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法律基础yxj.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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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主讲人:程有坤第二章 合同法律基础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自然人 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他们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一节 合同法律基础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

2、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较常见的其他组织:(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二、法的形式1.宪法 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3、大会制定和修改的。2.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3.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

4、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第87号令)等。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85条规定:

5、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韵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

6、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有很多: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三、合同订立 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1.要约(1)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订立合同的受

7、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3)要约的方式口头书面 订货单、书信、电报、数据电子文件等(4)要约的效力(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自达到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该要约生效;如果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5)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

8、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7)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区别.效力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信息传达方式不同根本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并有承诺权。案例:某水泥厂向某建筑公司发出

9、了一份本厂所生产的各种型号水泥的性能的广告,你认为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分析:不一定,需要看具体的条件。如果该广告上仅仅写明了各种型号水泥的价格,而没有其他的内容,则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如果该广告的内容不仅仅包含各种型号的水泥的性能,同时还包括合同的一般条款,也即只要建筑公司同意,双方就可以按照该广告上面的内容完成水泥的采购,则该广告就不再视为要约邀请了,而要视为要约。2.承诺(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条件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承诺应当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

10、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人以电报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要约人以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或有误的,应按信封邮戳日期计算。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4)承诺的方式通知的方式行为可以构成承诺(5)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6)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7)承诺的超期与承诺的延误 承诺的超期:受

11、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发生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承诺的延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到那因其他原因,承诺达到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案例:2006年8月8日,某建筑公司向某水泥厂发出了一份购买水泥的要约。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为2006年8月12日12:00。为了保证工作的快捷,要约中同时约定了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作出承诺并提供了电子信箱。水泥厂接到要约后经过研究,同意出售给建筑公司水泥。水泥厂于2006年8月12日11:30给建筑公司发出了同意出售水泥的电子邮件。但是,

12、由于建筑公司所在地区的网络出现故障,直到当天下午15:30才收到邮件。你认为该承诺是否有效?分析:该承诺是否有效由建筑公司决定。根据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时,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水泥厂于2006年8月12日11:30发出电子邮件,正常情况下,建筑公司即时即可收到承诺,但是却由于外界原因而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收到承诺。此时,根据

13、合同法第29条,建筑公司可以承认该承诺的效力,也可以不承认。如果不承认该承诺的效力,就要及时通知水泥厂。若不及时通知,就视为已经承认该承诺的效力。3.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4.合同的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他们追求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与合同订立不同。合同订立,强调的是订约的过程,即强调的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订立所追求的目标,就是成立合同,合同成立是订立的结果。当然,有订立行为,合同不一定

14、成立。例题:P24,例2-1四、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的生效时间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2.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1)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

15、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6、。(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未获得授予权的表见代理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

17、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未来责任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可变更、

18、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时就显示公平.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19、撤销权。(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因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2合同履行的原则(1)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20、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是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适用条件:由一个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

21、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对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终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22、案例: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款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计划2004年5月完成的当月工程量约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04年5月3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分析: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

23、包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典型情形。(4)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应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六、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

24、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不能履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特定的标的物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强制实际履行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债务人破产。债务为自然债务。实践合同约定的债务。(2)债务的标的

25、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以给债权人弥补或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4)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5)定金罚则。七、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有狭义

26、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2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对公益事业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能将债权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

27、定不得转让。(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3)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2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28、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况,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债权债务同归一方(6)债权人免除债务(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合同的担保 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地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1担保形式1)保证(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

29、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人资格 不得作保证人的几种情况: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3)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两者对比:

30、一般保证中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执行保证人财产(但是一定要先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以后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

31、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权的实现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清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3)质押(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

32、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即合同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2)质押的种类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权利质押的概念是指出质人将其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津行为。(3)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3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4)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断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也享有留置权。(2)留置权构成要件 债权清偿期限已到;债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

34、的动产;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留置权的消灭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

35、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a债权消灭的 b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5)定金(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2)定金合同和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当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担保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的担保方式更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而定金则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更

36、显公平原则。2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1)投标担保(2)履约担保(3)预付款担保(4)维修担保(5)反担保(6)付款担保(7)业主支付担保(8)分包担保(9)留置权的使用二、合同的公证与鉴证1公证 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法律制度。2鉴证 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法律制度。3鉴证与公证的区别(1)性质不同(2)行使鉴证和公证权的国家机关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三、合同的仲裁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2合同仲裁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先行调解原则3合同仲裁解决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4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2)仲裁委员会的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2)仲裁员的产生3)开庭和裁决(1)开庭与否的决定(2)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3)证据的提供(4)开庭中的辩论(5)当事人自行和解(6)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7)仲裁裁决的作出4)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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