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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1页/共44页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以弥补其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应以其实际损失为限,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一)损失补偿 (二)数额限制第2页/共44页(一)损失补偿的前提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已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之
2、前的经济状况为限第3页/共44页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赔偿金额的数量界限在保险实务中,要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要对其赔偿金额进行限制1.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2.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赔偿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3.必须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保险实务中,以上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并以金额最低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第4页/共44页(二)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2.比例赔偿方式第5页/共44页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
3、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这部分由于未投保,因而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1)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应用:家庭财产保险第6页/共44页2.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障程度越高,即保险金额越接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4、金额也就越接近损失金额。如果保障程度是百分之百,赔偿金额就等于损失金额。所以,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第7页/共44页(三)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8页
5、/共44页(四)损失补偿的实现方式1.现金赔付2.修理3.更换4.重置第9页/共44页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一)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视为足额投保,即不论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这是因为运输货物出险地点不固定
6、,各地的市价也不一样,如果按照损失当时的市价确定损失,不仅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引起纠纷,故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第10页/共44页(二)重置价值保险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我国较少采用第11
7、页/共44页(三)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给付型的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12页/共44页健康保险的类型赔偿或给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给付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给付型)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第13页/共44页健康保险的类型赔偿或给付 第四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
8、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第14页/共44页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15页/共44页(一)代位原则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的追偿权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第16页/共44页代位的分类权
9、利代位(追偿权的代位)物上代位(所有权的代位)第17页/共44页1.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位)(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债权)的代位,或者说代位追偿权的性质是一种债权的让与。被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据保险合同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让与保险人。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和处分债权第18页/共44页(2)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需具备的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第三者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保
10、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第19页/共44页(3)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方式当然代位主义: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自动取得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无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请求代位主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让渡给保险人我国采取的是当然代位主义,但实践中保险人仍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第20页/共44页(4)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代位追偿原则应用如下:先向第三方追偿:如
11、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全部赔,则保险人可免去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得到部分补偿,则保险人只需支付二者的差额 第六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21页/共44页(4)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先向保险人追偿:保险金=实际损失 保险人取得全部代位追偿权 保险金实际损失 保险人以赔偿金为限取 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是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限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赔偿的,被保险人继续保留索赔权 第六十条第三款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
12、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22页/共44页(5)代位追偿的对象代位追偿的对象: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23页/共44页(6)代位追偿原则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
13、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24页/共44页(6)代位追偿原则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第25页/共44页(7)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避免被保险人额外获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被保险人及
14、时获得经济补偿第26页/共44页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救助修理的费用将超过标的收回后的价值,或者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第27页/共44页(1)委付的含义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委付是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起源于海上保险合同,并逐步扩展至其他财产
15、保险合同中第28页/共44页(2)委付成立的条件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我国保险实务通常要求书面形式)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能成立,同意的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超出合理的时间视为不接受委付)被保险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但如果一张保单中含多种标的,其中一部分标的独立可分,可以就独立的标的提出委付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第29页/共44页(3)委付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作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之前,被保险人可以撤回委付申请。一旦保险人接受委付,委付即告成立,双方均不能撤回委付一经成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与标的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也一并发生转移足额保险
16、中,保险人接受委付后,由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超过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有对第三者损害请求权的,若赔偿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第30页/共44页(4)委付的相关法律规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
17、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第31页/共44页(5)物上代位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32页/共44页(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概念
18、重复保险的特点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第33页/共44页1.重复保险的概念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34页/共44页2.重复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相同;如:房屋所有者和租赁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虽标的同,但利益不同(2)保险期间相同或重叠;(3)风险保障的范围相同或重叠;险种不同,但责任有交叉部分,交叉部分属于重复保险(4)两个以上保险合同(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第35页/共44页3.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存在重复保险的
19、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第36页/共44页4.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第37页/共44页(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保险标的价值100万,分别向甲乙两公司投保家财险,
20、保额80万和40万。保险期内发生火灾,损失60万,各赔多少第38页/共44页(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指在重复保险条件下,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各保险人按其在没有其他保险人承保的假设前提下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按其在没有其他保险人承保的假设前提下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单独承保条件下的赔偿金额/单独承保条件下赔偿金额的总和)损失金额上页例题:企财险、家财险第39页/共44页(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指在重复保险条件下,对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各保险人按其出单的时间顺序在保险金额界限内承
21、担赔偿责任即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赔,只有全部损失超过先出单的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超过的部分才由后一个出单人赔偿第40页/共44页5.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第41页/共44页案例分析12008年3月5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卡车,价值4万元,并于当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5万元,期限1年。2008年6月8日,该车在途中坠入悬崖下河流,该车驾驶员(张某堂兄)随车遇难。6月9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
22、现场查勘后,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张某4万元人民币;同时声明,车内实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车主自理。2008年6月17日,张某认为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想找人打捞,将残车以4000元人民币转让给王某,并与王某约定:车内尸体及现金由张某处置,残车归王某,张某不另行支付打捞费用。2008年7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张某与王某依约行事。2008年7月26日,保险公司知悉此事,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残车,要求其返还4000元保险金。第42页/共44页案例分析22006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的东风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一年。同年7月20日,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被卡车碰撞,车及货物均有损失,卡车司机逃逸。交管部门鉴定卡车司机全责。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经鉴定车损15万,保险公司按80%赔付12万,同时赔付24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及500元施救费,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后肇事司机被获,交管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需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用1500元。保险公司知悉后,此案该如何处理若保险公司赔偿前王某与卡车司机达成协议,此案如何处理第43页/共44页感谢您的观看!第44页/共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