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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本市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方法之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 交通、铁路、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 第四条 以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游艺厅(室); (三)公园; (
2、四)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五)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棋牌室。 以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现场审核: (一)宾馆、旅店、款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七)足浴。 第五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3、(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可从下载)。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标准(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安康合格证。 第六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经经营者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展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4、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该场所进展监视检查。检查中发觉经营者实际状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马上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打算。 第八条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六)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场所应依据需要供应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 实行
5、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报告;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安康合格证。 第九条 对于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展审核。 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打算。 第十条 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视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规
6、定,对申请人供应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展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制作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 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中止期满后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打算。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下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名称;
7、(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转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两年内的检测报告; (三)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逾期3个月未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安康合格证的; (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
8、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到达卫生要求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3个月不申请复核的; (二)复核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的; (四)企业破产的; (五)被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的; (六)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卫生许可证规定的工程营业,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的经营工程或变更字号,并应当将卫生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处。 第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准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本市实施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后,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提交
9、、接收、转送等事项应符合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方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修订)(沪卫卫监202352号)同时废止。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流程篇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证地点:当地卫生局或指定机构 一、 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其次条规定:发放范围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款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
10、音乐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申请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有效安康证明。 (二)法定代表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治理组织机构。 (四)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单位出具的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六)卫生监视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赐予受理;资料不齐全,
11、不符合要求者,不赐予受理,退回资料,申请者重新补齐资料再申请。 (二)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视部门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视员到现场进展卫生监视审查,提出卫生监视意见,限期完善卫生设施。 (三)申请单位完善卫生设施后,提出卫生工程验收申请,经两名以上卫生监视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视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市卫生局接到卫生许可申请后,一天内对提交的资料进展审核,符合要求者,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者,退回资料。 (五)发证工作人员依据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卫生许可证。 (此文仅供参考,各地状况可能略有不同,详情请询问当地办证机关) 声明:本文本收铺尔铺网整供
12、应,转载请留版权说明。猎取更多合同店铺经营资料,可以关注官方微信号:puerpu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篇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实行) 豫卫监202315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视局,省疾病预防掌握中心,省职业病防治讨论院: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试行) 2023年三月十六日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
13、卫生治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详细管辖的公共场所。 河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视治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卫生治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效劳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款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
14、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供应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消遣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供应美容化装效劳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效劳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竞赛、消遣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
15、所、自然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 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省卫生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视的详细范围。 第四条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国家法律、标准、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 第五条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供应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16、;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视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治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治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治理人员的姓名,卫生治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安康事故处置方法; (七)从业人员安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学问培训和考核状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托付洗涤消毒的,应当供应托付协议以及被托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
17、通风系统的,应当供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连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连续、复核申请; (二)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视意见(具体列出近
18、4年内对该单位全部检查的结果和处理状况);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供应的材料: (一)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视意见(具体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全部检查的结果和处理状况)。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供应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供应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到达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标准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当
19、向卫生行政部门供应以下材料: (一)立项报告书; (二)卫生专篇(四周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第十条 预防性卫生监视审查程序: (一)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
20、; (三)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准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视员对有关材料进展审核并进展实地核查; (四)打算。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对到达卫生标准的,打算准予施工,并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对未到达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执法文书,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良意见,同时在打算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竣工验收。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展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效劳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详细考核工作托付省卫生厅卫生监视局负责实施。
21、第十二条 技术效劳机构应具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标准(GB/T17220-1998)、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23)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标准(卫监视发202358号)规定的全部工程的检测力量。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具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治理方法(卫监视发2023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标准(卫监视发202358号)规定的清洗及检测力量。 第十三条 技术力量考核实行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展。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力量、试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工程和质量体系运
22、行状况等。 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效劳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有关材料,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河南卫生厅、河南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视协会网站上,以便利公众查询。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效劳机构,省卫生厅颁发认证证书,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严格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视量化分级治理。 第十六条 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托付省卫生厅卫生监视局进展备案和抽查审核,结果在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视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河南省卫生厅
23、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三月十六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篇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 湘卫监视发20232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视所,省疾病预防掌握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治
24、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详细分级治理方法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担当详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 第四条以下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旅店、款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所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
25、(含宾馆、饭店、酒店、消遣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城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以及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公共场所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工程应符合国家
26、卫生标准、标准的要求。 (一)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二)文化消遣场所应符合文化消遣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 2.3规定的要求; (三)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四)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五)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条第3. 3规定的要求; (六)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卫法监2023225号)规定
27、的要求;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 (八)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 (九)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 (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
28、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安康合格证; (七)公共场所卫生治理制度; (八)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供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九)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展审核。 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行政部门
29、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打算。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视员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供应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展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 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中止期
30、满后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作出中止行政许可打算。 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工程、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编号为(地名简称)卫公许证字(年份)第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2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视机构准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下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名称; (二
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转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连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连续申请书; (二)1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供应2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连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安康合格证的;
32、 (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未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3个月不申请复核的; (二)复核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营业的; (四)企业破产的; (五)被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的; (六)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规定的工程营业,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的经营工程或变更字号,并应当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