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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间借款合同(通用15篇)企业间借款合同1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特地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商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
2、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展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其次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 自然 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许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和无金融机构参与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确实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 目前 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 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其次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需经中国
3、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 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认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
4、0月1日开头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企业对金融效劳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一般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准时、有效地从金融机构猎取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
5、,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确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制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展罚款并予以取缔。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
6、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治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当时,之所以制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富强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规划的贯彻执行,减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治理暂行条例早已于20xx年被依法废止。 现行法律标准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制止性规定.
7、还在局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展的借款行为赐予了爱护。 企业间借款合同3 借款人:公司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公司 (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工程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经充分协商全都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
8、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工程,必需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归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根底上打算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以下状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转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依据违约状况,乙方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对
9、违约局部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罚息。 2、实行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企业间借款合同4 借款人:_ 住宅(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_ 住宅(地址):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借款人因_大路建立工程,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万元,期限为_年。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公平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0、。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指每季最终一个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治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拖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工程”指_大路。 1、1、
11、9“建立期”指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 1、1、10“经营期”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头至运营期完毕。 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 1、1、12“本钱超支”指工程建立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淌资金支出)超支。 1、1、13“预备费”包括根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工程资本金”指在_大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名目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便利,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其次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
12、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所建工程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大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全部应当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向贷款人供应本工程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技术询问合同等; 2、4本合同项下_万元的工程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向贷款人供应本工程的其他建立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大事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本钱超支; 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
13、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公平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供应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精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供应总额为人民币_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大路工程建立。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年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全都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
14、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终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或办理以下事项: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工程资金
15、规划安排等; 5、1、3生效的建立承包合同; 5、1、4生效的原材料供给合同; 5、1、5工程财产保险单; 5、1、6全部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需满意以下条件: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本钱超支或者本钱超支局部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大事;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状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
16、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_年_月_日,提款_万元; (2)_年_月_日,提款_万元; (3)_年_月_日,提款_万元;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_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假如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局部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前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
17、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分_次还款,详细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_年_月_日_万元 _年_月_日_万元 _年_月_日_万元 _年_月_日_万元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_大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_ c。_ 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缺乏以归还贷款
18、的,借贷双方应准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归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需在结息日进展;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规划倒挨次削减贷款本金。 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
19、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削减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托付贷款人依据银行账户治理规定和本合同的商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展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1监视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工程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监视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挨次支付款项; 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开立于_的工
20、程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全部款项及工程资本金必需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根本结算账户; 7、3、2开立于_的根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工程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工程下的全部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工程下的全部其他款项。 7、3、3开立于_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
21、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_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其从根本结算账户内的全部提款和转账只能根据以下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工程建立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工程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全部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
22、同意。 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商定的账户监管而实行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担当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8、1为保证工程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供应以下担保: 8、1、1在工程建立期间内,_向贷款人供应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本钱超支、不能按原规划本钱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当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以及本工程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大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_大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
23、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工程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归还,由_向贷款人供应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当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成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根据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在每个财务年度完毕后_日和每个季度完毕后_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精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保
24、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本工程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担当并实行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归还; 9、7允许贷款人及其托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视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工程建立、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状况; 9、8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转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打算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借款人
2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消失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大事发生后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借款人应当准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大事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准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对得悉的借款人工程建立、财务收支等状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需经双方协商全都。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需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
26、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供应令贷款人满足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旧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保险。险种为_险、_险、_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工程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依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工程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
27、定的根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打算用于工程毁损局部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局部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 1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局部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 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次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 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 1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
28、条款商定,状况严峻,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局部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_大路收费权。 1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全部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贷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准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局部万分之_的违约金: 13、9、1收到借据后,无正值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
29、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15、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纳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实行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马上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30、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贷款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 (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一承诺函 中国工商银行_分行: 为了使_大路工程能够根据预定的工期完工,本_承诺当工程本钱超过原定规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缘由导致资金缺乏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供应工程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供应该工程所需资金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_ _年_月_日 附件二担保函 中国工
31、商银行_分行: 本保证人对_大路工程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商定归还贷款本息供应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本保证人在接到你行还款通知的_日内,将准时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本保证在债务人转让债务时连续有效。 保证人:_ 企业间借款合同5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公布判例认定并非固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
32、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管在效力上还是规律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说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详细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其次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33、。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局部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效劳是常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供应。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肯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供应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状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爱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
34、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明显不合规律。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规律和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看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全都。从活泼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进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藏性,很可能进
35、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假如没有详细案件详细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精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全部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终,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规律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全部,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商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规律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当以无
36、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假如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常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假如是为生产经营所进展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表达。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章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展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商定出资
37、方不参加实质性治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商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商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依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其次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
38、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推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根据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托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治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担当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展托付资产治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
39、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担当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商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展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明显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根底进展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
40、间借款合同并非固然无效,这一根底明显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全都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依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根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依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展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当依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推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展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纳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固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简单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
41、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假如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由于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非常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局部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担当方面,法院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