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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下载(三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篇一 场内经营者(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 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座落于_路_号,占地面积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其次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计_年_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租金: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_元整
2、。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按_结算,由乙方于_交付甲方。 第四条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催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有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具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供应日常经营所根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不得随便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
3、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仔细依法处理; 5.负责对出租场地及其供应的设施的正常修理,或者托付乙方代行修理,修理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需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_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合同商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商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经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展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
4、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供应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制止的商品; 3.须向商品购置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因乙方的缘由造成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局部予以赔偿; 5.租赁期内,如乙方因状况特别需要退租的,必需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_计算。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5、,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根据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撤消、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市场治理制度,出售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制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未根据商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_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逾期_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_等费用的。 6._。 (二)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根据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擅自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擅自变更
6、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3._。 第八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必需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租金的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行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有关的预收费用,双方互不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条续租 (一)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连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 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
7、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二)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缘由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供应的配套设施 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实行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担当。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
8、 第十三条其它商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场地全部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有关治理规定的要求进展商品抽样检测;假如检测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销毁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置,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担当。 3._。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行 使商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全都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_份,乙方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篇二 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为律师在遭受意外
9、和重大疾病时供应一份有力的保障,削减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与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全都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参与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甲方参与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状况,乙方担当相应的给付责任,详细标准如下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损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堵塞等
10、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1)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 (其中严峻心肌堵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峻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甲方参与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根据以下标准,赐予甲方人员报销局部医药费: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担当,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置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局部,乙方予以报销80%。 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与人员实际自负局部担当80%(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与人员实际自负局部担当90%;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看医疗费用:乙方按甲方参与人员实际自负局部担当80%
11、;(10%乙类药品自负局部由个人自理)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乙方按参与人员实际自负局部担当80%;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担当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看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与人员合并累计担当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2)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本互助金只限参与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顶替,一经发觉,取消其报销资格。 1、甲方参与互助金必需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与。 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
12、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与互助金人员应参与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与人员患病必需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供应合法、有效的凭证。 (供应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需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承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大事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与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 为表达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与人员终生只能合
13、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规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3)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与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缘由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如连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连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与人员互助金后生效。 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 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
14、互助金。 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甲方:_ 乙方:_ _年_月_日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篇三 甲方:(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正信用原则的根底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展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其次条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特地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
15、的结算账户分开。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长效劳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供应其他延长效劳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供应延长效劳的工程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托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商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
16、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供应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长效劳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的确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供应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展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
17、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准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担当责任。 第十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乙方具体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状况,并依据甲方需要向甲方供应。 第十二条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展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状况监视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协作,并按要求供应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效劳费用:。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商定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