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bgzl.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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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含义及其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条 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用航空器权利客体无疑是指民用航空器权利指向的对象民用航空器,包括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日内瓦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称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装置以及所有用于航空器的,不论与航空

2、器组装在一起骄傲是暂时拆卸下来的部件。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日内瓦公约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权利人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是指对作为“整体”的航空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民用航空器的各个必要组成部分,即使有关部件临时拆卸下来,而不是指对民用航空器的各个部分分别享有和设定权利。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是指民用航空器所

3、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主体所有人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航空器按照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占有:指对民用航空器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2、使用:指对航空器的性能加以利用。3、收益: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可通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中取得收益。4、处分: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可依法对航空器就行处置。(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买人通过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租购等交易形式购买航空器,在未取得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之前,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占有权。(三)根据租

4、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既包括根据经营性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也包括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但这里有一个时间的限制,不论何种租赁形式,其合同约定的期限至少为六个月。(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所谓抵押,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时不转移物的占有,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某一特定的一种权利。它以对标的物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一般不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的形式设定。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清偿。三、民用航

5、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含义及作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是指权利登记机关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权利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民用航空器权利人、权利性质及种类、权利取得时间、民用航空器国籍等有关事项,在专门权利登记簿中进行记载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作用主要表现:1、确认权利2、实施管理3、公示社会四、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管理(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职能部门(以下称登记部门),

6、负责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具体事宜。(二)航空器权利登记簿所谓航空器权利登记簿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器主管部门设立的,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状况的法律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条 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可以避免分散登记,充分发挥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应有的作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是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保障。(2)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7、状况只能登记在同一权利登记簿中。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权利登记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能全面掌握航空器的权利变化情况,方便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便于公众查询,参与监督管理,便于有关权利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分类及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文件。1、民用航空器所有

8、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2、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第

9、(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3、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第八条规定: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

10、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四)民用航空器登记权利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并区别情况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文件的,可以先行提供复印件,但是,应当在登记部门收到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

11、门提交有效文件。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登记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完成审查,并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在上述个工作日内提交有效文件的,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五)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1、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变更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注销登记中华人民

12、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二)民用航空器灭失或者失踪;(三)民用航空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停止占有;(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登记权利的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三条 规定: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

13、转移至国外(一)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籍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二)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三)例外情况民用航空器依法强制拍卖(四)关于“强制拍卖”必须经主管部门当局确认,保护位次在先的权利人的权利。六、民用航空器权利的优先权(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债权具有

14、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二)民用航空器有权的标的及范围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标的民用航空器享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必须是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因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最终要通过扣押并变卖民用航空器来实现,指必然引起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处分权状况的变化,而只有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才对民用航空器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旅客人身伤亡等赔偿请求不具有民用航空器

15、优先权。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债权才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四)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 第十九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因为这类债权虽然是发生在后,但它发生在先的、已经存在的债权的受偿起到了保全作用。没有发生在后的债权,发生在先的债权可能也得不到清偿。(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抵押权受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鼓励救助遇险的航空器,从法律上保障救助人在经济上优先得到补偿。(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条 规定: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

16、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1)明确申请登记的义务主体为债权人。(2)明确登记权利的内容是救助报酬和援救保管费用。(3)明确权利登记机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4)明确了登记时效:三个月。(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时效及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八)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行使费用的拨付及行使方式1、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行使费用的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也就是说,民用航空器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优先权,但不能自行扣押航空器来实现权力。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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