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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集体宿舍协议书职工集体宿舍协议书范本(7篇)关于职工集体宿舍协议书(推举)一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协商的方
2、式。集体协商主要实行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敬重,公平协商; (三)诚恳守信,公正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实行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状况进展监视,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其
3、次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多项或某项内容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治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方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酬劳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安排形式; (二)工资支付方法;
4、(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安排方法; (四)工资调整方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别状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方法; (七)其他劳动酬劳安排方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方法; (三)特别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方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安康检查
5、和职业安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根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爱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爱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安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工程规划及年度规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治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
6、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方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展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其次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
7、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当。工会主席可以书面托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当。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当或由其书面托付的其他治理人员担当。 其次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其次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托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托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其次十五条协商代表
8、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集体协商; (二)承受本方人员质询,准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状况并征求意见; (三)供应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与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实行威逼、收买、哄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 其次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视为供应了正常劳动。 其次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消失以下
9、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值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其次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行抗力等情形造成空
10、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展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展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进展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展以下预备工作: (一)熟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状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协商题,集体协协商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
11、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当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番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详细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争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全都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未达成全都意见或消失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集体合
12、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全都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
13、求。 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缘由,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行抗力等缘由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局部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商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消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
14、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详细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心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以下事项进展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
15、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生
16、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准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展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详细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心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
17、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完毕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状况; (三)讨论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展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全都的,应将连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
18、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无正值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公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集体合同签订留意事项】 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根底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展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合作
19、的原则。 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隐秘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供应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或资料。 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展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赐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展协商 . 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根底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
20、、劳动酬劳、福利待遇等进展协商,达成全都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争论,经争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供应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展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全都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关于职工集体宿舍协议书(推举)二 本合同由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公司工会(以
21、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治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其次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视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进展,敬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标准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酬劳、劳动保险、劳动爱护、生活福利、退疗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
22、,并努力供应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敬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与,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治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仔细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进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其次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状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聘请职工。 公司招工规划及实施状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
23、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视个人劳动合同执行状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治理,严格掌握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开或削减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峻有损职工身体安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 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
24、和其他特别状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削减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依据按劳安排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依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争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与。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安排形式、工资发放方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打算。 公司在做出上述打算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
25、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嘉奖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嘉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局部,由工会帮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供应该项基金使用状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供应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方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依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其次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
26、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其次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展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展专项体检。 其次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其次十三条工会帮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爱护 其次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爱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别工种和女职工的特别爱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供应疗养时机与费用。 其次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爱护治理,协作公司检查、监视劳动爱护状况。 工会发觉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
27、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状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急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需准时作出处理打算。 其次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展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展监视检查。 其次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需同时引进或实行牢靠的劳动爱护措施,并对工人进展培训前方可投入使用。 其次十八条公司依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别工种的职工发放养
28、分补助费或供应养分补助食品。 其次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实行防暑降温措施,供应必需的凉爽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实行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争论并监视实施状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承受安全技术培训和治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办。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准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
29、三十三条公司依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忙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学问。 关于职工集体宿舍协议书(推举)三 单位名称: 单位住宅: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准时、照实向其供应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3、经协商全都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
30、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局部进展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依据实际状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爱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31、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治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忙、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其次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打算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公平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打
32、算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实行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打算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根据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全都的,根据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准时反应意见;工会有不
33、同意见的,甲方应当讨论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赐予支持和帮忙。 其次章 劳动酬劳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安排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安排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展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依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状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方法和工资总额进展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
34、长 %)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方法安排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状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展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商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商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顿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
35、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6、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别缘由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方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爱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37、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治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展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承受工会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哄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安康检查。 其次十一
38、条 工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视检查机构,监视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治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准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其次十二条 甲方应依据季节变化,实行详细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讨论。 第五章 女职工特别爱护 其次十三条 甲方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别爱护。 其次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加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39、其次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六条 甲方应依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赐予特别爱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 其次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安康检查制度,根据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每 年组织全
40、体女职工参与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安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其次十八条 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与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公平的原则。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其次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实施监视。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第三十一条 甲方依据生产经营特点、
41、经济效益等状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疗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展有规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规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其中用于治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商定效劳期和违约
42、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局部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行抗力; (3)双方商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敬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
43、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供应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状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状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觉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