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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仓储商务管理4.1仓储商务管理概述4.2仓储合同4.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4仓单引导案例某玩具生产厂于2003年月号向一仓库公司发出要约,希望和对方签订仓储合同。该仓储公司于2003年月10号向玩具生产厂发出承诺。承诺中又提出要与玩具生产厂于2003年月20号签订正式仓储合同。而该玩具生产厂于2003年月16号与另一仓储公司签仓订储合同,原因是其仓储费更廉价。请思考:该玩具厂的做法对吗?是否违约?为什么?仓储公司又该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呢?第节仓储商务管理概述一、仓储商务的概念和活动内容一概念仓储商务是指仓储经营者利用仓储保管能力向社会提供仓储保管效劳,并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的所进行的
2、交换行为。二活动内容仓储商务活动的内容包括仓储商情调查,寻找商业时机,市场分析,选择商业时机,商务磋商,签定商业合同,合同履行的协调,争议处理,风险控制,制定竞争战略,开展市场,保持企业可持续性开展。二、仓储商务管理概念和特点仓储商务管理的目的仓储商务管理的内容 一概念和特点.概念仓储商务管理是指仓储经营者对仓储商务所进行的方案、组织、指挥和控制的活动,属于独立经营的仓储企业内部管理之一。.特点:1 1经济效益性。2 2外向性。3 3整体性。二仓储商务管理的目的仓储商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仓储资源,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收益和提高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1 1、满足社会需要。2 2、充分利用企业
3、资源。3 3、降低成本。4 4、降低风险。5 5、塑造企业形象。6 6、提高效益。三仓储商务管理的内容仓储商务管理包括对仓储商务工作的人、财、物的组织和管理,涉及到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度建设、鼓励机制以及仓储商务队伍的教育培养等各方面。具体内容有:1 1、组建仓储商务机构,选配仓储商务人员,制定仓储商务工作和管理制度;2 2、有效组织市场调研,广泛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捕捉有利的商机,科学制订竞争策略;3 3、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开展,科学规划和设计营销策略;4 4、通过科学组织、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有效的手段降低成本;5 5、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细致进行成本分析,促进企业整体成本管理的效果,进一步
4、降低成本;6 6、以优质的效劳满足社会的需要,实现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提高;7 7、加强交易磋商管理和合同管理,严格依合同办事,守信用,讲信誉;8 8、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妥善处理商务纠纷和冲突,防范和降低商务风险;9、加强仓储商务人员管理,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全体商务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重视仓储商务人员的培养,确保其跟上时代开展的要求,保持企业开展后劲。第节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仓储合同的订立仓储合同的形式仓储合同的格式仓储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381381条指出,仓储合同是仓储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
5、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效劳的一方称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效劳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存货人。二仓储合同的特征1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2 2、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3 3、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4 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二、仓储合同的订立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仓储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一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二合同订立的程序1 1、准备阶段。1合同接触。2合同预约。3要约邀请。2
6、 2、实质阶段。1要约。2承诺。三仓储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一般情况下,仓储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后即告成立。但在实践中,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要约、承诺方式来实现,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当事人采取邀约和承诺以外的方式,也可以成立合同。.交叉要约。.意思实现。三、仓储合同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采用电报、电传、和电子数据、电子邮件也可以作为书面形式。订立仓储合同的要约、承诺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的形式。四、仓储合同的格式一合同书是仓储合同的最常用格式。二确认书是合同的格式的主要局部。三方案表是长期仓储合同的补充合同或执行合同。四格式合同是由一方事
7、先拟订,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单方确定合同。五、仓储合同的内容一管货物的品名、品类条款。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条款。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条款。四货物保管和保管要求条款。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条款。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条款。七计费工程、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条款。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九合同的有效期限及变更解除条款。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上述10项,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此之外,合同双方可根据双方利益考虑,还可以对其他更多、更广泛的事项做出约定。六、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在仓储合同生效后
8、,发生的存货人未交付仓储物、保管人不能接收仓储物都属于未履行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已订立的合同,但由于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被认定为无效,视为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工商行政机关认定合同无效,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合同履行之中或者合同履行之后认定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仓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仓储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的仓储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仓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仓储合同;无效代理的合同均是无效仓储合同。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9、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变更或者撤销。七、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一仓储合同变更 对已生效的仓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不改变原合同的关系和本质事项称为仓储合同变更。二仓储合同的解除1 1、仓储合同解除有如下几种方式1 1存货人与保管人协议解除合同。2 2出现法律规定的仓储合同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2 2、仓储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因为仓储合同所产生的存货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未履行的合同自然应该终止履行。第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管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存货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免责一、保管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保管方的主要权利1 1、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
10、的物。2 2、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3 3、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4 4、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5 5、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6 6、具有提存权。7 7、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二保管方的主要义务1、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3、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4、危险通知义务。5、还保管物的义务。二、存货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存货方的主要权利1 1、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2 2、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3 3、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4 4、合同约定
11、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5、有权检查仓储物。二存货方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入库。2、向仓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3、偿付必要费用。存货方应当支付仓管方因堆藏、保管货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4、凭单提取仓储物并提交验收资料。三、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免责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 3、仓储期间,
12、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1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3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4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5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
13、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1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局部货物的几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几倍的劳务费。2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缺乏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局部。3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4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局部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四免责: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
14、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合同规定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案例讨论晨达配送中心与流花食品厂签订配送合同,该厂将货物存储在配送中心。3月20日,20箱薯片由晨达配送到新世纪超市。到货后,超市收货人在未做验货情况下签收配送单。3月21日,超市人员发现该批薯片大局部由于长期保存不当受潮,且在送货途中颠簸碎裂。超市向流花食品厂进行索赔,但该厂要求晨达进行赔偿,并
15、扣压支付给晨达的各项费用。晨达不服,将配送剩余物强行占有,以超市已签单为由,拒不归还。请分析:在此事件中,配送人、委托人、收货人三方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第节 仓单仓单的概念仓单的性质仓单的内容 仓单的物权效力分析仓单实务一、仓单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就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理解仓单概念时,注意以下两点:1、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2、仓单是对存货人签发的法律文书。二、仓单的性质一仓单是提货凭证。二仓单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三仓单是有价
16、证券。四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三、仓单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包括以下事项:1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 4、储存场所;5 5、储存期间;6 6、仓储费;7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仓单的物权效力分析一仓单交付的物权效力二仓单交付的后果1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2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3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4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五、仓单实务仓单的签发。仓单的分割。
17、仓单转让。凭单提货。仓单灭失的提货。不记名仓单。一仓单的签发仓单由仓储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当存货人将仓储物交给仓储保管人时,仓储保管人应对仓储物进行验收,确认仓储物的状态,在全部仓储物收妥后,填制并签发仓单经仓储保管人签署的仓单才能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仓储保管人只签发一式两份仓单,一份为正式仓单,交给存货人;另一份为存根底单,由仓储保管人保管。仓单副本则根据业务需要复制相应份数,但需注明为“副本。二仓单的分割存货人将一批仓储物交给仓储保管人时,因为转让的需要,要求仓储保管人签发分为几份仓单,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仓储保管人将原先的一份仓单拆成多份仓单,以便向不同人转让,这种类型的业务被称为仓单的
18、分割业务。三仓单转让仓单持有人需要转让仓储物时,可以采用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作为记 证,仓单的转让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背书转让的出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背书格式为:兹将本仓单转让给被背书人的完整名称 背书人的完整名称 背书经办人签名、日期 仓单可以进行屡次背书转让,第一次背书的存货人为第一背书人。在第二次转让时第一次被背书人就成为第二背书人,因而背书过程是衔接的完整过程,任何参与该仓单转让的人都在仓单的背书过程中记载。四凭单提货具体程序如下:1、核对仓单。2、提货人交纳费用。3、仓储保管人签发提货单证并安排提货。4、提货人验收仓储物。五、仓单灭失的提货原则上提货人不能提交仓单,仓储保
19、管人不能交付货物,无论对方是合同订立人还是其他人。仓单灭失的提货方法有:1通过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使仓单失效。2提供担保提货。六、不记名仓单如果仓储保管人和存货人达成协议,由仓储保管人签发不记名仓单,则所签发的仓单的存货人项就可以为空白。不记名仓单在转让时无须背书,存期届满由持有人签署,并提示同样的身份证明就能提货。不记名仓单不能提前提货。使用不记名仓单的存货人和保管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仓储保管人不能控制传单的转让,也不知道将来要向谁交货,仓单持有人遗失仓单就等于遗失仓储物。在仓单的存货人项不填写真正的存货人或所有人,而只填写通知人或者经手人等非实际仓储物的所有人的仓单也属于不记名仓单。本章
20、小结【案例分析】仓储合同的成立1993年3月,原告大观园和被告商业储运公司订立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由商业储运公司为大观园商场储存保管衣服、布料等物品一年,期限为1993年4月lO日至1994年4月lO日止,仓储费每月2800元。合同对储存货物的品名、数量、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等都做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商业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二号仓库,从1993年3月15日起不再接受其他单位的存储业务。至1993年4月5日,仓库已全部清理完毕,商业储运公司马上通知大观园商场运货入库。可是大观园商场称其已经租到仓位,不再需要商业储运公司提供仓储效劳了。商业储运公司要求大观园商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大观
21、园商场则称合同还没有生效,自然谈不上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于是,商业储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观园商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请分析:1、仓储合同是否生效?2、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如果你是法官,会做怎样的判决?【案例分析答案】案例分析:1在本案中,大观园商场同商业储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仅依双方意思一致即成立,无须交付仓储物。这是因为,在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不仅负有储存保管义务,尚有堆藏的义务。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堆藏义务的承受不以实际交付为限,只要有双方的合意即可成立。2从我国法律和有关的标准性文件看,仓储合同从仓储保管方和存货方签订合同后即可成立,不按合同履行就应当承担责任。3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则势必给双方的工作带来不便,争议处理的结果也失之公平。例如,在本案中,商业储运公司为了给大观园商场挪出仓位,停止了其他的存储业务,如把仓储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其损失只能由商业储运公司自己承担;同样,如果存货方将货物运到后,仓储保管人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接受,也会给存货方工作造成不便,使其自行负担损失,结果同样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商业储运公司的要求是合法的,仓储合同已有效成立,法院应判决大观园商场违约,向商业储运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