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特殊要求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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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特殊要求规则1.1一般要求1.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第十七章表格的“o”栏内有具体要求的货物。这些要求是对本规则一般要求以外的要求。1.2硝酸铵溶液(93%或以下)1.2.1硝酸铵溶液按重量计至少含水7%。该溶液在按重量以10份水与1份溶液进行稀释时,酸度(pH)应在5.0和7.0之间。该溶液中所含的氯离子和铁离子均不应超过10 ppm,并不得含有其他杂质。1.2.2用于装载硝酸铵溶液的液货舱和设备应独立于装载其他货物或易燃货品的液货舱和设备。不得使用那些在使用中或在发生故障时会将可燃物品(如润滑油)释放至货物中的设备。液货舱不得用于海水压载。1.2.3除非主管机关

2、明确表示同意,不得在以前装过其他货物的液货舱内装运硝酸铵溶液,但能将液货舱及其相关设备清洗至主管机关满意者除外。1.2.4液货舱加热系统中,热交换媒介的温度不得超过160。该加热系统应设有控制装置,使散装货物的平均温度保持在140。应设有能在145和150时发出警报的高温警报装置及在125时发出警报的低温警报装置。当热交换媒介的温度超过160时,也应发出警报。温度警报及控制应位于驾驶室内。1.2.5如果散装货物的平均温度达到145,则应对货物取样,按重量以10份蒸馏水或软水对1份货物进行稀释,使用具有精确测量范围的试纸或试棒确定其pH值。酸度测量应每隔24小时进行一次。如果pH值低于4.2,则

3、应将氨气注入货物,直至pH值达到5.0。1.2.6应设有能将氨气注入货物的固定装置。该系统的控制器应位于驾驶室内。为此目的,船上每1,000 t硝酸铵溶液应备有300 kg氨。1.2.7货泵应为离心式深井泵或水密封式离心泵。1.2.8透气管上应设有经认可的风雨帽盖,以防阻塞。此种帽盖应能易于接近进行检查和清洗。1.2.9凡是与硝酸铵溶液接触过的液货舱、管系和设备,只有在彻底清除其内外的所有硝酸铵的痕迹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1.3二硫化碳二硫化碳可根据以下段落中的规定在水垫或适当的惰性气体垫之下载运。在水垫下载运1.3.1在装载、卸载和驳运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持液货舱内有一层水垫。此外,在驳运期间

4、应保持液货舱液面以上的空间有一层惰性气体垫。1.3.2所有开口应位于液货舱顶部甲板以上。1.3.3装载管路的端头应接近液货舱底部。1.3.4应备有标准的液面测量孔以便用于应急测量。1.3.5货物管路和透气管路应独立于其他货物的管路和透气管路。1.3.6可以用泵卸货,但此种泵应为深井泵或液压驱动的可潜泵。深井泵的驱动装置不应产生能点燃二硫化碳的着火源,并且不得采用温度可能超过80的设备。1.3.7如果采用卸货泵,则应把它放入一个从舱顶伸到接近舱底的圆柱形阱内。在准备把泵取出之前,阱内应形成一层水垫,除非能证明该液货舱已无气体。1.3.8如果货物系统是按预计压力和温度设计的,则可以用水或隋性气体置

5、换进行卸货。1.3.9安全释放阀应使用不锈钢制造。1.3.10由于二硫化碳的低着火温度和需用较小的间隙阻止其火焰传播,在危险位置只允许设置自身安全的系统和电路。在适当的惰性气体垫下载运1.3.11二硫化碳应装载于设计压力不小于0.06 MPa表压的独立液货舱中。1.3.12所有开口都应位于液货舱顶部甲板之上。1.3.13用于围护系统的垫圈,应为不会与二硫化碳发生反应或溶解于二硫化碳的材料。1.3.14在包括蒸汽管路在内的货物围护系统中,不允许使用螺纹接口。1.3.15装载之前,应在液货舱内注入适当的惰性气体直到氧气水平按体积为2%或以下。装载、运输、卸载过程中,应使用适当的惰性气体自动保持液货

6、舱的正压力。系统应能够将该正压力保持在0.01和0.02 MPa之间,能够遥控监视并应装有高压/低压警报。1.3.16装有二硫化碳的独立舱周围的货舱处所,应注入适当的惰性气体直到氧气水平为2%或以下。在整个航程内应具有保持这种条件的措施。还应具有措施能够取样检查这些处所的二硫化碳蒸汽。1.3.17装载、运输和卸载二硫化碳应防止其向空气中透气。如果二硫化碳蒸气在装载时被输送回岸上或在卸载时被输送回船上,则蒸气回流系统应独立于其他所有围护系统。1.3.18只能使用浸没的深井泵或适当的惰性气体置换卸载二硫化碳。浸没的深井泵应防止泵内热量的升高。泵壳上还应装有温度传感器,其遥控读数器和警报器装在货物控

7、制室内。警报器应设定80C。货泵还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卸载时货舱压力如果低于大气压力则自动关闭。1.3.19系统内含有二硫化碳时不允许空气进入液货舱、货泵或管路中。1.3.20在装载或卸载二硫化碳的过程中不允许进行其他货物装卸、货舱清洗或减压载。1.3.21应设置具有足够容量的水雾灭火系统,以有效地覆盖设有装载支管的周围区域、露天甲板上与货品装卸有关的管路和液货舱顶部。对管路和喷嘴的布置应能以喷洒率10 l/m2/min均匀喷洒。应将遥控手动操作装置设在货物区域外、邻近居住处所的合适位置,以便在受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能遥控启动水雾系统的供水泵,遥控操作该系统中通常关闭的任何阀门。应能对该水雾系统

8、进行就地和远距离的人工操作,而且应将其布置成能把任何泄漏的货物冲洗掉。此外,在大气温度许可时,应将加压的供水软管与喷嘴相连接,以便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可以立即使用。1.3.22在基准温度(R)下,任何液货舱可能装载的货物量均不得超过液货舱容积的98%;1.3.23一个液货舱能装载货物的最大容积(VL)应为:式中:V该液货舱的容积R货物在基准温度(R)时的密度L货物在装载温度时的密度。R基准温度1.3.24针对每一液货舱,可能适用的每一装载温度和可能适用的最大基准温度的最大充装极限,应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格式上予以标明。应由船长将该格式的副本永久保存在船上。1.3.25对于经核准适于装载二硫化碳的液货舱

9、,距液货舱开口、气体或蒸气出口、货物管法兰或货物阀门3 m之内的开敞甲板上的区域或开敞甲板上的半围蔽处所应符合第十七章第“i”栏所列的关于二硫化碳的电器设备要求。并且,在特殊区域内的其他如蒸汽管道等热源的表面温度不可超过80C。1.3.26应能在无需打开液货舱或不扰动惰性气体层的情况下测量和取样检查货品。1.3.27只有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装卸计划才可运输货物。货物装卸计划应标明整个货物管系。船上应保存一份经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的副本;对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的签注应包括提及经批准的货物装卸计划。1.4乙醚1.4.1除非已被惰化,否则在船舶航行时,对液货舱周围的留空处所应进行自然通风。

10、如果设有机械通风系统,所有鼓风机应为无火花型结构。不得将机械通风设备置于液货舱周围的留空处所内。1.4.2对于重力液货舱,其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值不得小于0.02 MPa表压。1.4.3如果货物系统是按预计压力设计的,则可用惰性气体置换进行压力舱卸货。1.4.4为防止发生火灾,应在货物区域内采取措施避免产生任何着火源或热。1.4.5可以用泵卸货,但这种泵的设计型式应能满足避免对泵轴的密封压盖产生液体压力,或采用适于该种货物的液压操作的可潜泵。1.4.6液货舱在装载、卸载和驳运时,应采取措施以使舱内保持惰性气体垫。1.5过氧化氢溶液1.5.1按质量计60%以上但不超过70%过氧化氢溶液1.5.1.1

11、只能用专用船舶载运按质量计60%以上但不超过70%的过氧化氢溶液,该船不得载运其他货物。1.5.1.2应采用纯铝(99.5%)或全不锈钢(304L、316、316L或316Ti)建造液货舱及其设备,并按认可的程序对其进行钝化。不得用铝建造甲板上的管路。用于建造围护系统的所有非金属材料不能受到过氧化氢的侵蚀,也不能有助于过氧化氢的分解。1.5.1.3泵舱不得用于货物驳运作业。1.5.1.4应使用隔离舱将液货舱与燃油舱或装有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其他处所隔开。1.5.1.5拟载运过氧化氢的液货舱不得用海水进行压载。1.5.1.6在液货舱的顶部和底部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遥测读数装置和连续监测装置应设在驾

12、驶室内。如果舱内温度升高超过35,应在驾驶室内应发出声光警报。1.5.1.7在与液货舱邻接的留空处所内应设有固定式氧气监测器(或气体取样管路),以探测是否有货物泄漏到这些处所内。遥测读数装置、连续监测装置(如果采用气体取样管路,可间歇取样)以及类似用于温度传感器的声光警报装置也应设在驾驶室内。如果在这些留空处所内氧浓度按体积计超过30%,则应发出声光警报。应配备两个便携式氧气监测器作为备用系统。1.5.1.8为防止发生无法控制的分解,应设置货物抛弃系统,以便将货物排放到船外。如果在5小时内每小时货物温升超过2,或者舱内温度超过40时,应将该货物抛弃。1.5.1.9液货舱的透气系统应具有用于正常

13、控制透气的压力/真空释放阀和用于应急透气的安全膜或类似装置,以防因无法控制的货物分解导致液货舱压力迅速升高。应根据液货舱的设计压力、液货舱的尺寸和预计的货物分解率确定安全膜的尺寸。1.5.1.10应设置固定式水雾系统,以便稀释并洗掉溢漏在甲板上的任何浓缩的过氧化氢溶液。水雾所覆盖的区域应包括支管/软管接头和用于载运过氧化氢溶液的专用液货舱的顶部。最小喷洒率应符合下列标准:.1应在货品溢漏后5 min内把其原来的浓度(按质量计)稀释到35%;.2溢漏率和估计的溢漏量应根据预计的最大装卸率、液货舱溢流或管路/软管破损时停止货物流通所需的时间以及从货物控制站或驾驶室启动稀释水喷洒装置所需的时间予以确

14、定。1.5.1.11只允许载运那些在25时的年最大分解率为1%的过氧化氢溶液。托运人用以说明货品符合这一标准的证书应送交船长并将其保存在船上。制造商应派技术代表上船监察驳运操作,并应具有测试过氧化物稳定性的能力。技术代表应向船长证明,货物是在稳定状况下被装载的。1.5.1.12涉及货物装卸作业的每一位船员均应配备能抵御过氧化氢溶液的防护服。防护服应包括不易燃的连衣裤工作服、合适的手套、靴子和眼保护装置。1.5.2按质量计8%以上但不超过60%的过氧化氢溶液1.5.2.1不得以船体外板作为装载本品的液货舱的任何边界。1.5.2.2过氧化氢应在彻底有效地清除了以前所装货物的痕迹及货物蒸气或压载水的

15、液货舱内载运。液货舱的检验、清洗、钝化和装载的程序应符合第MSC/Circ.394号通函的要求。表明已遵循通函中规定程序的证书应存放在船上。对于国内短途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免除其钝化要求。为确保安全载运过氧化氢,还应特别注意下列关键性要求。.1载运过氧化氢时不得同时装运其他货品;.2对于装运过过氧化氢的液货舱,按第MSC/Circ.394号通函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洗后可用于装运其他货物;.3设计液货舱时应考虑尽量减少舱内构件、舱底自由排放、卸空后舱内无液货存留以及易于进行外观检查。1.5.2.3液货舱及其设备应采用纯铝(99.5%)或全不锈钢(例如304、304L、316、316L、316Ti)

16、制造。不得用铝制造甲板上的管路。用于制造围护系统的所有非金属材料不能受到过氧化氢的侵蚀,也不能有助于过氧化氢的分解。1.5.2.4在液货舱与燃油舱或装有与过氧化氢不相容的材料的其他处所之间,应用隔离舱加以分隔。1.5.2.5在液货舱的顶部和底部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遥测读数装置和连续监测装置应设在驾驶室内。如果舱内温度升高超过35,则在驾驶室内应发出声光警报。1.5.2.6在与液货舱邻接的留空处所内应设有固定氧气监测器(或气体取样管路),以探测是否有货物泄漏到这些处所内。还应注意到由于氧气聚集使可燃性增大的危险情况。遥测读数装置、连续监测装置(如果采用气体取样管路,可间隔取样)以及类似用于温度

17、传感器的声光警报装置也应设在驾驶室内。如果在这些留空处所内氧浓度按体积计超过30%,则应发出声光警报。应配备两个便携式氧气监测器,作为备用装置。1.5.2.7为防止发生无法控制的分解,应设置货物抛弃系统以便将货物排放到船外。如果在5小时内每小时货物温升超过2,或者舱内温度超过40时,应将该货物投弃。1.5.2.8装有过滤器的透气系统应具有正常控制透气压力的真空释放阀,同时还应具有应急透气装置,以防因第1.5.2.7段所述的无法控制的货物分解而引起液货舱压力迅速升高。设计透气系统时应考虑不得使海水进入液货舱内,即使是在严重海况下。应根据液货舱的设计压力和液货舱的尺寸确定所需的应急透气能力。1.5

18、.2.9应设置固定水雾系统以稀释并洗掉溢漏在甲板上的任何浓缩的过氧化氢溶液。水雾所覆盖的区域应包括支管/软管接头和用于载运过氧化氢溶液的专用液货舱的顶部。最小喷洒率应符合下列标准:.1应在货品溢漏后5 min以内把其原来的浓度(按质量计)稀释到35%;.2溢漏率和估计的溢漏量应根据预计的最大装卸率、液货舱溢流或管路/软管破损时停止货物流通所需的时间以及从货物控制站或驾驶室启动稀释水喷洒装置所需的时间予以确定。1.5.2.10只允许载运那些在25时年最大分解率为1%的过氧化氢溶液。托运人用以说明货品符合这一标准的证书应送交船长并将其保存在船上。制造商应派技术代表上船监督驳运操作,并具有试验过氧化

19、物稳定性的能力。技术代表应向船长证明,货物是在稳定状况下被装载的。1.5.2.11涉及货物装卸作业的每一位船员均应配备能抵御过氧化氢溶液的防护服。防护服应包括不易燃的连衣裤工作服、合适的手套、靴子和眼保护装置。1.5.2.12在进行过氧化氢驳运作业时,应将与驳运有关的管系与所有其他管系分隔开。在用于驳运过氧化氢的货物软管上应标明“过氧化氢驳运专用”。1.5.3装载过其他货物的液货舱载运860过氧化氢溶液或在载运过氧化氢之后装载其他货物的检查、清洗、钝化和装载程序1.5.3.1装载过除过氧化氢以外货品的液货舱,在重新用于运输过氧化氢之前,应经过检验、清洗、钝化。下文第1.5.3.2至1.5.3.

20、8段中的检查和清洗程序同时适用于不锈钢或纯铝液货舱(见第1.5.2.2段)。钝化的程序分别见第1.5.3.9(不锈钢液货舱)及1.5.3.10段(铝质液货舱)。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步骤均适用于液货舱及一切与其他货品有接触的设备。1.5.3.2以前装载的货品卸载后,应保证液货舱使用安全,并检查其是否有残余物、水锈和铁锈。1.5.3.3应使用经过滤的清水清洗液货舱及相关设备,所使用的水应至少具有含氯量低的饮用水的质量。1.5.3.4应使用蒸汽清洗液货舱及相关设备,清除以前装载货品的残余物和蒸气。1.5.3.5应使用清水(要求如上)再次清洗液货舱及设备,并用经过滤的不含油的气体风干。1.5.3.6应对

21、液货舱的空气进行取样,检查其是否含有有机蒸气及氧气浓缩物。1.5.3.7应再次通过目测检查液货舱是否还有以前所载货品的残余物、水锈、铁锈以及以前所载货物的味道。1.5.3.8如检查或测量发现有以前所载货品的残余物或其蒸汽,应重复第1.5.3.3段至第1.5.3.5段的步骤。1.5.3.9用不锈钢建造的液货舱及设备,如装载过过氧化氢之外的货品或曾经过检修,无论其以前是否经过钝化,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清洗和钝化:.1新的焊接管和其他检修零件应使用不锈钢丝刷、凿子、沙纸或皮革清洁和抛光。粗糙表面应予磨平,最后还应擦光。.2油脂或油类残余物应使用适当的有机溶剂或清洁剂水溶液去除。不得使用含氯化合物的清洁

22、剂,因为它们会严重影响钝化。.3应去除脱脂剂的残余物,然后用水清洗。.4下一步应使用酸(如硝酸和氢氟酸的混合物)去除水锈和铁锈,再用清水清洗。.5所有与过氧化氢发生接触的金属表面应使用质量浓度为10%35%的硝酸进行钝化。所用硝酸不得含有重金属、其他氧化剂或氟化氢。钝化过程应视酸的浓度、环境温度及其他因素持续8至24小时。在此过程中,应保证所需钝化的表面与硝酸的持续接触。如表面过大,可再循环使用酸。钝化过程中可能产生氢气,导致液货舱内存在爆炸气体。因此还需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爆炸气体的积累和点燃。.6钝化之后,表面应用经过滤的清水彻底清洗。清洗过程应持续到注入水与流出水的pH值相同为止。.7按以上

23、步骤处理的表面首次接触过氧化氢时可能引起一些分解。这种分解在短时间内可以消除(通常在两到三天内),因此建议再用过氧化氢清洗至少两天。.8在此过程中只能使用过氧化氢生产者建议使用的脱脂剂及酸性清洁剂。1.5.3.10铝质的液货舱及设备,如果曾装载过氧化氢之外的货物或经过检修,应进行清洗和钝化,以下为建议采取的程序的示范:.1液货舱应使用磺化清洁剂的热水溶液清洗,随后用清水清洗。.2表面应使用质量浓度为7%的氢氧化钠溶液处理15至20分钟,或使用浓度较低的溶液处理更长时间(如:用0.40.5%的氢氧化钠溶液处理12小时)。为防止使用较高浓度氢氧化钠溶液时对液货舱底部造成过度腐蚀,应不断注入清水,稀

24、释聚集在液货舱底部的氢氧化钠溶液。.3液货舱应使用清洁的过滤水彻底清洗。清洗之后应尽快使用质量浓度为30%和35%的硝酸对其表面进行钝化。钝化过程应持续16至24小时,在此过程中应保持钝化表面与硝酸的持续接触。.4钝化之后,表面应用清洁的过滤水彻底清洗。清洗过程应持续到流出水与注入水的pH值相同时为止。.5应进行目测检查,以确保所有表面都已经过处理。建议使用质量浓度约为3%的过氧化氢稀释溶液再次冲洗至少24小时。1.5.3.11应确定装载的过氧化氢溶液的浓度和稳定性。1.5.3.12装载过氧化氢时,应不断从适当的开口目测检查液货舱的内部。1.5.3.13如发现严重起泡现象且在完成装载之后15分

25、钟内不消失,应卸载液货舱里所有货品并以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液货舱及设备应按照上述程序再次钝化。1.5.3.14应再次确定过氧化氢溶液的浓度和稳性。如果取得的各项指标均在第1.5.3.10段中的误差范围内,则可认为液货舱已完成适当钝化可以装载。1.5.3.15第1.5.3.2至1.5.3.8段中的工作应在船长或托运人监督下进行。第1.5.3.9至1.5.3.15段的工作应在过氧化氢制造商所派代表或熟悉过氧化氢相关安全属性的人员的现场监督和负责之下进行。1.5.3.16曾装载过氧化氢溶液的液货舱用于载运其他货品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除非另有规定,各步骤均适用于与过氧化氢接触过的液货舱及所有相关设备)

26、:.1应尽可能排净液货舱和设备里的过氧化氢残余物。.2液货舱及设备应用清水冲洗,随后再用清水彻底清洗。.3液货舱内部应晾干并检查其是否有残余物。第1.5.3.16段步骤.1至.3中的应在船长或托运人的监督下进行。第1.5.3.16段步骤.3应在熟悉所运化学品及过氧化氢的相关安全属性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特别警告:1过氧化氢分解可能增加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必需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2第1.5.3.9.5段、第1.5.3.10.2段及第1.5.3.10.4段中所述的钝化过程中可能产生氢气,导致液货舱中出现爆炸气体。因此还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爆炸气体的积累和点燃。1.6发动机燃油抗爆化合物(含有烷基铅)1.6

27、.1用于装载这些货物的液货舱不得被用于运输任何其他货物,但用于装载炼制发动机燃油用的含有烷基铅的抗爆化合物的液货舱除外。1.6.2如果货泵舱按第1.18段的规定位于甲板平面上,则通风装置应符合本章第1.17段的要求。15.6.3 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用于运输这些货物的液货舱。1.6.4在允许人员进入货泵舱或液货舱周围留空处所之前,应对其进行空气分析,以测定其含铅量是否合格。1.7磷(黄磷或白磷)1.7.1无论何时,对磷进行装载、运输和卸载都必须使其处于最小深度为760 mm的水垫之下。在卸载作业期间,应做出安排以确保水能占据已卸去的磷的体积。装载磷的液货舱排出的水,只能被输回到岸上的装置

28、。1.7.2按设计的装载条件,并应考虑磷所处的深度、相对密度和装卸方法,液货舱的设计和试验应至少能使液货舱能承受高出舱顶2.4 m的水头。1.7.3液货舱的设计应尽量减少液体磷与其水垫之间的交界面积。1.7.4在水垫上面至少应保持1%舱容的空间。在这些空间内应充以惰性气体,或用两个具有通风帽的不同高度竖管对其进行自然通风,竖管至少高出甲板6 m,高出泵室顶至少为2 m。1.7.5液货舱的所有开口都应位于舱的顶部,用于制造开口的附件和连接件的材料均应为能抵御五氧化二磷的材料。1.7.6应在温度不超过60的条件下装载磷。1.7.7液货舱的加热装置应位于液货舱外,并应备有合适的温度控制方法以确保磷的

29、温度不超过60。应装设高温警报器。1.7.8在液货舱周围的所有留空处所内,均应设有主管机关接受的水淋系统。当发生磷溢出情况时,该系统能自动运转。1.7.9应在第1.7.8段所述的留空处所配备有效的机械通风装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能迅速将其关闭。1.7.10在装卸磷时,应由船上中央系统予以控制,该系统除有高液位警报器外,还应能保证液货舱不会溢流,而且遇紧急情况时,能在船上或岸上迅速停止装卸作业。1.7.11在货物驳运中,应将甲板上的水龙带与水源连接,并保持在整个作业中有水流通,以保证能够立刻用水洗去任何溢漏的磷。1.7.12船、岸装卸管路接头的型式应经主管机关认可。1.8环氧丙烷或环氧乙烷含量(

30、按质量)不超过30%的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混合物1.8.1按本节规定运输的货品,不应含有乙炔。1.8.2除非液货舱已被适当清洗,凡以前三个航次中有一个航次曾装过已知能产生催化聚合作用的货品的液货舱,不得装运这些货品。已知能产生催化聚合作用的货品例如:.1无机酸(如硫酸、盐酸、硝酸);.2羧酸和酐(如甲酸、醋酸);.3卤化羧酸(如氯醋酸);.4磺酸(如苯磺酸);.5苛性碱(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6氨及氨溶液;.7胺及胺溶液;和.8氧化物质。1.8.3在装载前,应对液货舱进行彻底和有效的清洗,以便清除液货舱及其管路内以前所装货物的所有痕迹,但前一次所装货物是环氧丙烷或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混合物者除

31、外。在用非不锈钢建造的钢质液货舱内装载氨时,应予特别注意。1.8.4在任何情况下,应以适当的试验或检查对液货舱及其管路的清洁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以确定其不存在酸或碱的物质痕迹,这些物质的存在可能会产生危险情况。1.8.5在液货舱首次装载这些货品之前,每次均应进入液货舱并进行检查,确保不存在污迹、大量的铁锈沉淀物和明显的结构缺陷。如果液货舱连续载运这些货品,则此种检查的间隔期应不超过两年。1.8.6装运这些货品的液货舱应为钢或不锈钢结构。1.8.7在对装运这些货品的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系统进行彻底清洗或驱气以后方可装运其他货物。1.8.8所有阀门、法兰、附件和附属设备的型式必须适用于这些货品,并

32、应采用符合认可标准的钢或不锈钢制造。阀门的阀盘或阀盘面、阀座和其他磨损部分,应采用含铬不少于11%的不锈钢制造。1.8.9所有垫圈应使用不会与这些货品起反应、不会溶解于这些货品、不会降低这些货品的自燃温度、耐火以及具有足够力学性能的材料制造。垫圈接触货物的一面应为聚四氟乙烯(PTFE)或按其惰性具有同样安全程度的材料。可以允许用带有PTFE填料或类似的氟化聚合物填料的螺旋缠绕不锈钢作为密封垫圈。1.8.10如果使用绝缘和填料,应采用不与这些货品起反应、不会溶解于这些货品也不会降低这些货品的自燃温度的材料。1.8.11下列材料一般不宜被用作装载这些货品的围护系统中的垫圈、填料和类似用途,若要使用

33、,须在主管机关批准之前进行试验:.1氯丁橡胶或天然橡胶(如果会与这些货品接触);.2石棉或石棉用的粘结料;.3含有镁氧化物的材料,如矿物棉。1.8.12在货物液体和蒸气的管路中,禁止使用螺纹接头连接。1.8.13装载和卸载的管路应延伸至距液货舱或任何聚液井底部100 mm之内。1.8.14.1用于装有这些货品的液货舱的围护系统应设有由阀门控制的蒸气回路接头;1.8.14.2在装卸这些货品时,不能使液货舱与大气相通;如果在液货舱装载期间将蒸气输回到岸上,连接到该货品围护系统的蒸气回路系统与所有其他围护系统分开;1.8.14.3在卸货作业期间,液货舱的压力必须保持在0.007 MPa表压以上。1.

34、8.15只能使用深井泵、液压操作的可潜泵或惰性气体置换法卸货。每一货泵的布置应确保在泵的排出管路被关闭或阻塞时不致使货品大量生热。1.8.16载运这些货品的液货舱的透气管应独立于载运其他货品的液货舱的透气管。应配备无需向大气开口而能对货舱进行取样的设施。1.8.17用于驳运这些货品的货物软管上应标明“驳运烯化氧专用”。1.8.18与载运环氧丙烷的整体重力液货舱相邻的液货舱、留空处所和其他围蔽处所均应装载相容的货物(第1.8.2段中所列货物是被作为不相容货物的例子)或充入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应对设有独立液货舱的任何货舱处所进行惰化。应监测被惰化的处所和液货舱中的这些货品和氧气。这些处所内的含氧量

35、均应保持在2%以下。允许使用便携式取样设备。1.8.19在货泵或管系内存在这些货品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禁止空气进入该货泵或管系。1.8.20在拆卸岸上管路之前,应通过设在装货端管上的阀门释放液体和蒸汽管路内的压力。不准将从这些管路中流出的液体和蒸气排入大气。1.8.21可以在压力液货舱或独立重力液货舱或整体重力液货舱内载运环氧丙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混合物应在独立重力液货舱或压力液货舱内载运。液货舱的设计应能使其承受货物装载、运输和卸载中预计会遇到的最大压力。1.8.22.1用于载运环氧丙烷的设计压力小于0.06 MPa表压的液货舱及用于载运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混合物的设计压力小于0.12 MP

36、a表压的液货舱均应具有冷却系统,以保持货物低于基准温度。1.8.22.2对于在有限航区营运或从事有限时间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免除对设计压力小于0.06 MPa表压的液货舱的制冷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应考虑到对该液货舱的隔热措施。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的载运条件中应标明该船被允许营运的航区和年限。1.8.23.1任何冷却系统均应能保持舱内液体温度低于在围护压力下液体的沸点温度,至少应配备能根据液货舱内的温度变化进行自动调节的两整套冷却装置;对每套装置应配齐正常作业时所必需的辅助设备。还应能对其控制系统进行人工操作。应设有一个警报器用于指出温度控制的故障。每个冷却系统应能足以保持液体货物的

37、温度低于该系统的基准温度。1.8.23.2作为替代安排,可设3套冷却装置,其中任何2套装置应能足以保持液体温度低于基准温度。1.8.23.3如果冷却媒介与货品之间仅用单壁分隔,其应不与这些货品发生起反应。1.8.23.4禁止使用需要对货品进行压缩的冷却系统。1.8.24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压力应不小于0.02 MPa表压,对于载运环氧丙烷的压力液货舱,应不大于0.7 MPa表压,对于载运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混合物的压力液货舱,应不大于0.53 MPa表压。1.8.25.1应将用于装载这些货品的液货舱的管系与所有其他舱(包括空液舱)的管系隔离(按第3.1.4段),若用于所装液货舱的管系不是独立的(如第

38、1.3.18段),则可拆去短管、阀件或其他管段,并在这些位置安装盲板法兰,以达到所需的管系分隔。所要求的分隔适用于所有液体和蒸气管系、液体和蒸气透气管路以及任何其他可能的连接管路,例如公用惰性气体供给管路等。1.8.25.2只有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装卸计划才可运输这些货品。所拟定的每种装载布置应显示在单独的货物装卸计划中。货物装卸计划应显示整个货物管系和为符合上述管系分隔要求需安装的盲板法兰的位置。船上应保存1份经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的副本。应对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予以签注,包括提及经批准的货物装卸计划。1.8.25.3每次船舶首次装载这些货品之前以及在装运过其他货品后又转为装载这些

39、货品之前,均应从港口当局所承认的负责人员处获得能证明该船业已达到所需管系分隔的证书并将其存于船上。在盲板法兰和管路法兰的每个接头处均应由负责人员装设金属线和铅封,以保证盲板法兰不被误拆。1.8.26.1在基准温度下,任何液货舱的载货量均不得超过98%。1.8.26.2一个液货舱所能装载货物的最大容积应为:式中:VL液货舱载运的最大容积V该液货舱的容积R货物在基准温度时的密度L货物在装载温度和装载压力下的密度。1.8.26.3每一液货舱在可适用的每一装载温度和可适用的最大基准温度时的最大充装极限应在主管机关批准的清单上注明。该清单的一份副本应永久放在船上,由船长保存。1.8.27应在合适的氮气保

40、护层之下载运货物。应装有自动补充氮气的系统,以便在由于环境条件或制冷系统运转故障而致使货品温度下降时能够防止液货舱的压力不致低于0.007 MPa表压。在船上应提供充足的氮气以便满足自动压力控制的需要。用于保护层的氮应为工业用纯质的氮(体积纯度为99.9%)。通过降压阀连接液货舱的一组氮气瓶可满足上述“自动”的要求。1.8.28在装载前后均应对液货舱的蒸气空间进行测试,以保证其含氧量按体积为2%或以下。1.8.29应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水雾灭火系统,有效地覆盖设有装载支管的周围区域以及露天甲板上的与货品装卸有关的管路和液货舱的顶部。管路和喷嘴的布置应具备10 l/m2/min的均匀喷洒率。遥控手

41、动操作装置应设在货物区域外邻近居住处所的合适位置,以便在受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能遥控启动水雾系统的供水泵和遥控操作该系统中通常关闭的任何阀门。应能对该水雾系统进行就地和远距离的人工操作,且其布置应能做到把任何泄漏的货物冲洗掉。此外,在大气温度许可时,应将加压的供水软管与喷嘴相连接,以备在进行装卸作业时立即使用。1.8.30在货物驳运时使用的每个货物软管接头处,均应配备一个能控制关闭速率的遥控截流阀。1.9 氯酸钠溶液(质量浓度为50%或以下)1.9.1 对于装过本货品的液货舱及其附属设备,只有经过彻底的清洗或驱气后,才能装运其他货物。1.9.2 一旦发生本货品泄漏时,应立即将所有泄漏的液体彻底冲

42、洗掉,不得延误。为使火灾危险减至最小,不允许使泄漏物干透。1.10 硫(熔化的)1.10.1应对液货舱提供通风,以便在所有载运条件下均能保持液货舱内的整个蒸气空间中的硫化氢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一半(即按体积低于1.85%)。1.10.2如果使用机械通风系统保持液货舱内的低气体浓度,应设有一个警报系统以便在系统失效时发出警报。1.10.3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防止出现硫在该系统内积存。1.10.4通向邻接液货舱的留空处所开口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水、硫或货物蒸气进入该留空处所。1.10.5应设有能对留空处所内的蒸气进行取样和分析的接头。1.10.6应设有货物温度控制装置,以确保硫的温度不超过155

43、。1.10.7硫(熔化的)的闪点超过60C;但对于出现的气体,应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1.11 酸类1.11.1不得将船体外板用作装载矿物酸的液货舱的周界。1.11.2主管机关可以考虑关于采用抗腐蚀材料作为钢质液货舱和有关的管系衬里的建议。衬里的弹性应不低于其支承周界板的弹性。1.11.3除非完全采用抗腐蚀材料建造或舱内装有经认可的衬里,确定舱壁厚度时应考虑其受货物腐蚀的影响。1.11.4装卸支管的连接法兰应设有防护罩,以防货物喷出的危险,该防护罩可以是移动式的;此外,还应设有滴盘,以防货物滴漏到甲板上。1.11.5由于在装载这些酸类物质时会出现产生氢的危险,所以电气设备应符合第10. 1.4段

44、的规定。经认可的安全型设备应适合于在氢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中使用,而且在这些处所内不得有其他着火源。1.11.6受本节要求约束的货物除应符合第3.1.1段的分隔要求外,还须将其与燃油舱隔开。1.11.7应配备合适的仪器以探测货物是否溢漏到邻近处所。1.11.8货泵舱的舱底泵装置及排放装置均应由抗腐蚀材料制成。1.12 有毒货品1.12.1液货舱透气系统排放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露天甲板以上的高度为B/3或6 m,取大者,对于甲板液货舱,该高度从通道步桥量起;.2如设在距步桥6 m的范围内,则其高度应为前后步桥以上不小于6 m;.3与通向起居和服务处所的任何开口或空气入口间的距离不小于15

45、m;以及.4如适用,透气管的高度可被减至在甲板或前后步桥以上3 m,但在透气管上应设置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的高速透气阀,将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以至少30 m/s的出口速度向上无阻挡地喷出。1.12.2液货舱的透气系统应配备能使其蒸气回路与岸上装置连接的接头。1.12.3此类货品:.1不得在邻接燃油舱的液货舱内储存;.2应具有独立的管系;以及.3应将液货舱的透气系统与装载无毒货品的液货舱的透气系统分开。1.12.4液货舱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压力的最小值应为0.02 MPa表压。1.13 由添加剂保护的货物1.13.1在第十七章表格的“o”栏内标出的某些货物因其化学构成的性质,在某些温度、暴露于空气或与催

46、化剂接触的条件下,可能会发生聚合、分解、氧化或其他的化学变化。通过在液体货物中加入少量化学添加剂或通过控制液货舱的环境,可缓和这种可能性。1.13.2载运这些货物的船舶的设计应排除液货舱和货物装卸系统内可能对货物起催化作用或破坏抑制剂的任何结构材料或污物。1.13.3应注意对这些货物进行充分保护,在整个航行期间能防止货物发生有害的化学变化。载运这种货物的船舶应备有制造商提供的保护证书,并在航行期间将其保存在船上,其上应注明:.1添加剂的名称和数量;.2添加剂是否需依赖氧气;.3将添加剂加入产品的日期及添加剂的有效期;.4保证添加剂有效期的任何温度界限;和.5如果航行期超过添加剂有效期时应采取的

47、措施。1.13.4以排除空气作为防止货物氧化的方法的船舶应符合第9.1.3段的要求。1.13.5应在无惰化的情况下(在容积不大于3000 m3的液货舱中)载运含有依赖氧气的添加剂的货品。不应将这种货物装在根据SOLAS公约第II-2章的要求需要进行惰化的液货舱中进行运输*关于装载苯乙烯单体的等效安排参见MSC/Circ.879及MSC/Circ.879/Corr.1通函。1.13.6透气系统的设计应能消除由于化学聚合物增多而造成的阻塞。透气设备应为能够定期检查其使用性能的型式。1.13.7对于通常在熔化状态下载运的货物,其结晶或凝固可能会导致液货舱中部分货物的抑制剂消耗。随后的重新熔化可能产生无抑制液体的积囊,进而出现聚合的危险。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应采取措施保证货物在任何时候和在液货舱的任何部分都不会产生全部或局部的结晶或凝固。任何所需的加热装置应能保证不使液货舱内任何部分的货物被过分加热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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