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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按照国家法律记载、记录下来。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仅供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简称条例),制定本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外。房屋等建筑物、构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
2、致。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记机构。第四条 国务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权属证书。国务院批准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央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3、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簿第五条 条例第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间为不动产单元。前款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登记簿。第七条 不动动产登记机构
4、应当配备专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电子数据安全。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簿信息。第八条 承担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的专业知识。国土资源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与原件保持一致。第十十条 处分共
5、有不动产申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系材料可以
6、是人民法院指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请人。第十四
7、条 因继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容进行查验:(一)申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致;(二)权属来源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一致;(三)不动产界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准确;(四)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十六条 不
8、动产登记机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点查看下列情况:(一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完成等情况;(二)在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的首次登记;(三)依依职权更正登记;(四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
9、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簿。第十八条 不动产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包括:(一)拟予登记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或者名称;(二)拟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型等;(三)提出异议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机构;(四)需要公告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九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产
10、登记:(一)人民法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的;(二)人民检察院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销登记的;(四)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利
11、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部统一规定。第二十一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明全体共有人。第二十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
12、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后,予以补发。不动产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二十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发行的报刊上公
13、告作废。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利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规定第二十四条 不动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获取。第二十六条 下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生变
14、更的;(二)不动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变化的;(四)同一权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动产的;(五)抵押担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生变化的;(七)地役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情形。第二十七条 因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请转移登记:(一)买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产的;(二)以不动产产作价出资(入股
15、)的;(三)法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生转移的;(四)不动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化的;(七)因人民法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产权利的;(三)不动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或者收回的;(
16、四)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动产权利消灭的;(五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同意的书面材料。第二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登记第二十九条 集体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由村民小组代为申
17、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代为申请。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下列材料:(一)土地地权属来源材料;(二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其他必要材料料。第三十一条 农民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互换、调整协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转移的材料;(三)本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材料;(四)其他必要要材料。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当提交下列材
18、料:(一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变更、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登记第三十三条 依法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源材料;(二)权籍调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凭证;(四)其他必要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拨决定书、
19、国有建设用地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本条规定办理。第三十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交下列材料:(一)不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地权属来源材料;(二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的材料;(三)房屋已已经竣工的材料;(四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绘报告;(五)相关税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
20、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利依法一并转让。第三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列材料:(一)不动产产权属证书;(二)发发生变更的材料;(三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文件;(四)国有建设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凭证;(六)其他必要要材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21、(三)继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协议;(五)人民法院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的法律文书;(六)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纳凭证;(八)其他必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节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条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屋所
22、有权登记。第四十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和户口簿;(二)不动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料;(三)房屋符合规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料;(四)权籍调查表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积等材料;(五)其他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二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料;(二)依法继承的的材料;(三
23、)分家析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三条 申请宅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物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十五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24、:(一)有批准权的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合规划的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的材料;(五)其他必必要材料。集体建设用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不动产权属证书。第四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料:(一)不动产权属属证书;(二)集体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
25、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因企业兼并、破产等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动产转移登记。第六节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记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林地、草地、水域、滩涂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并申请登记。第四十八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可以申请土地承
26、包经营权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变化的;(二)承包土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积发生变化的;(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四)承包期限届满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承包的;(五)退耕还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还
27、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的;(六)森林、林木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七)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登记:(一)互换;(二)转让;(三)因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的;(四)依法导致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其他情形。以家庭承包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包方同意的材料。第五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申请注销
28、登记:(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的;(二)承包经营的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用地的;(三)承包经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权的;(四)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形。第五十二条 以承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并登记。第七节 海域域使用权登记第五十四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
29、使用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使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合同;(二)宗海图以以及界址点坐标;(三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者减免凭证;(四)其其他必要材料。第五十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登记:(一)海域使用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变的;(二)海域坐落落、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改
30、变海域使用位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四)海域使用权续续期的;(五)共有性性质变更的;(六)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使用权转移登记:(一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域使用权转移的;(二二)依法转让、赠与、继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权的;(三)因人民法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权转移的;(四)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第五十八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交下列材料:(一)不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律文书等材料;(三)转
31、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五)其他必要材料料。第五十九条 申请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列材料:(一)原不动动产权属证书;(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料;(三)其他必要材材料。因围填海造地等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记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文件,申请地
32、役权首次登登记。第六十一条 经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记:(一)地役权当事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发生变化;(二)共有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权变更登记。第六十二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料,申请地役权转移
33、登记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销登记。第六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一)地役权期限届届满;(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役地灭失;(四)人民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权消灭;(五)依法解解除地役权合同;(六六)其
34、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灭的事由。第六十四条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和供役地登记簿。供役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登记簿。地役权设立后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登记。第九节 抵押权权登记第六十五条 对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抵押登记:(一)建设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
35、他土地附着着物;(三)海域使用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包经营权;(五)正在在建造的建筑物;(六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并抵押。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
36、款。第六十七条 同一不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办理登记。第六十八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更登记:(一)抵押人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变更的;(三)债务履履行期限变更的;(四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果该抵押
37、权的变更将对其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簿等材料。第六十九条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销登记:(一)主债权权消灭;(二)抵押权权已经实现;(三)抵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情形。第七十一条 设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属证书、最高
38、额抵押合同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抵押权首次登记。当事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材料。第七十二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变更登记:(一)抵押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或者名称变更的;(二二)债权范围变更的;(三)最高债权额变更更的;(四)债权确定定的期间变更的;(五五)抵押权顺位
39、变更的;(六)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证或者户口簿等。第七七十三条 当发生导致最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第七十四条 最高额抵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权随同部分债权
40、的转让而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列登记:(一)当事人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二)当事人约定受让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权的变更登记;(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转让部分债权的
41、,除当事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记。当事人申请在建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备案的商品房。前款规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等建筑物。第七十六条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权合同;(二)享有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产权属证书;(三)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
42、材料。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不动产登记证明;(二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灭的材料;(三)其他他必要材料。在建建筑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筑物抵押权登记。第七七十八条 申请预购商品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交下列材料:(一)抵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预购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押权首次登记。第五章章 其他
43、登记第一节 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误的材料;(三)其他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必要材料。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
44、办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登记的除外。第二节 异议登记第八十二条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错误,权利人不
45、同意更正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的材料;(二)证实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
46、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第三节 预告登记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预告登记:(一)商品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抵押的;(三)以预购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登记。第八十六条 申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料:(一)已备案的商商品房预售合同;(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记的约定;(三)其他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