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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1.1)_天津中公教育网招考信息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辅导课程 网校课程 选课报班 热点推举 基金从业招考信息天津基金从业阅读资料天津基金从业考试题库中公教育APP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基金从业 阅读资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实施细则(1.1) 2023-06-21 16:49:41|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考试日历】公职考试公告汇总 (2023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2329号公布,依据202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2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实施细则的打算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证券
2、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视治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治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正、公正原则;诚恳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正交易,避开利益冲突,制止利益输送,爱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建立健
3、全风险治理与内部掌握制度,标准业务活动,防范和掌握风险。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供应效劳,设立集合资产治理规划(以下简称集合规划或规划),并担当规划治理人。 集合规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加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第六条 集合规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规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规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 证券公司、
4、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规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规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规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规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规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规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加、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治理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视治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活动。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治理方法、本细则及相关规章,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活动进展自律治理和行业指导。 烟草沟通群 323025437|国网沟通群 605139252|银行学习群 490747023|铁路局沟通群 343397035 更多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信息欢送访问天津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网|微信 tjyhzp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公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全部,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tjoffcn_yz) 常见问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