批复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审核的开头日期:审核的完成日期:批准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审核的主要过程: 承办人签字:.日期:填表须知1、可能要求供给支持本申请书中
33、全部事项的文件证明;2、办理本申请不收取费用。二一类通用机场直升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首次取证 换证 变更 请简述缘由 1、机场场址简况机场名称:.机场基准点的地理坐标:.机场地址: :相对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机场所处位置: 地面 高架 水上 海上平台 2、机场治理机构简况机场治理机构名称:.机场治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机场治理机构地址:. :. : :3、机场权属简况机场全部者法定代表人姓名:.机场全部者法定代表人地址:. :. : :4、申请许可证的范围机场使用性质:可使用机型: 最大允许质量:5、机场治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声明,本申请书全部内容是真实的、可操作的。我全权负责本机场的运行安
34、全并承诺将担当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在此申请获得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治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6、随附文件名目1:2:3:4:5:6:7:8:9:10:日期:7、申请的受理及批复收到申请书的日期: 审核的开头日期:审核的完成日期:批准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审核的主要过程:. 承办人签字:.日期:填表须知1、可能要求供给支持本申请书中全部事项的文件证明;2、办理本申请不收取费用。附录四:一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一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编制一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对手册的使用 治理要求,机场治理机构的责任,机场
35、治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二、机场运行程序和安全治理要求,主要包括:1、飞行区治理包括场地治理、施工治理、目视助航设施治理2、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运行维护治理;3、救援及消防设施治理;4、供油及危急物品的治理;5、安全保卫空防措施含掌握区证件的治理;6、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治理;7、防止野生动物危害的治理措施视需要;三、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1、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2、应急救援的具体工程及相应的预案;3、有关单位的协议分工;4、应急救援预案的治理要求;5、残损航空器的搬移;6、恢复正常运行的程序。四、机场资料及附图,主要包括:1、跑道与升降带直升机场为 FATO、TLO
36、F 及安全区;2、滑行道和机坪;3、灯光、标志线、标记牌、标志物等目视助航设施;4、通信、导航、航管、气象等空中交通管制设施;5、障碍物;6、场区建筑物一览表;7、救援与消防、安全保卫设施及设备的说明;8、供油、供电、供水、排水设施的说明;9、机场建设史,包括建设依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实施中的重要大事;10、机场位置图;11、机场总平面图;12、机场净空平面、剖面图和用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关系表示的障碍物位置及顶端标高的一览表;机场资料和附图的具体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机场资料编制要求(AC-CA-2023-5) 和机场使用手册附图绘制根本要求AC-CA-2023-4。附录五:二类通用机场除直升
37、机场外资料备案表二类通用机场除直升机场外资料备案表机场名称地址全部者/法人代表传真联系 邮编机场基准点机场标高东经北纬磁差基准温度机场用途最大可使用机型升降带尺寸米长飞行区等级宽停顿道净空道端安全区尺寸米防吹坪尺寸米长长宽宽尺寸米长宽面层厚度 识别名码及运行类别跑道方位跑道PCN 值道肩米 跑道坡度有效坡度:横向坡度:可用起飞滑跑距离:滑行道公布的距离长宽面层厚度米 PCN 值道肩宽面层厚度长宽米机位编号及停放机可用起飞距离:可用加速停顿距离: 可用着陆距离:机坪型PCN 值地面标志目视助助航设施通导气象设施 消防及安保设施主要障碍物机场内助航灯光附:机场飞行区位置图、平面图。注:编号由民航地区治理局统一编制。通信、气象设施如由航空公司或协议单位供给应注明。附录六:二类通用机场直升机场资料备案表二类通用机场直升机场资料备案表编号:机场名称地址全部者/法人代表联系 传真起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