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训 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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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号:学号:41002029姓名:余海莲姓名:余海莲班级:行政班级:行政20班班班级:财务管理班级:财务管理2班班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推荐书籍:推荐书籍: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半年。借款到期,甲不能还债。乙得知:1.甲曾借给其妹150万元,因妹妹一家遭遇不幸,甲已明确表示放弃这笔债权2.甲曾以自己的别墅作抵押,担保其弟弟向银行借款200万元,3.甲现在半卖半送以30万元的低价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卖给了当官的朋友。问:如果你是律师,应如何向问:如果你是律师,应如何向前来咨询的乙提供法

2、律帮助?前来咨询的乙提供法律帮助?答案:答案:建议乙请求法院撤销甲的上述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恢复其财产状况,使其有能力清偿债务。主要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本案涉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由于债务人的财产是其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因此,拆无人的财产状况如何,对债权人意义重大。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法律

3、规定的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条件是:1.必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具体表现有减少财产,增加财产负担,不当处分财产等。2.必须是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了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在成其财产状况的恶化,以致无力清偿债务。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身份行为也可能是拆产状况发生不利的改变,如收养未成年人。基于身份行为照成财产状况的不利改变,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该身份行为。4.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所为。主观条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主观上必须有是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故意,是明知有害于债权人而故意为之。撤销权的成立因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债务人的行为为

4、无偿时,撤销权的成立仅限于客观条件。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时,撤销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债权人的撤销权经人民法院认定成立的,发生如下效力:1。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尚未给付的,无须给付;一经给付的,得恢复原状。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向债务人或者自己返还所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计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

5、”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v2001年2月,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子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子仓库出租给被告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用。2001年12月1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6、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审判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

7、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原告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按常理,原告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诉讼。当事人就合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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