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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中共中心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治理规定(试行)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治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仔细遵照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治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意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标准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
2、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隐秘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的治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坚持监视约束与鼓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展。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展治理。 第四条 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治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治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治理工作。 其次章 职位设置与聘请 第五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3、,确有特别需要的,也可以面对帮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特地学习才能把握的专业学问、专业技能的职位。 帮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帮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展。 第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聘请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聘请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状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聘请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心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聘请工作方案,报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
4、置与聘请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详细负责聘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九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对社会公开聘请。公开聘请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公布聘请公告。聘请公告应当载明聘任机关、聘任职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与
5、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真实、精确的申请材料。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测评。实行笔试、面试等方式进展,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力量和岗位匹配程度。 (四)考察与体检。机关依据考试测评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展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力量素养、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状况。 (五)公示。机关依据考试测评、考察状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心和国家机关及其
6、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聘请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展调整或者适当简化。 第十条 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展公开聘请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依据平常把握的状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等推举,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
7、资格审查。依据聘请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展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实行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绩考核等方式,重点对拟聘任人选的专业素养、业务力量和岗位匹配程度进展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承受特地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8、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当公务员情形的。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 精品源自 请示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聘任合怜悯形,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依据需要,可以在聘任合同中商定前款规定之外的保密治理、离职后从业限制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依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聘任合同期
9、限为三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连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商定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任机关因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
10、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连续在机关工作的; (四)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外,其他因个人缘由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商定工作职责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有严峻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商定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有公务员法规定不得辞退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但有本规定第十六条
11、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任机关未根据聘任合同商定支付工资、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或者未供应必要工作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商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需由本人连续处理的; (二)正在承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商定的其他不
12、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聘任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 其次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根据合同商定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担当相应违约责任。 其次
13、十二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聘任制公务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聘任合同应当连续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本人要求不连续的除外。 其次十三条 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机关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根据要求进展公务交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商定的相关义务。 其次十四条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日常治理 其次十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聘任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展聘任制公
14、务员登记,人事档案由聘任机关治理和保存。 其次十六条 聘任机关依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状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嘉奖等的依据。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平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一般根据年度进展,必要时可以实行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考核结果应当向本人反应。 其次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聘任机关依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奉献、
15、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其次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别工资政策。 聘任机关应当依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公平因素,提出聘任职位所需的工资额度,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依据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状况进展调整。 其次十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和聘任协议享受住房补贴、医疗补助等。 第三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根本养
16、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根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十一条 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舞聘任制公务员在工作中进展创造制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赐予嘉奖。 精品源自 请示 符合条件的聘任制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与中心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工程评比。 第三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 纪律监视 第三十四条 聘任
17、制公务员必需遵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商定的纪律要求。 聘任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批判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公开聘请和直接选聘公务员应当依法承受监视。组织聘请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准时受理举报,并根据治理权限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状况分别予以责令订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据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
18、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进展聘任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任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聘任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从事聘任工作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治理职能和权限,视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者其他聘请隐秘信息的; (二)弄虚作假进展聘任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帮助应聘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聘请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批判教育,取消考试测评、考察与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
19、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应聘人员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根据公务员从业限制有关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职务聘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治理机关(单位)聘任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2023年1月28日中共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治理试点方法同时废止。/P 精品源自 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