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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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公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位批判指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报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状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次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解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3、达成协议的”。这好像自相冲突。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局部,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行避开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假如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相互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

4、好像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假如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惊奇。莫非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原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

6、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遇到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究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到达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而已,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案例 小张是某大学的治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聘请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双方商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当业务经理。后小张顺当毕业并和该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商定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完毕后,小张转为正式员工。在转为正式员工第2个月,公司通知其其次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认为,自己工作和力量

7、符合公司要求,并在业绩考核中到达公司的规定。为此,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连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必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的表现发生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必需满意以上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在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商定了试用期。在其试用期满后,还办理了转正手续。都说

8、明了,小张在试用期内时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HR应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后,应在

9、转正时准时进展考核,考核是否满意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未经考核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 2、 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简单地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员工。 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洁,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明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赐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

10、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假如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辞退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假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

11、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完毕,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商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还特殊提示: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的确需要的状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全都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1、 年 月 日,你与本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12、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 2、 在你入职之初以及任职期间,公司已经向你公示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你有义务并已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解除事由: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详细为如下情形之一: 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 存在哄骗行为,未向公司照实陈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状况,如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对第三方担当竞业制止义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等; 存在哄骗行为,未照实向公司陈述个人学历、工作经受、工作业绩及身体安康状况等; 未按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或未按公司要求供应离职证明; 试用期内连续或者累计请假超过 个工作日(含)的; 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消

13、失其他情形,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的打算: 自 年月日起,公司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离职提示: 1、 请你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宿舍搬离、公司物品、劳动酬劳、财务关系、劳动关系解除等。 2、 你应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你本人担当。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你无权再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实施任何行为。否则,公司保存向你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4、 请留意,公司规章制度及/或与你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的局部内容并不因本打算而失效,如保守商业隐秘

14、、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商誉的义务等。因此,你应当根据商定连续履行相关义务。 年 月 日 说明:1、本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无效。 送达记录: 送达人(签字): 受送人(签字): 送达时间: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试用期作出详细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商定,但试用期不

15、得超过半年。”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商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连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商定试用期而没有商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据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

16、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商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商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担当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商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认为无效条款。相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需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试用期合同。另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公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娴熟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娴熟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依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

17、确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娴熟、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供应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称试用期属于不娴熟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合同干脆规定没有工资。这些做法,是违法的。 4、关于招、接收费和培训费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状况)对职工进展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

18、,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录用之前收取试用者各项培训费、服装费、风险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实际上,用人单位根本就未对试用者进展培训,也未发生其他费用,有的高达好几千元。但是,未做几个月,用人单位就以各种理由逼迫

19、试用者辞职,并不退还各种费用。这种做法,是变相收取押金,是违法的。 5、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 上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安排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商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见习期是一种人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根据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假如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公司在试用期可以

20、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样的劳动者也可以行使。众所周知,在试用期间内,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比拟松散。于是有的人就认为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请阅读下文了解。 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

21、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条其次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前程无忧专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状况下,用人单位解除

22、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究竟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状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便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展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各位劳动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试用期间,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也是诸多爱护的。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担当法律责任。要是你与公司就该问题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可以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进展询问,看看要如何处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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