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票据法律制度zgi.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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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二、汇票 三、本票三、本票 四、支票四、支票【导入案例导入案例】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5050万元。万元。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5050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行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行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与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

2、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任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任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5050万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汇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5050万元的汽车,将此汇票万元的汽车,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付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

3、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l l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l l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以由出票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以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4、,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l l(二)票据的特征(二)票据的特征l l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l l1 1、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是有价证券l l即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代表一定的财产利益,持票人可即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代表一定的财产利益,持票人可以根据该票据,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以根据该票据,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货币或者其他财产)。l l2 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l l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

5、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l l3 3、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是债权证券l l4 4、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金钱证券l l5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l l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生的原因互相独立,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生的原因互相独立,在票据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在票据

6、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6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l l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l l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证明

7、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证明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7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l l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

8、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式性。8 8、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l l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利。l l9 9、票据是完全证券、票据是完全证券l l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

9、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证券行为。(一)票据的种类(一)票据的种类l l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家一般如此规定。l l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是另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是另

10、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l l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二)票据的作用(二)票据的作用1 1、支付作用、支付作用2 2、流通作用、流通作用3 3、信用作用、信用作用4 4、融资作用、融资作用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一)概念(一)概念l l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

11、中有关票据的规范。规范。l l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l l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l l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1995年年5 5月月1010日正式颁布,日正式颁布,

12、19961996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20042004年做了修改。年做了修改。四、票据行为四、票据行为(一)概念(一)概念l l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l l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行

13、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二)票据行为的特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 1、要式性、要式性l l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须签章、必须按照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须签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2 2、文义性、文义性l l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3 3、独立性、独立性l l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互相

14、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互相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以下几点: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以下几点:(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2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的效力。(3 3)保

15、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免除。(4 4)无权代理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无权代理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承担票据责任。(5 5)票据上记载事项(签章除外)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上记载事项(签章除外)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

16、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变造之前签章。4 4、无因性、无因性l l即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管即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管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5 5、连带性、连带性l l即各票据当事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持票人)即各票据当事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可最大限度保护持

17、票人的利益,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可最大限度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而促进票据的流通。(三)票据行为生效的要件(三)票据行为生效的要件1 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应当符合的要求。即票据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应当符合的要求。(1 1)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2 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将有关事项完整记载(填即票据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将有关事项完整记载(填写),并且在票据上签章。写),并且在票据上签章。(四)票据行

18、为的代理(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 1、票据行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票据行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l l最好以书面方式表明这种代理关系。最好以书面方式表明这种代理关系。(2)(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3)(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注明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注明“代理代理”字样或类似的字样或类似的文句。文句。l l注意: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注意: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如果代理

19、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称作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l l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责任。3 3、越权代理、越权代理l l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有效,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有效,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五、票据权利五、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20、一)票据权利的概念l l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l l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l l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

21、支票的发票人,汇票、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 1、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实而取得票据权利。l l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 1)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

22、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2 2)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2 2、对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对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l l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

23、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有票据权利。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1 1、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l l即持票人要求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或者向自己即持票人要求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或者向自己的前手进行追索的行为。的前手进行追索的行

24、为。2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l l即持票人进行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即持票人进行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l l如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要求付款人付如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款的权利;l l再如: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则应当从付款人处取再如: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则应当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得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l l或者从其他地方取得付款人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付款的证明,如付或者从其他地方取得付款人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付款的证明,如付款人的死亡证明、工商注销登记的证明、法院宣

25、告企业破产的证款人的死亡证明、工商注销登记的证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证明等等。明等等。(四)票据权利的消灭(四)票据权利的消灭(1 1)因得到付款而消灭)因得到付款而消灭(2 2)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六、票据抗辩六、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票据抗辩的概念l l即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即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拒绝付款。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拒绝付款。(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二)票据抗辩的种类l l根据抗辩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抗辩分成两种:绝对抗辩和相根据抗辩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抗辩分成两种:绝

26、对抗辩和相对抗辩。对抗辩。1.1.绝对抗辩绝对抗辩l l又称为物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又称为物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影响。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l l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1 1)任何

27、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方面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的事项;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不合法等。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如我国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如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持票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

28、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权利即消失。权利即消失。票据已经依法付款。票据已经依法付款。票据已经依法提存。票据已经依法提存。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无效。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无效。(2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方面: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方面: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票据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9、如我国票据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6 6条条规定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请求,除付款人以外的其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请求,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他

30、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2 2)相对抗辩)相对抗辩l l又称为人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又称为人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依据抗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依据抗辩事由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抗辩:辩事由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抗辩:(1 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是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或受领资格等辩事由主要是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或受领资格等,包括以下二种:包括以下二种: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

31、的能力。如票据的背书不连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票据的背书不连续。续。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以欺诈、偷盗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2 2)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只)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只能在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一般是直接当事人之间。这类能在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一般是直接当事人之

32、间。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五种: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五种: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或消灭。如为了购买走私物品而签发的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或消灭。如为了购买走私物品而签发的票据。票据。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而取得的票据。如持票人仅交付了部分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而取得的票据。如持票人仅交付了部分货物,就要求对方付款。货物,就要求对方付款。票据行为未依法完成。比如,出票人制作成票据,在尚未交付票据行为未依法完成。比如,出票人制作成票据,在尚未交付持票人之前丢失,出票人可以此为由对盗窃人或拾得人进行抗辩持票人之前丢失,出票人可以此为由对盗窃人或拾得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已抵销、已清偿或已免除,但却因故未在票据上记

33、载,票据债务已抵销、已清偿或已免除,但却因故未在票据上记载,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是指票据的直接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是指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转让、付款等有特别约定。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转让、付款等有特别约定。l l如当事人约定用票据进行质押担保,而非转让票据,在担保期如当事人约定用票据进行质押担保,而非转让票据,在担保期间内,质押权人不得要求质押人付款。间内,质押权人不得要求质押人付款。(三)票据抗辩的限制(三)票据抗辩的限制l l即在某些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不得拒绝付款

34、。根据法律的规即在某些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不得拒绝付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只存在于相对抗辩或者人的抗辩中。定,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只存在于相对抗辩或者人的抗辩中。l l票据抗辩的限制就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直接当事人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就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直接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如我国票据法第理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如我国票据法第1313条规定,票据债务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

35、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外。1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事由抗辩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事由抗辩持票人。l l如甲公司签发票据,交给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付款人,丙公如甲公司签发票据,交给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付款人,丙公司作了承兑,则丙公司就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理由司作了承兑,则丙公司就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理由(如甲公司本来答应向丙公司供货)对抗乙公司。(如甲公司本来答应向丙公司供货)对抗乙公司。2 2、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事由对抗持票人。、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事由对抗持票人。l l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或者

36、被乙胁迫),向乙签发票据,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或者被乙胁迫),向乙签发票据,乙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则甲不得因为乙没有交货、买卖合同被乙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则甲不得因为乙没有交货、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受到乙的胁迫等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当然,宣告无效、或者受到乙的胁迫等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当然,丙为恶意除外。丙为恶意除外。七、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七、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伪造(一)伪造1 1、概念、概念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表现为假冒他人的签章。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表现为假冒他人的签章。2 2、票据伪造的后果、票据伪造的后果 (1)(1)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

37、故不承担票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偿的责任。(2)(2)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3)(3)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名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如果获得被伪造名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如果获得被

38、伪造人的追认,票据行为仍可成立。人的追认,票据行为仍可成立。(二)变造(二)变造1 1、概念、概念l l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2 2、票据变造的后果、票据变造的后果(1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2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

39、记载事项负责;(3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造之前签章。(三)更改(三)更改l l即由原记载人自己根据法律规定,修改票据上的有关事项。即由原记载人自己根据法律规定,修改票据上的有关事项。但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改动,否则票据无效但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改动,否则票据无效八、票据的丧失与补救八、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的概念(一)票据丧失的概念l l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全而使票据权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全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对

40、票据持票人或权利人来说,其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对票据持票人或权利人来说,其并没有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并没有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l l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l l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l l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

41、抢夺。人盗窃或抢夺。(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1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l l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l l结合结合票据法票据法和和止付结算办法止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在收到挂规定,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在失

42、止付通知书后,应在3 3日内暂停止付。日内暂停止付。l l在这在这3 3日时间内,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日时间内,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长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长到1212日。日。l l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去,直至法院对票据权利作出判决。去,直至法院对票据权利作出判决。l l挂失止付程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挂失止付程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2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l l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

43、,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l l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l l3 3、普通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

44、序l l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l l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l l案例案例1 1:20102010年年7 7月间,工商银行某市分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月间,工商银行某市分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45、,盗用该行已作废的旧业务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行已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印鉴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100万元的银行承兑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分行,汇票到期日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分行,汇票到期日为同年为同年1212月底,收款人为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月底,收款人为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l l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商业银

46、行申请贴现。该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贴现。该商业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商业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96万元支付给了该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商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提示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商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提示付款遭拒绝。问:付款遭拒绝。问:(1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其效力如何?为什么为什么?(2 2)某市商业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某市商业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如没有,该如何处理处理?(3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

47、兑汇票,在其他情节)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商业银行有何影响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商业银行有何影响?(4 4)李某和工商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李某和工商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因为票据行为独

48、立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因为票据行为独立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代表人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2 2)某城市商业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某城市商业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3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

49、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某城市商业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承担票据责任。某城市商业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民事关系进行追偿。(4 4)都不承担。因为这属于伪造签章,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都不承担。因为这属于伪造签章,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承担。承担。案例案例2:2:l l20062006年年1 1月月2323日,一个自称为王江的人持农行某市支行签发的日,一个自称为王江的人持农行某市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号银行汇票,到A A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

50、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明的收款人是A A麻纺厂,汇票金额为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 7万元。万元。l lA A麻纺厂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麻纺厂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 7万元的一万条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25日,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日,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解付手续。县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印章后,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解付手续。县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将核汇票无误后,将7 7万元款项转入麻纺厂账户。同月万元款项转入麻纺厂账户。同月2626日,县农日,县农行要求汇票签发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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