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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缴纳工伤保险费。险费。境内的各类
2、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本养老保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
3、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
4、工伤保险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第二章 工伤保险
5、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
6、务院劳动保障行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7、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8、筹,其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
9、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藏金的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占基金
10、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藏金的使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使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11、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伤害的;(四四)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五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明的;(六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二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伤害的;(三三)职工原在职工原在 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革命伤残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职工有前款第(一一)项、第项、第(二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三)项情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工伤保
13、险待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者视同工伤:(一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二)醉酒导致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三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
14、殊情况,经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1年内,可以直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15、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
16、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三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根本情况。根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
17、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18、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关系
19、的,应当回避。第四章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
20、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活局部不能自理。活局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门制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级劳动能力鉴定 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会
21、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定 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22、;(三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 3名或者名或者5 5名相关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鉴定 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
23、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日起60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定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
24、之日起15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 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1年后,工伤职工或年后,
25、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五章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录、工伤保险药品治疗工伤所需费
26、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录、工伤保险药品名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名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录、工伤保险药品名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险诊疗工程名录、工伤保险药品名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助标准的70%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发给
27、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十条三十条
28、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 会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停工留薪期
29、一般不超过12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情况特殊,经设个月。伤情严峻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过12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位负责。第三十二
30、条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 会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局部不能自理生活局部不能自理3 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50%、40%40%或者或者30%30%。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职工
3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为24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20个月的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90%,二
3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80%,四级伤残,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为本人工资的75%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3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为16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二)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保存与用人单
34、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
35、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为12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 8个月的本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人
36、工资,十级伤残为6 6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
37、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一)丧葬补助金为丧葬补助金为6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40%,其他亲属,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每人每月30%30%,孤寡老人或者孤
38、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48个月至个月至60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状况规定,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
39、市人民政府备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一)项、第项、第(二二)项规定的待遇。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
40、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 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 4个月起停发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50%。职工被人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
41、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三)拒绝治疗的;拒绝治疗的;(四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
42、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
43、二条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44、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以下职责: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45、(六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效劳。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效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签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签订效劳协议,并公布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订效劳协议,并公布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 。具体。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名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经办机构按
46、照协议和国家有关名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
47、作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
48、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工作实行监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
49、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不服的;(二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三)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5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无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