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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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治理和监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安康进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受国家常常性资助的社会力气举办的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气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

2、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精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治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掌握和监视,防范财务风险。 其次章 财务治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展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转变学校财务治理权。即在肯定

3、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治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详细实行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根据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效劳和经营等工程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治理 第

4、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依据教育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规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根据规定使用的预算治理方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根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

5、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进展的根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状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依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根据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依据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掌握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标准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治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6、。假如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规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以外局部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依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精确,标准决算治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治理 其次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

7、金。 其次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

8、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其次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其次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根据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准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治理 其次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和损失。 其次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

9、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发生的根本支出和工程支出。根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工程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进展目标,在根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

10、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根底上,进一步根据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其次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治理制度。 其次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状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治理,根本支出、工程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工程支出应当根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其次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

11、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根据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其次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工程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根据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状况;工程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承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规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选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

12、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治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治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根据原用途连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治理,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根据规定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

13、工福利基金,剩余局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治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治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根据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特地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治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肯定比例提取,并根据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根据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14、。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根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肯定比例提取以及根据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承受社会捐赠和根据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嘉奖、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依据事业进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治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根据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治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15、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治理制度,加强和标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治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安康进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科学标准、从严掌握、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

16、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治理制度,加强资金监视治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准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准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设

17、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名目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具体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展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准时查明缘由,根据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使用状态的建立工程。 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

18、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展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供应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掌握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展对外投资,不得

19、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展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

20、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治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归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承受托付代

21、为治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治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治理,准时清理并根据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掌握机制,标准和加强借入款项治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供应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展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视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展全面清理,编制财产名目和债

22、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治理工作,并妥当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完毕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转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

23、反映中小学校肯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进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供应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安排、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主管部门

24、的规定和要求,依据学校财务治理的需要,进展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进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治理状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良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依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视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治理

25、的合规性; (四)资产治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根底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视应当实行事前监视、事中监视、事后监视相结合,日常监视和专项监视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视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承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根本建立投资的财务治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根本建立投资财务治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治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

26、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受国家常常性资助的社会力气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气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详细财务治理方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内部财务治理方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制度 2023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治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

27、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进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23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章、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一般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小学、特别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选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

28、两条线治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展核算和监视。 其次章财务治理体制 第五条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治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治理方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掌握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规划,准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准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对使用效果进展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

29、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掌握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掌握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规划,准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治理和监视,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状况进展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仔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讨论、确定预算建立草

30、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依据学校的实际状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规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状况报表。 第六条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选购、收支两条线治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治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根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全部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根

31、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治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治理根据国库集中收付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特地人员担当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治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展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需

32、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便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治理 第十条根据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需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表达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亮”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选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根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

33、助支出、公用支出)和工程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修理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实行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规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规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规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展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难等不行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

34、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缘由、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需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根据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需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治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需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治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根据收支两条线治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

35、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需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治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需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工程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心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心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归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工程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根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

36、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意根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修理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制度 2023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制度 颍东区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

37、强学校的财务治理和监视,标准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当完成,促进教育事业进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章(财政部令第6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348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精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健全财务

38、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治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掌握和监视,防范财务风险。 其次章 财务治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必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根据岗位不相容原则进展分工,做到钱账分别、责任清楚。预留印鉴、支票等应分人保管,相互制约。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治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治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处室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治理规定经办详细事务,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 预算治理

39、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依据教育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以校为根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依据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掌握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标准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治理。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

40、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假如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规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以外局部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精确,标准决算治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治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各

41、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切实标准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根据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准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票据治理工作,按规定进展票据领用、开具、缴销、归档等。 第五章 支出治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

42、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治理制度。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的范围内,学校办公费、印刷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及单个工程支出根据“先预算、后支出”的程序,由各处室事前编制详细预算,按预算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其次十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其次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选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其次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根据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治理方法(财教2023480号)文件规定,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根本建立投资、归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根据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根据学校年度培训规划参与培训所需的

43、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其次十三条 学校应本着厉行节省的原则安排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销各项开支。凡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到达2023元以上的,由工程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形成会议记录,报中心学校审批;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到达5000元-8000元以上的,需报区教育局审批前方可实施(区直学校、初中、中心小学8000元,其他学校5000元)。印刷费、修理费、物业治理费、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购置支出在政府选购名目范围内或到达政府选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政府选购程序。未在政府选购范围内且未到达政府选购限额标准的,由单位依据实际状况,根据金额大小,确定通过招投标或者采纳询价

44、方式确定效劳供给商和价格。采纳询价方式,要实行货比三家,无特别缘由,应采纳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供给商。每个工程,每次购物或每个支出事项询价不少于三家。2023元以上的支出工程,报账发票后要附“颍东区学校工程询价记录表”。 以下状况的支出,可直接审签报销:属于屡次发生、定期结算的日常运转支出,如邮电费、水电费等;有相关政策依据明确支出标准的按规定执行,如工资、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及公积金、职工社保缴存等。 其次十四条 支出经办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履行正规手续的聘用人员、挂职人员。外单位人员或临时人员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此外,差旅费以实际出差人作为报销人。 其次十五条 经办人应

45、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需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次、逐栏一次性照实开具。票面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必需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置商品较多,具体状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表达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支出的复核终审。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原始单据及附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支出标准是否超标,以及是否有违反财政财务治理规定的其他状况。未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支出,无依据、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其次十六条 学校必需严格执行财政等部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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