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_04国际商事合同法bmyd.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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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第第4 4章章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n n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n n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存在着内容上的差异,这就给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存在着内容上的差异,这就给国际商事交往带来了许多障碍和不便。有鉴于此,一些国国际商事交往带来了许多障碍和不便。有鉴于此,一些国际组织便专门致力于各国合同法的统一工作,希望能制定际组织便专门致力于各国合同法的统一工作,希望能制定出为各个不同国家所认可的统一合同法规则,促进国际商出为各个不同国家所认可的统一合同法规则,促进国

2、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成立于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成立于19261926年的国际统一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步较早、成绩也较为显著。该协会至今已经完私法协会起步较早、成绩也较为显著。该协会至今已经完成成7070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内容涉及货物买卖、货物运输、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内容涉及货物买卖、货物运输、信贷、旅游等领域。由该协会制定的公约有信贷、旅游等领域。由该协会制定的公约有7 7个,包括个,包括1964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国际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等,协会参与制定的现行公约有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等,协会参与制定的现行

3、公约有1010个,包括个,包括1980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统一法运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统一法运动的重要成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上一些动的重要成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等都加入主要国家,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等都加入了该公约。了该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n n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局限于国际货物销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局限于国际货物销售领域,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4、如合同的效力、合同领域,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未作规定,因而在适用的广泛性方面受到很大的的解释等未作规定,因而在适用的广泛性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限制。19801980年,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统一年,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统一规则的草案,这个工作组由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合同法和规则的草案,这个工作组由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经过经过141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反复的讨论和修订,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反复的讨论和修订,19941994年年5

5、5月,工作组终于完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月,工作组终于完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工作,并在国际统一私法理事会第制定工作,并在国际统一私法理事会第7373届会议上获得通届会议上获得通过。通则的正文分七章,共过。通则的正文分七章,共119119条,分为总则、合同条,分为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等七章。它是在世界各国合同法和联合国的履行和不履行等七章。它是在世界各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项法律原则,

6、并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项法律原则,并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在今后的国际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在今后的国际商事活动中,通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影响。商事活动中,通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影响。二、通则的适用范围n n通则是由近通则是由近20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制定而成的,未经外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制定而成的,未经外交会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为国际交会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为国际商事合同而制定的一般规则。因此,通则的适用范围商事合同而制定的一般规则。因此,通则的适用范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有很大

7、的灵活性。(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 n n(二)适用于当事人的选择(二)适用于当事人的选择n n(三)可替代国内法的适用(三)可替代国内法的适用n n(四)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四)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n n(五)可作为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范本(五)可作为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范本三、通则的特点n n将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比就会发现,将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比就会发现,两者在某些规定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而在另外一些问两者在某些规定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而在另外一些问题上却又存在区别。通则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题上却又存在区别。通则比国际

8、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更多地吸收了近年来国际合同法学界取得的最新成果,更多地吸收了近年来国际合同法学界取得的最新成果,更加接近国际商务实践,弥补了公约中所存在的很多不足。更加接近国际商务实践,弥补了公约中所存在的很多不足。与公约及其他法律相比,通则的有许多突出的特点,与公约及其他法律相比,通则的有许多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主要表现在:n n(1 1)加重了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加重了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n n(2 2)对标准条款制定了严格的限制,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对标准条款制定了严格的限制,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原则。n n(3 3)强调了通则的中性和国际性特点。)强调

9、了通则的中性和国际性特点。n n(4 4)扩展了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展了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四、通则的应用n n由于通则具有上述优点,被誉为由于通则具有上述优点,被誉为“法的思考的全球化法的思考的全球化极重要的进步极重要的进步”、“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国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国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对商人习惯法最具权威对商人习惯法最具权威且最具有价值的记述且最具有价值的记述”。n n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通则为合同准据法(一)当事人明示选择通则为合同准据法n n(二)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通则作为准据法(二)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通则作为准据法n n(

10、三)通则作为立法者立法的范本(三)通则作为立法者立法的范本n n(四)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四)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n n总的来说,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和仲裁院对通总的来说,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和仲裁院对通则持赞赏的态度,很愿意用它来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则持赞赏的态度,很愿意用它来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同公约。五、通则的基本原则 (一)缔约自由原则(一)缔约自由原则(一)缔约自由原则(一)缔约自由原则n n缔约自由是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根据缔约缔约自由是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根据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

11、,也有权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也有权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n n但现代商业社会的缔约自由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因此通则也规定了一但现代商业社会的缔约自由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因此通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的强制性立法,根据些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的强制性立法,根据 通则第通则第1.41.4条的规定,各国的强制性立法,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予以排除;其二是某些条的规定,各国的强制性立法,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予以排除;其二是某些重要的合同事项,如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的效力等,通则规定当事重要的合同事项,如诚实信

12、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的效力等,通则规定当事人对这些内容不得予以减损。人对这些内容不得予以减损。n n(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n n合同必须信守,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必须信守,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根据这一原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这里这一原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这里的的“合法理由合法理由”主要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如欺诈、胁主要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的

13、特殊事由,如欺诈、胁迫、错误等。因此,通则第迫、错误等。因此,通则第1.31.3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议或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此外,合同的约束力一般是对合同当事人。此外,合同的约束力一般是对合同当事人而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发生影响。例如,托运人与承运人之而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发生影响。例如,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收货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第间的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收货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第三人的效力问

14、题,通则不予以规定,留国内法处理。三人的效力问题,通则不予以规定,留国内法处理。n n(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n n通则第通则第1.71.7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通则所规定的这一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通则所规定的这一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排除或限制。允许当事人加以排除或限制。“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在通则中的很多条在通则

15、中的很多条款得到了直接和间接的适用,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实信用,主要指款得到了直接和间接的适用,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实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互相信赖、互相配合,应正当地行使权利、善意地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互相信赖、互相配合,应正当地行使权利、善意地行事,不应进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二是公平合理,主要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事,不应进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二是公平合理,主要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大致相等,一方当事人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也不得在合大致相等,一方当事人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也不得在合同履行时造成另

16、一方的不合理支出,等等。同履行时造成另一方的不合理支出,等等。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n n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就达成了一项合同。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机制。通则也采用了这种传统做法。不同的是,根据通则第2.1条的规定,即使没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阶段,甚至不能确定合同订立的时间,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存在合意,也应确认合同的成立。一、要约n n(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n n通则第通则第2.22.2条规定:条规定:“一项订立合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

17、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即构成要约。”根据这一规定,要约根据这一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n n(1 1)内容十分确定。)内容十分确定。n n(2 2)表示受约束的意旨。)表示受约束的意旨。(二)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n n通则第通则第2.32.3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时生效。”n n要约在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要要约在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随时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约人随时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通

18、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n n但如果要约已送达受要约人,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但如果要约已送达受要约人,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是否能够撤销要约?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而是否能够撤销要约?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而通则则完全采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通则则完全采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做法,它规定:的做法,它规定:“(1 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 2)但是,在下列情况

19、下,要约不得撤销:()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 a)要约写)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三)要约的终止n n根据通则的规定,一项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失根据通则的规定,一项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失去法律效力:去法律效力:n n(1 1)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n n(2 2)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承诺。n n(

20、3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n n其中,对要约的拒绝包括明示拒绝和默示拒绝。其中,对要约的拒绝包括明示拒绝和默示拒绝。前者是指受要约人明确答复不同意要约的条件,前者是指受要约人明确答复不同意要约的条件,这在实践中反而是罕见的;后者主要是指受要约这在实践中反而是罕见的;后者主要是指受要约人作出了答复,似乎有承诺的意思,但却对要约人作出了答复,似乎有承诺的意思,但却对要约做了某些添加、限制和修改。不论是明示拒绝,做了某些添加、限制和修改。不论是明示拒绝,还是默示拒绝,要约于被拒绝时即告终止,不论还是默示拒绝,要约于被拒绝时即告终止,不论要约是否是不可撤销的,也不论要约的期限是

21、否要约是否是不可撤销的,也不论要约的期限是否届满。届满。二、承诺n n通则第2.6条第(1)款规定:“受要约人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构成承诺。”根据通则的规定,一项承诺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n n(1)对要约内容的同意。n n(2)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二)承诺的生效和撤回n n承诺生效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对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定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前者采用定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前者采用“投邮生效原投邮生效原则则”,即承诺于发出时生效;后者采用,即承诺于发出时

22、生效;后者采用“到达生到达生效原则效原则”,即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通则,即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样,采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样,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如果当事人可用行为作为承用到达生效原则,但如果当事人可用行为作为承诺,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根据通则诺,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根据通则第第2.102.10条的规定,承诺在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条的规定,承诺在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以随时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或同时送达要约人。(三)逾期承诺n n逾期承诺是超出规定的有效期的承

23、诺。在传统的逾期承诺是超出规定的有效期的承诺。在传统的法律原则中,逾期承诺是无效的,但这种硬性规法律原则中,逾期承诺是无效的,但这种硬性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会违背当事人的愿望,造成交易定在某些情况下会违背当事人的愿望,造成交易的不便。有鉴于此,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的不便。有鉴于此,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样,对逾期承诺作了灵活的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样,对逾期承诺作了灵活的处理。通则第处理。通则第2.92.9条规定:条规定:“(1 1)逾期承诺)逾期承诺仍应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告仍应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具有效力或就该承诺的效力发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具

24、有效力或就该承诺的效力发出通知;(出通知;(2 2)如果裁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如果裁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即能及时被送达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即能及时被送达要约人的倩况下发出的,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要约人的倩况下发出的,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人此要约已经失效。人此要约已经失效。”三、合同的订立n n除了上述要约和承诺的基本规定外,通则除了上述要约和承诺的基本规定外,通则在吸收各国立法的成果,包括最新成果的在吸收各国立法的成果,包括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对合同订立过程的一些特殊

25、问题作基础上,对合同订立过程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n n(一)书面确认(一)书面确认n n(二)附条件成立的协议(二)附条件成立的协议n n(三)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三)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n n(四)恶意谈判(四)恶意谈判n n(五)保密的义务(五)保密的义务n n(六)标准条款(六)标准条款(六)标准条款-格式合同n n标准条款即通常所称的标准条款即通常所称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鉴于格式合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频繁使用,而且容。鉴于格式合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频繁使用,而且容易产生一些特殊的纠纷,通则对格式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易产生一些特殊的纠纷,通则对格式

26、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n n(1 1)标准条款的定义。)标准条款的定义。)标准条款的定义。)标准条款的定义。通则第通则第2.192.19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标准条款有下列几个特征:第一,标准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预定的,而不是在双出,标准条款有下列几个特征:第一,标准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预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第二,标准条款是为了通常和重

27、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的,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第二,标准条款是为了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宗业务或某些特定的当事人而制定的;第三,标准条款在使用时未与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宗业务或某些特定的当事人而制定的;第三,标准条款在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这类条款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不允许讨价还价。对方谈判,这类条款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不允许讨价还价。n n(2 2)意外条款。)意外条款。)意外条款。)意外条款。标准条款中的意外条款是指对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其效力的条款。在这标准条款中的意外条款是指对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其效力的条款。在这里,里,“不能合理预见不

28、能合理预见”应根据具体的贸易环境而确定,同时应考虑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应根据具体的贸易环境而确定,同时应考虑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通则规定意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使用标准条款一方的当事人利表达方式。通则规定意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使用标准条款一方的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不良的意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因此,通则规定,意外条款无效,用其优势地位,将不良的意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因此,通则规定,意外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除非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n n(3 3)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

29、冲突。根据通则的规定,标准条款属于一般条款,非标根据通则的规定,标准条款属于一般条款,非标准条款属于特别条款,依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当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准条款属于特别条款,依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当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非标准条款为准。冲突时,应以非标准条款为准。n n(4 4)格式合同之争。)格式合同之争。)格式合同之争。)格式合同之争。格式合同之争是指交易双方各自使用和交换自己的标准条款,但双方格式合同之争是指交易双方各自使用和交换自己的标准条款,但双方的标准条款内容互有差异,这样便会产生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如果成立,应以谁的标的标准条款内容互有差异

30、,这样便会产生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如果成立,应以谁的标准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则第准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则第2.22.2条款规定:条款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之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况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之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延迟地通在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第三

31、节 合同的效力n n合同的效力是指合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的效力是指合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效的合同应约束力。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效的合同应具备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具备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和内容合法等。除了上述基本要求示真实、形式和内容合法等。除了上述基本要求外,一些国家的合同法还有其他特殊要求,如英外,一些国家的合同法还有其他特殊要求,如英美法系国家要求存在对价,法国法要求存在约因美法系国家要求存在对价,法国法要求存在约因等。通则基本上吸收了各国的立法精神,同等。通则基本上吸收了各国的立法精神,同

32、时又充分考虑了现代国际商事交往的需要,对合时又充分考虑了现代国际商事交往的需要,对合同效力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效力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n n一、除外事项一、除外事项n n二、错误二、错误n n三、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三、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一、除外事项n n由于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某些问题规定迥然不同,由于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某些问题规定迥然不同,通则作为一种适用于国际商事交往的国际规则,无意通则作为一种适用于国际商事交往的国际规则,无意也不可能消除这些差异,因而通则第也不可能消除这些差异,因而通则第3.13.1条款排除了条款排除了一些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将这方面的内容留待国内法去一些导

33、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将这方面的内容留待国内法去解决。通则第解决。通则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通则不涉及由以下原因通则不涉及由以下原因而导致的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a a)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b b)无授权;)无授权;(c c)不道德或非法。)不道德或非法。”n n通则摒弃了对价、约因、自始不能的因素对合同效力通则摒弃了对价、约因、自始不能的因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使国际商事交往变得更为简单、方便,这也反映的影响,使国际商事交往变得更为简单、方便,这也反映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二、错误n n根据通则第根据通则第3.43.4条规定,错误是指在合同订

34、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条规定,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在这里,错误包括法律错误,因为国际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在这里,错误包括法律错误,因为国际商事交往会涉及不同国家复杂的法律体系,对外国法律的不熟悉可能商事交往会涉及不同国家复杂的法律体系,对外国法律的不熟悉可能引致错误的发生。与各国国内法一样,通则认为并非所有的错误引致错误的发生。与各国国内法一样,通则认为并非所有的错误都可以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方可主张合都可以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根据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同无效。根据

35、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n n(1 1)严重错误。)严重错误。n n(2 2)非错误方的条件。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非错误方必须符合下)非错误方的条件。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非错误方必须符合下列四种条件之一,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列四种条件之一,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非错误方犯了相同的非错误方犯了相同的错误;错误;错误是由非错误方造成的;错误是由非错误方造成的;非错误方知道或理应知道错误,非错误方知道或理应知道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中;中;在宣

36、告合同无效时,非错误方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在宣告合同无效时,非错误方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n n(3 3)错误方的条件。通则第)错误方的条件。通则第3.53.5条第(条第(2 2)款规定,错误方在下)款规定,错误方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不得宣告无效:述两种情况下不得宣告无效:错误是由于错误方的重大疏忽而造成错误是由于错误方的重大疏忽而造成的;的;错误与某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错误与某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n n(4 4)对不履行的救

37、济。)对不履行的救济。三、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n n通则第通则第3.83.8条至第条至第3.103.10条对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作了相应的规定。条对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作了相应的规定。n n(1 1)欺诈。根据通则第欺诈。根据通则第3.83.8条规定,欺诈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条规定,欺诈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前者是指当事人作出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和做法;后者是前者是指当事人作出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和做法;后者是指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披露。仅在指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披露。仅在广告或谈判中言过其实不能构成欺诈。如

38、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方当事广告或谈判中言过其实不能构成欺诈。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人的欺诈行为,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n n(2 2)胁迫。根据通则第)胁迫。根据通则第3.93.9条规定,如果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遭条规定,如果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遭受到对方的不正当胁迫,且该胁迫是急迫的和严重的,则受胁迫一方可受到对方的不正当胁迫,且该胁迫是急迫的和严重的,则受胁迫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这里的宣告合同无效。这里的“不正当不正当”既指当事人受到的胁迫行为或不行为既指当事人受到的胁迫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如人身攻击),也指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

39、如为本身是非法的(如人身攻击),也指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如为迫使对方按拟定条款订立合同而威胁提起诉讼)。而迫使对方按拟定条款订立合同而威胁提起诉讼)。而“急迫的和严重的急迫的和严重的”是指胁迫必须具有急迫性和严重性,以至于受胁迫方除了按对方提出是指胁迫必须具有急迫性和严重性,以至于受胁迫方除了按对方提出的条款签订合同外,再无其他合理选择。胁迫的急迫性和严重性应根据的条款签订合同外,再无其他合理选择。胁迫的急迫性和严重性应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地加以衡量。具体情况客观地加以衡量。n n(3 3)重大失衡。根据通则第)重大失衡。根据通则第3.103.10条的规定,重大失衡是指在合同订条的规定,重大

40、失衡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立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n n对于重大失衡的合同或条款,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对于重大失衡的合同或条款,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法院也可以予以修改,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法院也可以予以修改,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n n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n n通则第通则第4.14.1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为为“主观标准主观标准”

41、,另一个为,另一个为“合理标准。合理标准。”此外,通则此外,通则第第4.34.3条还列举了在适用这两个标准时应考虑的几个主要条还列举了在适用这两个标准时应考虑的几个主要因素。因素。n n(一)主观标准和合理标准(一)主观标准和合理标准n n(二)参考因素(二)参考因素n n要确定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必须考虑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要确定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必须考虑与合同相关的所有情况。通则第情况。通则第4.34.3条列举了其中较为重要(但不是全部条列举了其中较为重要(但不是全部)的因素,包括:)的因素,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当事人之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间已确立的习惯

42、做法;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同的性质与目的;在所涉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条款和在所涉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条款和表达的含义;表达的含义;惯例。根据通则的注释,在一般情况惯例。根据通则的注释,在一般情况下,前三项因素较适合于主观标准,后三项因素较适合于下,前三项因素较适合于主观标准,后三项因素较适合于合理标准。合理标准。二、特殊规则n n除了上述两个基本原则外,通则还规定了几个特殊的合除了上述两个基本原则外,通则还规定了几个特殊的合同解释规则。同解释规则。n n(一)整体规则(一)整体规则n n整体规则是指在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和表述时,应根据其所属整体规则

43、是指在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和表述时,应根据其所属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n n(二)有效规则(二)有效规则n n通则第通则第4.54.5条规定:条规定:“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它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它们全部有效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效力。们全部有效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效力。”n n(三)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三)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n n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n

44、n(四)语言差异规则(四)语言差异规则n n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人经常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人经常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来制定合同条款。来制定合同条款。n n(五)补充空缺规则(五)补充空缺规则n n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因不愿处理或不能预见而对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因不愿处理或不能预见而对某些问题未能加以规定,使合同出现遗漏或空白之处,但日后些问题未能加以规定,使合同出现遗漏或空白之处,但日后在履行过程中又可能碰到这些空缺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对在履行过程中又可能碰到这些空缺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来补充这些空缺,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功能之合同的解

45、释来补充这些空缺,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功能之一。一。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n n合同的内容是合同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在合同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但也有一部分内容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如默示义务、空缺条款的补充等。因此,通则第五章对合同的内容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n n将合同的义务划分为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这是将合同的义务划分为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这是许多国家的合同法所采用的做法。通则第许多国家的合同法所采用的做法。通则第5.15.1条重申了这种被广泛接受的原则,它规定:条重申了这种被广泛接受的原则,它规定:“各各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可以是明示的

46、,也可以是默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示的。”在这里,主要是默示义务的问题。通在这里,主要是默示义务的问题。通则与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不同,它并没有具体规则与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不同,它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义务属于默示义务,而只是提供了几个在定哪些义务属于默示义务,而只是提供了几个在确定默示义务时所应考虑的依据(第确定默示义务时所应考虑的依据(第5.25.2条)。这条)。这些依据包括:些依据包括: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各方当事各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诚实信用和公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平交易原则;合理性。合理性。二、当事人之间的

47、合作义务 n n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合同通常被认为是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交汇点,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合同更应该视为各方当事人合作的共同项目。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互相配合、互相合作。这一基本原则,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曾得到较大程度的体现,而通则的部分规定也清楚地贯穿了这一原则。但通则更进一步地将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提升为一种明确的义务。三、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与尽最大努力的义务n n通则在吸取一些国家合同法的基础上,对通则在吸取一些国家合同法的基础上,对“获取特定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结果的义务”和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尽最大努力的义务”进行了规范。进行了规范。n n所谓所谓“获

48、得特定结果的义务获得特定结果的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应保证某种特定结果的出现。而所谓事人一方应保证某种特定结果的出现。而所谓“尽最大努尽最大努力的义务力的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尽最大,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合理的措施促使某一结果的出现,但不保证获努力、采取合理的措施促使某一结果的出现,但不保证获得特定的结果。得特定的结果。n n在上述两种义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在某些在上述两种义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在某些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究竟是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究竟是“获取特定

49、的获取特定的结果结果”,还是,还是“尽最大的努力尽最大的努力”并不十分清楚,因而会产并不十分清楚,因而会产生如何确定的问题;第二,如果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生如何确定的问题;第二,如果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是是“尽最大努力尽最大努力”,那么应如何判断该方当事人是否尽了,那么应如何判断该方当事人是否尽了最大的努力?最大的努力?四、履行质量的确定n n通则第通则第5.65.6条规定:条规定:“如果合同中既未规定而且也无如果合同中既未规定而且也无法根据合同确定履行的质量,则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其履法根据合同确定履行的质量,则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其履行的质量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行的质

50、量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水准。水准。”n n根据这一规定,在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时,当事人一方履根据这一规定,在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时,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质量应同时符合两个方面的标准:其一,是平均行合同的质量应同时符合两个方面的标准:其一,是平均质量标准。这是关于质量方面的最低要求,供应商不需提质量标准。这是关于质量方面的最低要求,供应商不需提供超过平均质量的货物或服务,但也不应提供劣质的货物供超过平均质量的货物或服务,但也不应提供劣质的货物或服务;其二,是合理标淮。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质量应或服务;其二,是合理标淮。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质量应令人可以接受。通则规定这一标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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