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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消费者行为分析 时间:2023-07-16 08:07: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罚方法实行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消费欺诈行为的类型,消费者要增加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发觉消费欺诈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 侵害消费者权好处罚方法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爱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惩罚。 第三条
2、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惩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准时的原则,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催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商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的效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
3、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的效劳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顿销售的商品; (九)供应商品或者效劳中有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精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供应或者不根据商定供应商品或者效劳。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效劳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精确,不得有以下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供应商品或者效劳;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
4、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效劳;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纳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展哄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待价”或者其他哄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效劳;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效劳;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张或隐瞒所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对供应的缺陷商品或者效劳实行停顿销售或者效劳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根据责令停顿销售或者效劳通知、公告要求实行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