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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劳社部发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力量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力量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力量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力量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力量程度的
2、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展劳动力量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和大局部丢失劳动力量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丢失劳动力量,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峻缺损、畸形或严峻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丢失或存在严峻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局部丢失劳动力量,(来自:)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局部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假如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局部丢失劳动力量”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丢失劳动力量”。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和大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力量丢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