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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 概念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或者说,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总称。2、 研究对象法律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法学家、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1)、自然法学派: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法或自然法,并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法
2、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实证分析。(3)、社会法学派: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4)、综合法学派: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形式和法的事实。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1)、既要进行历时性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又要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各自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 2)、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价值、规律、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等。(3)、既要研究法本身: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又要研究法
3、的社会效果: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经济学3、 法学与经济学4、 法学与社会学5、 法学与历史学6、 法学与逻辑学三、法学体系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它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之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随着法学的独立,特别是随着立法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也就出现了法学的分科,进而由这些分科就形成了一个法学体系。1、 概念: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法学分
4、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由于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与分析的角度不同,对于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问题,国内外法学家尚无一致的观点。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2、 学科划分:(1)、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边缘法学。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的理论法学。2、其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范性,具体内容有:第一、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基本范畴、原理、产生、
5、本质、作用等。第二、 法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法与政治、经济、道德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等。第三、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3、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1)一般法即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整个法律现实2)一般法即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及整个法律学科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2)、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正确的法律观。只有通过认真的法理学学习,才能深刻掌握、理解法律基本原理、基本范
6、畴、法律精神。进而培养正确的法律观,因此,我们应重于法律理论学习,而不是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天才和法律工作者。首先,任何法律问题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连在一起的,需要根据法理学的理性来解决。其次,具体案件的解决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但要找出正确的答案,则取决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解释和推理方法的深刻理解。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1方法:人们为了解决某种具体问题而采取的特定活动方式。2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即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又指方
7、法的体系)3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包括2个基本层次:法学方法论原则和具体法学研究方法。4法学方法论原则:唯物辩证法(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各种社会现象之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法;3,实证分析法: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思考题: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法学的产生;西方法学的历史第三章 法学的历史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只有在社会产生法律现象之后,才会有了
8、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进而才会有法学。因此,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较晚。从时序角度看,其顺序是:人类社会法的产生法学的产生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言必称希腊”):由于古希腊许多城邦国家的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发展,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启了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的能力,在丰富多彩的政治学、论理学、文学、美学作品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学特别是法理学问题: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与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用西方法学家的话说,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永恒的主题”。(2
9、)、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与此相适应,其法学十分繁荣: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专门的法学著作。(3)、中世纪,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4)、从十二世纪开始,资产阶级法学开始逐渐产生,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完全形成。二、中国法学的历史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旺,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20世纪初,法学始终包括在封建主义的哲学、论理学、政治学之中。(1)先秦时期:法学称为“刑名法术之
10、学”,或“刑名之学”。法学这一专门概念的形成就说明了法学在先秦时期有了相当的发展,而且出现了各种学派:法家: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儒家: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主张“德主刑辅”。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道家:反对制定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2)、秦朝: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以商鞅、韩非的“明法审令”、“事皆决于法”的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行封建专制之下的“法治”。(3)、汉代直到清末:汉代以后,法学称为“律学”。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黔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后,法学便成为儒学的奴婢。从此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11、但儒家也吸收了法家思想中某些合理的成分,实行所谓“儒法交融”、“内儒外法 ”。(4)、鸦片战争后,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传入了中国,但封建的法律思想仍然存在。(5)、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全面取代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学思想。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分析、揭露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并在批判继承以往社会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使法学逐渐成为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
12、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后者以唯心史观;(2)政治立场不同:前者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后者是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3)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不同;(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1)民主法制战略论(2)民主法制关系论(3)法治立国论(4)依法治国论(5)法制建设论作业:请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的定义教学难点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第四章 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及演变1、中国古代(1)法的古体为“法”。据
13、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说明:法与刑通用;有公平的象征意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2)夏商周:法被称为“刑”,禹刑、汤刑。(3)春秋战国时,称“法” ,被庐法法经;(4)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秦律。“律”,说文解字称:“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这说明律有规范人们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法与律也通用(5)清末以后,法与律合成为“法律”,从日本输入,.2、西方欧洲大陆各民族的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来加以表达。(1)用以表达“法”的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14、而这种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2)用以表达“法律”的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而这种规则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即实在法。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3中国现代:(1)、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故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则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广义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
15、定义在法学中,“法”是最古老而且出现频率最高的范畴,也是被搞得最为混乱、歧义丛生的范畴。同时,也是一个最难给定义的问题。正如,圣德奥古斯都说:“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要我向询问者解释,我便说不知道。”但是,法学不能没有法的定义,自古以来,无数思想家、法学家都给法定过定义。这些定义可分为两大类:一、非马克思主义、二、马克思主义1非马克思主义的定义主要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揭示法是什么。A、 规则说B、 命令说C、 判决说(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A、神意说B、理性说C、公意说D、权利说(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A、
16、正义论B、社会控制说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具有形式主义或神秘主义的特点,最大的特点是没有揭示或故意掩盖法的形式。(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创制并依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其特点是: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4)阐述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 二、法的本质: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 法律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受诸如历史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三、
17、法的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1)、法是一种行为规则,具有严谨的逻辑构成。(2)、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使用。(二)、由国家制定、认可1 产生方式:(1)由国家制定; (2)由国家认可。2法律的国家性(1)、以国家的名义创制;(2)、以国家主权范围为适用范围;(3)、以国家强制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三)、以权利、义务双项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1强制性2强制力作用方式:自觉和现实 作业:请阐述法的特征?思考题:法、法律的词义及演变?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
18、是:法律规范教学难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第五章 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释义1 概念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2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流行的模式A命令模式B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C规则、政策、原则模式D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E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的要素有:法律规则、原则、概念。二、法律规则1概念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2。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A假定 B处理 C制裁(法律后果)(2)二要素说:A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行为方式(可以、应该、不得)B法律后果:是法律
19、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3特点:(1)重复适用性;(2)普遍性;(3)确定性 4分类(1)从法律规则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型规则(2)从功能上看: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3)从强制性程度看: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指导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义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4)、从形式上看: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1 法律原则的概念: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1)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
20、意义(2)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根据(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适用的范围不同(2)稳定性程度不同(3)确定性程序不同4分类:(1) 公理性法律原则和政策性法律原则(2) 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5法律概念(1)释义: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2)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并进行法律的交流;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3)分类:A涉及的内容:涉人概
21、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B确定性程度: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C适用范围: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作业: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什么区别?思考题:法律规则及分类?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教学难点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第六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1 概念是指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2法的一般形式:(1) 习惯法: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就是习惯法。(2) 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是上级法律院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3) 制定法: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4) 学理:
22、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解释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规律规定和法律传统。(5) 国际法: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律 (8)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一)、规范化1 概念是指立
23、法主体在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禁、协调统一的整体。2 意义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助于消除和防止弊病,有助于分清各种法的内别、效力等级、立法主体和适用范围,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二)、系统化1 概念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2种类(1)、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
24、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2)、法的汇编:指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3)、法的编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三、法的分类1 概念2 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3 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四、法的效力1概念:是指法律的约束力。2内容:(1)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2)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
25、域范围。(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思考题:法的一般形式是什么?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教学难点是: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划分标准第七章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2特征(略)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3法律体系与法系三、法律部门1概念: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2划分标准(1)、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调整方法此外:有
26、以法规的数量为依据和方便归类等标准3。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性原则(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未来法。四、我国法律的部分划分(1)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规、有关宪法的解释。(2)民法(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科教文卫法;(6)资源环境保护法;(7)刑法(8)劳动法;(9)诉讼法;(10)军事法作业: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教学难点是: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和义务释义1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自由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2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
27、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到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回答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二、法与权利和义务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贯通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1)、相互依存(2)、相互转化2二者的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的绝对值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四、权利和义务分类1从存在形态看:(1)、应有权利和义务;(2)、习惯权利和义务;(3)、法定权利和义务;(4)、现实权利和义
28、务。2从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看:(1)、基本权利和义务;(2)、普遍权利和义。务3对其效力范围看:(1)、一般权利和义务;(2)、特殊权利和义务。4从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看:(1)、第一性权利和义务;(2)、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从实现的方式看:(1)、行动权利和消费权义务 (2)、授受权利和积极权义务6从主体的性质(1)、个体权利和义务(2)、集体权利和义务(3)、国家权利和义务(4)、人类权利和义务7从实现的利益性质(1)、私权利(2)、公权利五、人权1人权的概念:人权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德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和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
29、法律上的基本准则。(1)人权中的人:指无差别的以自然和社会的标准作判断的同质的人。1)、二战前:生命主体论自然人2)、二战后:人格主体论自然人、集体、种类、群体。(2)人权中的权:人权在各种权利种类中的地位问题: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2人格的价值:(1)、人格使人得以维持生存、从事基本社会活动、具有利己性。(2)、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3人权的保障:(1)、人权宣告制度、即人权宣言:人权法律化。(2)、公权力制衡机制。(3)、人权障碍的排除机制:行政权的人权义务。(4)、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5)、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定许多有关人
30、权的国际条约、成立许多保护人权的国际机构。(6)、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正当防己制度、自己权制、和平抵抗。作业:法与权利和义务的科学关系是什么?思考题:人权的价值何在?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律行为的特征教学难点是:法律行为的构成第九章 法律行为一、概念: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二、特征:1意志性2社会性3法律性三、结构1客观要件(1)、外在的行为。(2)、手段。(3)、具有法律意义的效果。2主观要件(1)、行为意思(意志)。(2)、认知能力。四、基本分类1从主体性质和特点看:(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2)、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
31、多方行为。(3)、自主行为和大陆行为。2从行为的法律性质看:(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3从表现形式及相互关系看:(1)、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2)、主行为与从行为。4从行为构成要件(1)、意思表现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2)、要事行为和非要事行为。(3)、完全行为和非完全行为。思考题:法律行为的结构?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律责任的含义和构成条件教学难点是:法律责任归则第十章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释义1责任的词义(1)、古汉语中的责任的概念。(2)、现代汉语中的责任的基本词义。2法律责任的定义(1)、学说观点1)否定性评价说。 2)不利后果说。3
32、)制裁说。4)义务说。(2)、定义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而引起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的本质1西方三论(1)道义责任论。(2)社会责任论。(3)规范责任论。2我国学者的观点。三、法律责任的构成1、 责任主体。2、 违法责任或违约行为或法定事由。3、 损害结果。4、 因果关系。5、 主观过错。四、 律责任的分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违宪责任;5诉讼责任。五、法律责任的归则和免除1归则的含义:归则,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免的活动。归则应由国家机关或授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归则原则(1)、责任
33、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题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适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否定和 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当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34、。(4)、责任自负原则、3免则(1)、含义:责任者虽然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已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因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2)、免则的条件和方式。A时效免责。B不诉免责。C自首、立功免责。D补救免责。E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F自助免责。J人道主义免责。作业: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思考题:阐述责任法定原则?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学难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与分类(一)法律关系概念的历史渊源1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债本质上根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给付的法锁。2直到19世纪,法律关系才作
35、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而存在,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39年第一次对法律关系概念作了理论阐述。(二)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特征:(1)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A、 法律规范是其产生的前提。B、 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作用的结果。C、 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结论: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2)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A、 体现国家的意志: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B、 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有一定的作用:体现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 (3)内容: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三)法
36、律关系概念的分类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一)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主体。2种类: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概念: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公民的权利能力:自出生而有、自死亡而终止。分类: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法律部门:民事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能力、诉讼权利能力。3)法人的权利能力:自的生、自的灭、其范围由法人的宗旨
37、和业务范围决定。(2)、行为能力1)概念: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反映。3)有无、程度大小的确定标准:认识能力、控制能力。4)分类: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责任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5)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终止。(三)法律关系客体1概念: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实质: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3具备的条件:(1)、实质条件:价值性、稀缺性(一定)、可控制性。(2)、形式条件:得到法律之认可(合法性)。4种类:(1)物(2)人身及人身利益(3)精神产品(
38、智能成果):是人通过某种载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既不同于有体物,也不同于主观精神活动。(4)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物化结果、非物化结果。(5)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条件(1)、法律依据:法律规范。(2)、直接的前提条件: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2法律事实(1)、概念: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2)、特征1)法定的;2)客观存在的;3)具有法律意义的(3)、种类:1)法律事件:包括
39、社会事物、自然事件。2)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作为或不作为。3)单一法律事实;4)事实构成。作业:阐述法律事实?思考题:比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相互关系?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的产生过程教学难点是:法的产生规律第十二章 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调整机制1原始社会的社会状态(1)、生产方式:1) 生产力水平极低;2) 原始的公有制。(2)、社会组织: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2原始社会的社会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高度地融合在一起,氏族社会内部没有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3。原始社会的调整机制;氏族习惯二、法产生的社会背景1原始社会的调整机制的崩溃(1)、生
40、产方式的变革:私有制的产生(2)、氏族制度的解体:奴隶制的形成和阶级分(3)、社会关系的变化: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的产生2国家的形成3法的产生三、法的产生基本过程1法产生的基本标志(1)、国家的产生; (2)、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3)、出现专门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关。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过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乱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
41、规范系统。四、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氏族习惯是自发产生的。2。表现方式和产生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特定的法律渊源来表现自己;氏族习惯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存在于社会成员的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和言论表现出来。3。体系和结构不同法律是一个由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效力位阶有机组成的逻辑严谨的体系。氏族习惯来自不同的民族、种族、阶级、阶层,并形成不同的体系,每个体系中的道德规范也没有明确的部门和效力等级划分。4。作用范围法律只调整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氏族习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5。作用对象不同:法律主要调整
42、、作用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即:外在调整。氏族习惯主要通过对人们的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内在调整。6。调整内部不同(内容不同):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即:要求人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间的一致。道德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社会应当履行某种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7保障机制或调整手段不同:法律主要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思考题: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是什么?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教学难点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法产生后,经历了一
43、个由低级向高级有规律的发展过程,法的发展与社会历史发展相互适应,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历史上先后产生的法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种对法的分类,称之为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法,也是第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封建制法与奴隶制法有直接的继承关系;资本主义法是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也是最后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少数剥削阶级的意志,所以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且体现工人阶级领
44、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所以是一种崭新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少数剥削阶级的意志,所以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且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所以是一种崭新的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虽然两者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其本质和特征存在着差别,但两者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的基础之上,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之处,因此统称为古代法。二、古代法律制度(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奴隶制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它建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基础之上,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经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凭借国家
45、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奴隶制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程度不一而各有其特点,但是,作为一种历史类型,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奴隶制法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人身占有,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二)公开确认人们身份的不平等(三)规定的惩罚方法极其残酷(四)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是封建制法,它的形成主要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原有的奴隶制法转变为封建制法,如印度、日本等;二是因封建制度兴起,直接从原始公社的习惯发展为封建制法,如日耳曼法、斯拉夫法等。封建制法作为法的一种历史类型,内含着封建制的本质规定,存在着普遍特征 :(一)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二)确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