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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婚夫妇,女方腹中怀有一小孩,可不幸丈夫车祸死亡,丈夫生前有20万的个人财产,丈夫的父母健在,该笔财产该如何分割?如果小孩平安出世,如何分割?如果小孩出生时是一死胎,如何分割?如果小孩出生时啼哭了三声,睁开毛茸茸的眼睛看了看这世界,觉得不够满意,于是就离去了,该如何分割?学习之前先看个小案例第1页/共51页 2、某闺女9岁,长得清秀可人,但她见不得别人比她漂亮。某日,有一“白雪”小姑娘从她家门口经过,该闺女就伸出了他的“九阴白骨爪”将其击伤。白雪变成了“红雪”。该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第2页/共51页 3、某12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个小女孩,适逢2、14情人节,他想买一束蓝色妖姬给那女
2、孩,可手头又没钱。于是他拿了他父亲的手提,将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老师胡某,小男孩用其中的680元买了一束玫瑰给女孩,博得女孩“嫣然一笑”。回到家,见到父亲“怒发冲冠”,抡起“蒲扇掌”在男孩的屁股上一顿乱打,男孩终于招供。父亲找到老师要求其返还电脑。可否?为什么?第3页/共51页 4、玉环电大校长为了建设玉环电大新校区,向A君借钱,但其后却一直没还钱,A君找到玉环电大,却发现教育局因为进行了人事调动,换了校长。当他向现任校长李某要求返还借钱时,李某说“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冤有头、债有主,你也不看看借条上签的是谁的名?”A君无奈,找到原任校长,原任校长生气的说“你向我要钱是
3、什么意思,我拿你的钱盖了自家的房子了?”谁说的有道理,谁应该向A君承担偿还的义务。第4页/共51页 5、A是房东,B是房客,AB君口头约定:租期1年,600元/月。可5个月后,房东的儿子回老家工作了,于是房东要求B限期搬离,A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第5页/共51页 6、A君生前立下一遗嘱,其中写到“因好友B君生前对我照顾周到,在我死后,将我祖传的一块玉石赠与B君,以感谢朋友之义。”A君死后,B君知道有这么一份遗嘱,但两个月过去了,却一直没有表态是否接受遗赠,问:B君能否取得该玉石?第6页/共51页 7、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
4、迪厅一样热闹。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于是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赵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如果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法院应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第7页/共51页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第8页/共51页1
5、1、接受教育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2003 2003年7 7月,西安民办学校“新华科技学院中心”夸口发北大文凭,学生每人交纳了20002000多元的学费,受骗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05000余元的学费。2006 2006年8 8月2121日,北京罗女士反映北京京都薇薇国际美容美发教育学院涉嫌欺诈,律师认为可以适用消法4949条赔偿罗女士的学费58005800元。由此扩展到私立中、小学和公立学校的商业性办学。第9页/共51页3 3、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王海现象”分析 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是从王海打假等一系列知假买假案中得出的必然问题,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讨论。对此问题的认
6、识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如果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则可以适用消法第4949条获得惩罚性赔偿;如果认为不是,则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第10页/共51页4 4、购买汽车和商品房等大件商品是不是消费者?购车:2006年6月12日,成都中级法院终审一购车纠纷案,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2004年,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数月之后,朱某一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第11页/共51页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法院经审理
7、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里载明走保里程为2000公里。第12页/共51页成都中原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应合同法予以调整。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该案迅速引起中消协的强烈关注。第13页/共51页购房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
8、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本案事实而言,消法中规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括房屋。1999年4月19日,北京崇文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同期,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21万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黑房”。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此案例在全国属首例。第14页/共51页 2000 2000年,该问题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20012001年,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承认购房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20022002年6 6月,建设部等7 7部委联合下
9、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确认 20032003年6 6月1 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上确认。第15页/共51页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1.1.否定说。否定说。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5 5、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第16页/共51页2.2.肯定说。肯定说。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医院为人们提
10、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况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第17页/共51页3.3.折衷说。折衷说。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不能适用消法,而只能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第18页/共51页其他。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接
11、受整形美容,打的,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接受中介机构服务,接受装修服务,等等。第19页/共51页、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没有明确给消费者下个定义,由此引起了解释中的分歧。1 1、定义: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法学智慧第20页/共51页(2 2)概念的外延与司法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个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范围很容易依据我们的尝识经验作出判断,比如去商场购物,去旅店住宿,上餐馆就餐,等等,轻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还有一些法律明
12、确做出了规定,例如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就被视为消费者。但有些我们认为理所应当的现象确使法律产生了犹豫。在此我们列举若干有争议的适用情况。第21页/共51页2、法律特征:(1)个体性(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如购物发放福利?)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第22页/共51页但我国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
13、护立法却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23页/共51页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江西省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施行;1997年6月20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第24页/共51页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14、例(1995年12月15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4年9月28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公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第25页/共51页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15、。”海南省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第2条前段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26页/共51页 (2)分散性:相互间呈孤立、分散的状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在交易中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第27页/共51页 a.结构弱,即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往往势单力薄;b.实力弱,即消费者个人
16、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匹敌的;c.手段弱,即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品的知识和手段等等。第28页/共51页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不具有对等的实力,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而对消费者的损害,不仅损害大众的利益,而且也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国立法都强化对消费者个人的保护。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其甚至处于强者的地位。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第29页/共51页 (3)普遍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正是因为如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影响范围极其巨大
17、,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消费者安全、便利的消费便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法制的任务和目标。商品高速、大范围的流转影响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专门立法成为现代法律必须的选择。从历史上来看,随着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日益紧张,各国民众、尤其是欧美各国民众掀起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巨大浪潮,迫使各国当局纷纷立法。第30页/共51页案例二:消费者王玉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25英寸彩电,看了一个星期左右,彩电发生爆炸,正巧邻居宋和在场,被炸瞎左眼,王玉的脸部也被炸伤。问:本案受害人谁可以要求索赔,为什幺?本案受害人可以通过那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第31页/共51页 依据消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获得那些项目的赔偿?假设彩电
18、在购买一个星期后不出图像,则王玉应如何索赔?为什么?设王玉买的彩电是抵债处理品,商场以事先声明,消费者自愿购买,商场不负责任,则本案受害人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第32页/共51页四、法律保护方法 1、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3页/共51页 2、准确识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19、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34页/共51页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0、,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35页/共51页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6页/共51页
21、3、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1)致人伤害的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页/共51页(2)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页/共51页(3)侵害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经营
22、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另外,可以参照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页/共51页4、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1)承担责任的方式: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2)违反“三包”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
23、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第40页/共51页(3)违反邮购等约定的责任: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24、、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41页/共51页(4)法定退货责任: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5)欺诈行为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见本法49条第42页/共51页案例三:消费者是否有监督批评权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
25、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第43页/共51页 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万元。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救济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第44页/共51页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
26、,引起了新闻界、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消法第6条第2款和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赋予了消费者以批评监督权,任何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危害消费者的,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韩成刚作为消费者,针对矿泉壶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撰文向社会公众说明,并对百龙公司、天磁公司等商家点名批评,这是正当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法学智慧第45页/共51页 被批评者不但不能自省,反而向法院起诉批评者,是拒绝监督的表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正确认定,值得称赞。而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
27、,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遗憾的是,两地的法院都没有能够充分地保护韩成刚的合法权益,值得深省。第46页/共51页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28、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知识链接第47页/共51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48页/共51页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29、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49页/共51页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50页/共51页感谢您的观看!第51页/共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