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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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药品托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3 年版本模板旨在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药品托付生产质量协议供给蓝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生产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状况进展相应调整,以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 续符合法定要求。 1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xxx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宅经营场所:xxx邮政编码:xxx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xxx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宅经营场所:xxx生产地址及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xxx邮政编码:xxx持有人和受托方以下简称双方情愿遵守本质量协议,履 行所商定的各项活动、责

2、任和义务。1 定义 指由持有人对受托方的生产质量治理体系进展检查和 评估。批:经一个或假设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 性的肯定数量的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 一批产品分成假设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 产状况下,批必需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确实定数量的产品 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批记录: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 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全部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2 目的明确持有人和受托方落实药品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等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确保托付生产行为持续 符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

3、、技术标准的要求。3 根本信息3.1 产品信息托付生产产品信息见附 1。3.2 联系方式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联系方式见附 2。3.3 职责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履行药品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各自担当相应职责,责任清 单见附 3。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全部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范要求,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托付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 质量可控。具体要求见本质量协议各项规定。3.4 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持有人应当在生产工艺验证前将产品生产相关的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转交给受托方,如有需要应当派驻人员对受托方进展 培训。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持有人应当在相关注册信息获 准

4、变更之日起 X 日内告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当对全部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进展保密,并依据药品治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文件,对于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批记录等关键质量文件,应当经双方审核同意。4 法律法规依据双方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疫苗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药品 注册治理方法药品生产监视治理方法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 范,以及其他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要求。持有人与受托方应当准时就任何的可能影响生产药品质量和双方职责的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展相互之间的书面通知。涉及本质量协议相关

5、内容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展修订。5 人员依据GMP要求,受托方应确保相关人员经过培训和资质确认。6 厂房、设施与设备受托方应当确保与该产品生产和检验相关的厂房设施、设 备、计算机系统等状态良好并均已被确认,生产工艺、清洗方法、 分析方法等均已通过相关验证。对发生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变更,经双方评估需进展再验证的,受托方应当进展再验证活动。受托方应当依据托付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 并有相应的报告。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7 物料与产品7.1 物料持有人负责物料供给商的选择、治理和审核,供给商应当

6、符合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制定的质量治理标准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持有人应当将合格供给商名目供给应受托方,经受托 方审核合格后,纳入受托方合格供给商名目中,用于受托方入厂 时的核对验收。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事先商定物料选购方。产品生产使用的物料选购由持有人/受托方负责,应当担当供给商治理和物料的质量保证工作。质量协议商定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物料收货、检验、留样、放行、储存的相关程序,并依据程序对物料 进展接收、检验、留样、放行、储存等。未在该名目中的物料不得用于托付生产。持有人如需增补合格供给商名目和变更物料供给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补充协议。7.2 返工、重加工和回收受托方应当制定书面的

7、返工、重加工和回收的治理程序,并经双方审核同意。受托方如需要对本质量协议涉及的产品进展返工、重加工 或者回收的活动,应当提前告知持有人并得到其书面批准前方可 进展生产操作。受托方应当记录全部的返工、重加工和回收活动,并将其 作为批记录的一局部进展保存。8 确认与验证8.1 验证打算的制度受托方应当在产品生产前制定相关的验证打算。8.2 厂房设施、设备确实认受托方负责对产品生产和检验使用的相关厂房、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进展确认和预防性维护、修理,确保其始终处于已验 证的状态;负责对仪器仪表进展定期校验,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 用。8.3 工艺和分析方法验证受托方应当进展产品的工艺验证,首次工艺验证

8、通过后应当进展持续工艺确认,如觉察特别状况,应当依据本质量协议“偏 差和OOS 治理”进展处理。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应当经质量协议双方审核批准。8.4 清洁验证受托方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设备和用具进展清洁验证,以防止污染和穿插污染。清洁验证的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者 确认,方案和报告应当经质量协议双方审核批准。9 文件治理9.1 生产工艺受托方应当依据本质量协议,依据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依据持有人供给的技术资料,起草托付生 产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记录等相关质量文件,并经双方 审核同意。受托方应当依据生产工艺规程进展生产操作并准时、照实记录。当任何与批准的工艺规程发生偏

9、离时,受托方应当依据本质量协议“偏差和 OOS 治理”进展偏差调查和处理。当产品的生产工艺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当依据本质量协议“变更把握”进展治理。受托方应当在符合相应条件下依据批准的生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并按规定进展记录。9.2 生产、检验和设备记录受托方应当建立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检验设备的使用、清洁和消毒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状态,使用 过的全部产品/物料的批次信息和设备运行状况、运行参数等。每个批次产品应当有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包括中间产品检测和产品放行前 QC 检验记录。受托方应当依据本质量协议 “文件治理”要求保存全部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记录。9.3 批生产

10、记录受托方应当建立批生产记录的治理程序,并依据批准的工艺规程制定产品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的全部生产 步骤。任何批记录的变更,应当依据本质量协议“变更把握”进展 治理。受托方应当依据批记录和GMP 要求完整地记录全部的生产过程。9.4 文件治理受托方应当妥当保存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检验和发运等相关文件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 X 年,文件长期保存;对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监管部门检查文书,至少 保存 X 年。持有人有权获得并保存该托付产品的检查报告。全部文件材料保存期限前 X 个月,受托方应当书面询问持有人相关文件的处理方式,并依据持有人指令进展相关文件的销 毁或者转

11、移。应当由持有人书面批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物料、中间产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验证方案 和报告,分析方法验证方案和报告,产品投诉调查报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性或者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偏差调查报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性或者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变更资料,产品质量回忆分析年度报告,物料质量回忆分析年度报告,供给商档案等。10 生产治理10.1 产品批号编制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批号编制程序和原则。10.2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治理程序和原则。10.3 生产现场监视针对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过程,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活动进展指导和监视。11

12、质量把握和质量保证11.1 质量把握试验室治理11.1.1 取样质量协议商定的责任方应当制定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等取样的标准操作程序,并依据程序取样。取样应当具有代表性。11.1.2 检验受托方应当建立试验室把握的治理程序,确保全部的检验活动在符合 GMP 要求的条件下进展。受托方应当依据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核准的物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进展检验,成品必需依据注册批准的方法进展全项检验, 其中本质量协议涉及全部质量标准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受托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 和成品的分析方法验证转移或者确认方案,完成工作后形成 验证报告。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应当由持有人批准后才能用于

13、正 式生产产品的检验。11.1.2.1 物料质量协议商定的责任方应当确保全部生产用物料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只有检验合格经放行的物料才能用于产品生产。如 质量标准发生变更的,双方应当依据本质量协议“变更把握”进展 治理。11.1.2.2 中间产品受托方应当依据批准的质量标准执行并记录全部的中间产品检验。11.1.2.3 产品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应当依据本质量协议“偏差和OOS 治理”进展处理。11.1.3 留样质量协议商定的责任方应当依据 GMP 要求对物料、产品进行留样。留样应当依据注册批准的储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 期后 1 年,物料应当在规定条件下储存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 2

14、 年。留样应当作好相应的记录。11.2 物料和产品放行物料放行:质量协议商定的责任方负责物料放行,保证全部生产用物料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并检验合格。产品出厂放行:受托方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治理系统 以及取样检验等质量把握措施,在产品放行前应当完成必要的检 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受托方的质量受权人负责审核产品的 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并做出是否出厂放行的打算。当作出不予出厂放行打算时,受托方应当马上告知持有人。当产品出厂放行后,受托方觉察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经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要求的风险时,应当马上告知持有人。 产品上市放行: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的规程,并配备质

15、量受权人依据该规程对受托方出厂放行的产品进展全面审核,不仅应当审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还应当审核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 GMP、核准生产工艺以及原料辅料包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受托方完成生产放行后,将批生产记录和批检 验记录等提交给持有人进展最终审核,由持有人作出是否上市放行的打算。当作出不予上市放行打算时,持有人应当马上告知受托方。11.3 持续稳定性考察质量协议商定的责任方负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进展稳定性考察。当稳定性考察样品消灭 OOS/OOT 时,双方应当马上进展沟通并开展调查,并对 OOS 依据本质量协议“偏差和 OOS 治理”进展处理。11.4 变更把握持有人是变更的责任

16、主体,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 控性的影响。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依据药品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 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变更进展治理。双方应当建立变更把握程序,明确发生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 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或者法规符合性时的工作措施,并 做好工作连接与协作。受托方发起变更,应当提前 X 日通知持有人,相关变更风险程度由持有人评估确定,变更实施前应当经 持有人审核批准。持有人发起变更,应当提前 X 日书面通知受托方进展评估和实施。持有人应当进展充分争辩和验证,并依据规定经批准、备案 后实施或者报告,确保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与变更实施前药品质

17、 量全都的药品。11.5 偏差和 OOS 治理双方应当依据 GMP 的要求建立偏差和 OOS 治理程序。与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相关的生产、检验、储存、发运、稳定性考 察等工作中发生的偏差或者 OOS,受托方应当依据标准操作规程进展记录、调查并保存。调查必需评价该偏差或者 OOS 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应当查找缘由并实行有效的订正预防措施。受托方应当将全部偏差报告报持有人审核评定。 对于不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微小偏差,由受托方进展记录、调查、评估和跟踪。在产品放行时,持有人 应当对全部偏差进展审核。对于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偏差和OOS,受托方应

18、当在 X 日内书面通知持有人,并自偏差或者 OOS发生之日起 X 日内完成调查,报持有人审核批准。11.6 产品质量回忆分析质量协议商定的责任方负责每年对托付生产药品进展产品质量回忆分析,并在所定回忆周期完毕后的 X 日内完成报告, 报持有人书面批准。11.7 投诉与不良反响当收到有关产品质量的投诉时,持有人应当会同受托方对产 品投诉进展调查;受托方应当予以协作,在 X 日内完成自查报告,并报持有人批准;持有人依据自查状况,对涉及质量投诉的 产品实行相应的处置措施。对因生产环节造成的质量缺陷,受托 方应当制定有效的订正和预防措施,并由持有人审核批准。当受托方收集到其他产品的质量投诉风险可能涉及

19、受托产品 时,受托方应当准时通报持有人相关信息,并组织调查,建立相关的订正预防措施,依据变更治理相关流程报持有人审核批准。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戒备体系,依据要求开展药物戒备工作。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响,觉察疑似不良反响的,应当准时依据要求报告。质量投诉由持有人负责,受托方应当帮助协作,受托方在收到投诉后, 应当准时告知持有人。12 产品储存、发运与召回12.1 产品储存受托方应当对物料及产品的储存条件进展有效监控和维护,对生产用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依据标识的储存条件进展储存, 并应当符合 GMP 要求。12.2 发运产品由持有人上市放行后,依据合同商定将产品运

20、输至持有人指定地点。在产品的储存和发运期间,受托方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没有混淆、过失、污染和穿插污染的风险,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符合 GMP 要求。受托方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产品包装的完整性。12.3 召回持有人负责产品的召回工作,作出是否对相关批次产品进展召回的打算。受托方应当供给相应信息并予以协作召回工作。 受托方有合理依据认为应当召回本质量协议涉及的相关批次产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持有人陈述意见并说明缘由。13 现场审核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治理状况进展现场审核,确保其具备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治理力量。在对受托方资质确认审核通过后,持

21、有人应当至少每年对受托方进展一次现场审核,对疫苗受托方应当每季度进展一次现场审核,对其他高风险品种受托方每半年进展一次现场审核。觉察严峻质量安全风险等必要状况时,持有人应当马上对受托方进展有因审核。受托方应当乐观协作持有人进展现场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持有人应当遵守受托方的制度、程序和安全保密工作要求。持有人在现场审核过程中觉察的缺陷项,受托方应当乐观整 改,制定整改打算,明确订正预防措施,在审核完毕后 X 日内报持有人审核批准,整改完成后 X 日内持有人进展审核确认。14 合规性支持当持有人需要获得产品生产相关资料用于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产品注册申报等情形时,受托方应当协作供给相关资料,包括但

22、不限于产品争辩资料、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工艺验证报告等。 持有人负责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争辩、风险治理等状况依据规定进展年度报告,负责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实施短 缺药品停产报告,受托方应当帮助协作。15 监管部门监视检查假设受托方或者持有人接到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或者场地进展监视检查的通知时,应当在 X 日内准时告知持有人,并在监视检查完毕后 X 日内将检查状况书面报告持有人。持有人在承受药品监管部门监视检查时,如需供给托付生产 相关资料的,受托方应当协作供给;需要开呈现场检查时,受托 方应当予以协作。在监视检查过程中,如有需要,一方应当乐观帮助另一方接 受监视检查。16 质量争议解决当托付

23、生产相关产品消灭质量争议,双方应当遵循药品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GMP 要求和质量协议商定进展解决。16.1 双方应当直接沟通,确认大事的实际状况。16.2 受托方应当进展调查并出具完整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具体描述大事经过、发生缘由、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等。 调查报告应当报持有人审核批准。双方依据调查报告协商解决。16.3 质量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应中选择第三方进展 评估和判定,并依据第三方评估判定结果商定解决。16.4 持有人负责托付生产产品的最终处理。16.5 其他情形。17 期限本质量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托付生产期间持续有效。 如双方停顿托付生产,本质量协议应当至少保存至最终一批

24、上市放行的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需要变更本质量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当协商全都并重签 署,旧版质量协议随版质量协议的执行自动失效。日期版本变更概述18 变更历史19 签名持有人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签名签名职务职务职务日期日期日期受托方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签名签名职务职务职务日期日期日期附:1.产品信息2. 联系信息3. 药品托付生产质量责任清单附 1产品信息1 产品名称;2 药品注册证号;3 适应症;4 规格;5 用法用量;6 受托方内部代码;7 托付活动。持有人托付受托方进展产品的生产、检验、出 厂放行并运输至持有人指定地点;8 运输方式。产品放行后,由双方商定运输方式;9 产品储存条件。持有人

25、依据药品质量标准确定储存条件;10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编制原则。附 2联系信息持有人企业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宅经营场所 联系人联系 传真电子邮箱受托方企业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宅经营场所 联系人联系 传真电子邮箱附 3药品托付生产质量责任清单持有人和受托方质量责任清单1 人员2 厂房、设施与设备3 物料与产品3.1 物料3.2 返工、重加工和回收4 确认与验证4.1 验证打算的制度4.2 厂房设施、设备确实认4.3 工艺和分析方法验证4.4 清洁验证5 文件治理5.1 生产工艺5.2 生产、检验和设备记录5.3 批生产记录5.4 文件治理6 生产治理6.1 产品批号编制持有人受托方 备注持有人和受托方质量责任清单6.2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6.3 生产现场监视7 质量把握和质量保证7.1 质量把握试验室治理7.2 取样7.3 检验物料、中间产品、产品7.4 留样7.5 物料和产品放行7.6 持续稳定性考察7.7 变更把握7.8 偏差和 OOS 治理7.9 产品质量回忆分析7.10 投诉与不良反响8 产品储存、发运与召回8.1 产品储存8.2 发运8.3 召回9 现场审核10 合规性支持11 监管部门监视检查持有人受托方 备注注:持有人和受托方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责任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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