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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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标准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市招标投标条例、市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办发12号印发)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和资金治理工作的意见(府发76号)、关于进一步标准政府投资工程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府发5号)及其它公共资源交易治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不含北部新区,下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

2、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工程,区政府确定应进展招标的其它工程建立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选购、国有产权出让、BT或BOT工程等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根据“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标准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 效劳优质、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 其次章组织治理 第四条成立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区公管办、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资办为成员单位,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区公

3、管委下设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区公管办担当区公管委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公共资源各类交易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各类制度及实施方法;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类招投标、政府选购、国有产权出让等交易活动日常监视治理。 区公管办下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为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担当建立工程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选购和国有产权出让等综合交易 效劳职能。 第五条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资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协

4、调协作, 共同做好交易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交易范围 本区行政辖区内涉及以下范围的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报名受理、资格审查、评标(审)委员会(小组)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宣布中标结果等程序,必需在区交易中心进展: 一、工程建立详细范围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根底设施工程 1煤炭、石油、自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 2大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工程;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掌握等通信系统工程; 4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 5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

5、、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工程; 6生态环境爱护工程; 7土地整治工程; 8其它根底设施工程。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 1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工程; 2科技、教育、文化、播送电视等工程; 3体育、旅游等工程; 4卫生、社会福利等工程; 5政府保障性住房等工程; 6其它公用事业工程。 (三)采纳BOT模式建立工程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T工程等。 二、政府选购详细范围包括: (一)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内的选购工程; (二)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选购工程。 三、国有产权出让详细范围包括

6、: (一)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二)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等;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拍卖; (五)其它依法必需公开交易的工程。 其它需要在区交易中心进展交易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标准 工程建立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到达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需进展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撤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由社会业主投资,但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 (二)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

7、,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50%,同时经工程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工程其它合同包一并招标的除外。 国有投资工程未到达上述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纳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其它工程建立工程经区政府同意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依据承包商预选库治理方法有关规定确定承包商(详细方法由区公管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招标

8、治理 区发改委负责审定建立工程的招标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工程造价预算审查,确定最高限价。 区公管办(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信息,供应交易场地,公示中标结果,出具鉴证证明;负责供应评(审)标专家库、承包商预选库、中介机构名录库等其它效劳。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治理权限内建立工程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查及备案工作。 第九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或者抢险救灾等,相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公管办和区监察局审查同意并由区公管办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可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第十条政

9、府选购治理 政府集中选购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购、询价等方式。凡货物类3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80万元人民币、效劳类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必需实行公开招 标。限额以下工程选购方式由区财政局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选购预算编制和审核;负责监管政府选购评审专家的抽取;负责处理政府选购方面的投诉。 区公管办(交易中心)负责选购信息公告;编制政府集中选购文件;组织开(评)标活动;负责政府选购档案治理等。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治理 区国资办依法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政 审批职能,协调做好相关交易合同审查、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公管

10、办对国有产权转让活动进展全程监管。 区国资办、区公管办(交易中心)依据授权,依法组织实施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拍卖等产权交易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选购)文件治理 (一)招标文件、政府集中选购文件等实行5+X会审制。5分别代表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公管办等5个部门,X为工程主管部门; (二)招标文件、政府集中选购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公管办与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会审。经会审通过的招标(选购)文件,方能 招标(选购)信息。 第十三条BT和BOT工程治理

11、采纳BT和BOT模式建立的工程,须经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并由区政府组成特地班子组织实施。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采纳BT模式进展建立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需进展招标。 政府特许经营工程,采纳BOT模式进展建立的,BOT投资人 的选择必需进展招标。 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十四条区公管办负责综合交易活动分类治理,建立综合性评标(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等制度,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治理;建立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设备(材料)供给商等单位和人员诚信评价制度,牵头对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状况定期进展考核评定和公布

12、。 第十五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等应依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综合交易活动监管,共同监视工程进入区交易中心公正交易。 第十六条区公管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工 程建立、政府选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工程全程监视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立项、政府选购预算实施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获批后3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工程肢解或者以其它方 式躲避招标,不得自行转变招标方式,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标人。对违反规定的,由区监察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等部门参加,依据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责令其马上订正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赐予通报批判、诫勉谈话、降职、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 其次十条投标人有围标、串标、供应虚假信息等谋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竞争交易;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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