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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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承受文化市场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其次章 治理部门和治理职责 第三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进展规划的制定、整体布局及宏观调控并履行对以下文化经营工程的行政治理职能: (一)歌厅、舞厅; (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装组队及表演、国际标准舞表演及竞赛、社会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

2、、批发兼零售及营业性播放; (四)图书报刊的二级批发及批发兼零售; (五)美术字画的展销及拍卖; (六)文物的销售、展销及拍卖; (七)文化消遣经纪机构; (八)电子嬉戏机室; (九)综合性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等文化经营工程。 第四条 区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履行对以下文化经营工程的行政治理职能: (一)卡拉OK厅以及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消遣场所; (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及出租; (三)图书报刊的零售及出租; (四)美术字画的零售; (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六)桌台球室; (七)单

3、项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音像制品的零售、第(七)项等文化经营工程。 第五条 市、区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分别治理各自审批的文化经营工程。 市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工程可授权区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治理。 第六条 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展治理、监视,对文化经营场所保安人员进展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治

4、理文化市场。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工程,根据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设施、设备资料; (四)治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五)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及地址示意图。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填写深圳市文化经营活动审批呈报表。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临时性文化经营工程,根据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治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

5、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打算;对须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证照核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治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应于每年12月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广东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从经营者的经

6、营收入中征收肯定比例的治理费和文化进展专用资金。 治理费和文化进展专用资金应在每月10日前或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完毕后10日内缴交。 收取治理费及文化进展专用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执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文化经营场所,半年内未营业的,视为自动停业,由原审批部门撤消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款所称演出资格,是指深圳的表演团体经市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考核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许可证);国内其他地区及国外、境外的表演团体按规定取得有关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批准。 表演团体进展营业性文艺演出时,应携带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其次十条 营业性演

7、出场所接纳表演团体和个人进展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告知市文化行政治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办理演出许可证或审批手续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展营业性文艺演出。 其次十一条 茶座、酒吧、咖啡厅及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消遣场所,在治理上视同歌厅、舞厅及卡拉OK厅。 第五章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 其次十二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文化行政治理部门领导下的监视、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 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协调、部署全市文化稽查行动,并对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赐予指导。 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区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的稽查

8、工作,并对区内市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消失的违法行为准时报告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其次十三条 市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进展培训、考核,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 其次十四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文化经营单位进展例行检查; (二)依据检查状况和公民的举报、揭露,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展调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 (四)对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嘉奖。 其次

9、十五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 (二)为检举、揭露违法活动的人和所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其次十六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加文化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三)采纳违法手段开展工作; (四)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者; (五)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集中证据; (六)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 第六章 稽查程序 其次十七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需出示稽查证。 其次十八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

10、单位和文化活动现场检查中,发觉违法行为,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应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中做出必要说明。 其次十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在检查和调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予以扣押或查封。 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扣押的非法财物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占有或外传。 第三十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依据文化行政治理部门的授权,可对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2千元及2千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处理。 执行当场惩罚时,必需有2名以

11、上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场。 第三十一条 须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经同级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一)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三)检查笔录(含证人笔录); (四)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录音、录像、摄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报所隶属的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审议。 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应分别不怜悯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缺乏的,立案予以撤销; (二

12、)认定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惩罚打算; (三)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治理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实施行政惩罚,应当制作惩罚打算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罚没财物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六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填写结案报告,报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后结案。 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应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被惩罚的当事人对文化行政治理部门的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

13、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视。 第七章 嘉奖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 对富强特区社会主义文化有突出奉献的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应赐予通报表扬、物质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对检举、揭露文化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可按查获的非法物品价值或非法所得总额的肯定比例予以嘉奖。 第四十一条 对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为特区文化市场治理或稽查作出突出奉献的治理及稽查人员,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可赐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行政晋级的嘉奖或物质嘉奖。 第四十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停业整顿,最高期限为3个

14、月。 第四十三条 被撤消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没收有关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不悬挂证照的,处以5百元罚款。 伪造或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处以2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可撤消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办理年审的,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2千

15、元罚款;超过3个月不办理年审的,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撤消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未缴交治理费和文化进展专用资金的,征收部门除责令其补缴外,还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半年不缴交的,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撤消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领取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停顿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其次十六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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