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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法律关系的概念其次章 合同法律基础 2 1 合同法律关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益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 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当某一种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时, 这种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就形成的一种用法律形式规范的权益与义务的法律关系。其次章 合同法律基础2、法律关系的特点: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肯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思想性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2、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需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表达。213 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有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益和义务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 即经济权益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和公民等。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益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4、合同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益和承担的经济义务。5、合同 法律事实合同法律事实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
3、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 二是要有肯定的法律事实。所谓的合同法律事实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确认, 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形。合同法律事实的内容: 内容包括行为和大事。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而做出的,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大事是指那些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 分为自然大事和社会大事。6、合同 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 2 国际合同法简介22 1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概念:合 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法律上具有缔结合同才能的当事人依法达成的明确双方或多
4、方相互权益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2、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合同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因而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国际法的原就、规章和规章制度只能由各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的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以协商的方式和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或一些国家集体的行动来强制实施, 抗议、警告、要求赔偿和反入侵战争等。国际法的基本 6 原就:可编辑资料 -
5、-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 相互敬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就。 互不侵害原就。 互不干涉内政原就。 国际合作原就。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就。 国际法中的外国人待遇。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 1999 月 3 月 15 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 1999 年 10 月 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让法废止。合同法分总就、分就、附责三部分, 共计二十三章, 428 条。合同法总就部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益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
6、内容。合同法分就部分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的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托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进行了特的的规定。23 1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就1、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是指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益义务关系, 合同法主要是指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 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7、权益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合同法的基本原就合同法的基本原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就,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原就。 1、公平原就。 2、自愿原就。 3、公正原就。 4、诚 实信用原就。 5、遵 守法律,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就。23 2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样, 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二) 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8、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确定, 有据可查, 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实践中,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纳的一种合同订立形式。口头形式, 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面对面协商或者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的形式。口头形式直接、简便、快速, 但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 不易分清责任。二、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 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 规定双方当事人权益义务的详细条文。合同法第 12 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9、宅。(二) 标的。(三) 数量。(四) 质量。(五) 价款或者酬劳。(六) 履行期限、 的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三、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实行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要约的概 念: 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 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 内容详细确定。 ( 2)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邀请。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
10、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3、要约生效时间。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撤消与失效:(1) 要约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消。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消。2. 受 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消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3) 要约失效。合同法第 20 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a.拒 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约人。b.
11、要约 人依法撤消要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c.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 受 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做出实质行变更。( 二) 承诺1、承诺的概 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 2) 承诺必需向要约人做出。( 3) 承诺必需与要约的内容一样, 承诺必需在有效期限内做出。2、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 22 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的期限。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 的生效时间
12、。合同法第 24 条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有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准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为新要约。承诺的内容应当要约的内容一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1、当事人采 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纳信件、数 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二) 合同成立的的点1、承诺生效 的的点为合同成立的的点。2、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 式订
13、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的点为合同成立的的点。3、当事人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的为合同成立的的点。 没有主营业的的, 其常常居住的为合同成立的的点。当事人另有商定的, 依据其商定。( 三)合同的事实成立1、当事人未 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五、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缺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
14、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情形。3、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就的行为。23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肯定的法律约束力。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一、 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商定, 享受权益, 承担义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条件, 既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值的阻挡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值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
15、不在就。二、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不予承认和爱护。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欺诈, 是指有意隐瞒真实情形或者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形, 欺诈对方, 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所谓胁迫, 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逼, 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惧怕而与之订立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的当事人非法勾结, 为牟取私利,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共同订立合同。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迂回的方法躲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合同。三、 可撤消的合同可撤消合同, 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经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 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