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篇3(法律关系)dhna.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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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重点:重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的分类)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原因作用:民事立法的条理基础,民事司法的分析工具。从生活关系到民事法律关系从生活关系到民事法律关系张三请李四、王五晚上在又一村喝酒。后来张三爽约。李四和王五很生气,就一起去吃饭。吃饭不给钱。王五喝酒过多死亡。李四吃了饭后身体不适法律关系之形成与展开1.生活关系2.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从具体到抽象)3.事实层面上的法律关系(从抽象到具体)权利

2、义务或责任制度权利义务或责任制度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具有平等性、主体具有平等性2、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3、其之产生,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其之产生,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 人格权人格权 物权物权 债权债权 继承权继承权 亲属权亲属权民法分则民法分则 各编各编 1、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意义2、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3、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4、对民法规范

3、之适用的意义、对民法规范之适用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主体 权利权利 客体客体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能力)民

4、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可能性)人可非人非人可人(人格的普遍化)强制规范,不得让与和剥夺(维系人的基础)2.民事行为能力(现实性)*私人自治何人可自治?意思能力:意识能力+意志能力意思能力的统一化3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私人自治自主行为自己责任*社会化责任问题的现实性。如未成年人责任看财产。民事责任能力3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

5、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人身利益财产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概念、特征: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的实体存在。1.物理属性:有体物?2.财产属性:有用性+可支配性3.非人身性:A.人身债务的除去B.人体器官问:“物”为何物?常鹏翱李富成:“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常鹏

6、翱:“物物”在民法中的隐喻及其困境在民法中的隐喻及其困境方新军: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物的分类关注点:分类的标准分类的意义动产与不动产1.标准;移动+价值损害2.意义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法权利类型不同:用益物权限制不同诉讼管辖3.准不动产问题流通、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特定物与种类物何为特定物特定化问题特定化的意义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两者均可2、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物的分类(重点)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主物转让的,

7、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物与孳息(天然原物与孳息(天然+法定)法定)第116条(脱离原物的脱离原物的)天然孳息,由(原物的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和其他投资的收益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和其他投资的收益)收益,除除孳息孳息和和(非人为的非人为的)自然增值()自然增值(如由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价格提升)外)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买卖

8、合同上的三个问题所有权风险孳息特殊意义的物:权利物化(证券化)权利证券化的原因:流通性、便捷性、融资合同债权的证券化1.货币一般等价物(占有即所有)2.证券:权利与证券联系密切(1)金券不可分(2)有价证券不可分,见票不见人(3)资格证券原则不分,但也可以3.证书可分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目的:获得利益目的:获得利益意义:人的自由意义:人的自由法律法律确认、保护之确认、保护之 利益说利益说 耶林(耶林(Jhering)主观说主观说 温特夏特(温特夏特(Wdscheid)法力说法力说

9、梅尔克(梅尔克(Merkel)相关概念权益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人身、财产权益。权限:为他人利益可相对自由行动的空间。如代理权(限)、监护权(限)。权能:权利的组成单元。如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二)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二)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权利权利=

10、利益利益+法力法力1、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区分标准:利益性质是否具有物质利益区分意义:与人的关系可否放弃、转让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进一步分类与民法体系构建人身与财产权的混合:著作权、公开权2.绝对权与相对权1.区分标准: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2.区分的意义:保护程度及其公示要求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3.学说发展:但新近学说有主张债权于受第三人侵害时,亦可向之主

11、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重点、难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重点、难点)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他人干预他人干预支配权:支配权:直接实现直接实现 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绝对权绝对权”、“对世权对世权”请求权:请求权: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他人的行为他人的行为 通过他人行为的事实来实现通过他人行为的事实来实现 义务人特定义务人特定 “相对权相对权”、“对人权对人权”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他人的行为他人的行为阻却之阻却之抗辩权:抗辩权:反对反对“请求权请求权”的权利的权利 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区分区

12、分“抗辩抗辩”与与“否认否认”依据依据A依据依据B否认否认支配权支配权1.特点:(1)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2)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2.作用:(1)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2)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质。3.种类:物权、知识产权思考:人身权是支配权么?阅读:尹田: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 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中国法学2006(2)。请求权定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地位: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

13、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籍助于请求权的行使。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沿革:系德国法学家Winscheid由罗马法上的Actio发展出来,认为在诉权之外尚且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此一见解,为法学上一项重大发现。请求权与债权1.请求权与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有多种。引发: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发现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发现谁以何种法律规定,向谁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

14、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格权的请求权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思考:请求权竞合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请求权与债权:债权不单含有请求权效力。抗辩权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1)永久抗辩(2)一时抗辩(延期)抗辩权为私权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诉讼上的抗辩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1.权利生成的抗辩

15、2.抗辩权问题:必须由当事人主张(1)永久抗辩(2)一时抗辩(延期)3.权利毁灭的抗辩:清偿、提存、免除、抵消、混同形成权形成权1.含义: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2.沿革:形成权理论的体系化肇始于德国。形成权名称,始于泽克尔泽克尔(Scekel),被德国学者汉斯多利斯(HansDolls)誉为法学上的发现法学上的发现。3.功能: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4.形成全的发生原因:法定(原因何在)法定(原因何在)+约定5.种类: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自作自受自作自受 同意权(债务承担)、确定权

16、(选择之债)、抵消权同意权(债务承担)、确定权(选择之债)、抵消权无损害无损害6.形成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相对人的保护稳定法律关系)(1)不得附期限或条件)不得附期限或条件第99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不得撤销:防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得撤销:防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7、消灭。阅读:申卫星:形成权基本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0卷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1.区分标准:区分标准:依据一个权利的存在是否依存于其他的权利为标准,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从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都要受到主权利的影响。3.种类:担保了解:担保的从属性(附随性)1.发生上的:发生上的:先有主债权,后有从担保。例外:最高额担保。2.变动上的:变动上的:主债权转让,担保债权也一并转让。担保法解释2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18、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外:例外:担保法解释6(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消灭上的:消灭上的:主债权消灭(无效),担保权亦消灭(无效)。例外:例外:独立担保。担保法5: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约定。物权法物权法172:设立担

19、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了解:担保的从属性(附随性)3.抗辩上的:抗辩上的:担保法20:一般保证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4.特定性上的:特定性上的:主债权变动,担保债务也变动(如何变动?)担保法24(有修改):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20、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3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从属性)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1.区别标准:与主体的结合程度。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本身,与权利主体密不可分,不得让与、继承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是专属权。非专属权是可以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如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可以转让、继承等。2.区分意义:是否能被让与、是否能被强制执行。3.注意:财产的专属性问题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1、:(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期待权1.区别标准:权利的现实性与否。区别标准:权利的现实性与否。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的权利。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2.区分意义:期待权的保护问题。区分意义:期待权的保护问题。3.种类:种类:附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所生的权利为典型的期待权。也有学者主张期待权还包括:(1)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2)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阅读:申卫星:期待

22、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案例思考2008年2月1日,某公司业务员刘振声在当地娱乐中心购买了两张当晚6点钟的电影票,想要邀请其女朋友一起观看。但由于公司临时加班,刘振声只好取消了约会,并将两张电影票送给了他的同学吴永军。当晚吴永军与其女友一起观看了电影。由于娱乐中心搞促销活动,刘振声送给吴永军的电影票不仅可以看电影,还可以当场抽奖。吴永军与其女友看完电影后出来抽奖,不想吴永军手里的那张电影票号码中了5000元的一等奖。吴永军中奖后,刘振声认为吴永军白看电影就已经是受惠了,而奖金应该归刘自己所有,但吴永军并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1.通过

23、事实行为的行使2.通过法律行为的行使宇奈月温泉案大正六年,案外人A投人30万日元(旧币值)巨资,从位于日本富山县黑部溪谷上流的黑雉温泉向位于溪谷入口的宇奈月铺设一条长达7560米的引水管,以此开设宇奈月温泉。由于某种失由于某种失误,误,A当时并未设定经过某段土地的水管的合法利用权当时并未设定经过某段土地的水管的合法利用权。大正十三年,宇奈月温泉转由经营铁路的Y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经营。昭和三年,得知上述内情的得知上述内情的X(原告、上诉人)从案外人(原告、上诉人)从案外人B处购人引水管经过的一段土地(约处购人引水管经过的一段土地(约112坪),并以不法占据为由坪),并以不法占据为由强迫强迫Y

24、要么撤去引水管;要么将周边为要么撤去引水管;要么将周边为X所有的荒地共计所有的荒地共计3000坪坪以每坪以每坪7日元共日元共2万余日元(高出时价万余日元(高出时价10倍)的价格一起买下倍)的价格一起买下。Y则提出,如果只是将引水管通过的土地以每坪7日元的价格买下的话,可以答应。由于引水管通过的土地实际面积只有2坪,X遂不同意,仍然要求Y买下其全部土地;否则就拆除引水管。鉴于此块地为荒芜地和斜坡地,无甚利用价值,Y因此予以拒绝。X遂基于土地所有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起诉要求拆除引水管并禁止他人进人。Y以引水管绕道花费过大,加之因此将会导致休业270天为由抗辩。Y同时指出,根据X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使

25、其无价值的土地恢复原状的结果,将招致更大的其他个人乃至国家的经济损失;X的排除妨害请求,实际是其获得不当私利的企图。此案一审、二审均判Y胜诉。X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对讼争土地不享任何权利的Y公司为何竟享有未经土地所有者允许而在该土地上施工的权利,此点理由不明。土地所有者对进人其土地的一切行为要求排除妨害,土地所有者对进人其土地的一切行为要求排除妨害,此乃所有权的当然行使此乃所有权的当然行使。大审院于昭和十年(1935年)10月5日作出裁判,判决驳回上诉。裁判要旨所有权遭受侵害或有其他危险时,所有者自可出于除去此种侵害状态或予以禁止的目的而请求裁判上的保护。但本案的侵害所致损害微不足道且侵

26、害的除去特别困难或纵然除去亦需花费莫损害微不足道且侵害的除去特别困难或纵然除去亦需花费莫大费用大费用。当事人为利用此事实图谋不当利益而购人案中涉及土地,一方面迫使对方消除侵害,另一方面要求对方以与其土地价值极不相当的巨额公金买下土地,且不接受一切协调方案。据此,其据此,其除去侵害的请求,仅具所有权行使的外形,而并非真正的权利救除去侵害的请求,仅具所有权行使的外形,而并非真正的权利救济。济。上述行为纯系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纯系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以此种手段行使所有权,与社会观念上所有权的目的相违背,脱离了所有权机能容许脱离了所有权机能容许的范围,当属权利滥用的范围,当属权利滥用。权利滥用之禁止

27、(重点)1.何为权利滥用(区别侵权)2.权利滥用之构成*从主观故意到社会容忍限(利益衡量论)案例:信玄公旗挂松事件、宇奈月温泉案、大阪航空港噪音事件3.权利滥用之后果行为无效(以法律行为方式滥用)损害赔偿权利限制权利剥夺阅读:张利春:日本公害侵权中的“容忍限度论”述评兼论对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启示,法商研究2010(3)。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1)自卫行为。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2)自助行为。如公共汽车

28、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民事义务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依法定、约定产生依法定、约定产生 行为限制行为限制应为;不应为应为;不应为 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利他性与限定性利他性与限定性(二)民事义务的实现(二)民事义务的实现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义务的产生依据义务的产生依据2、一般义务、附随义务、一般义务、附随义务义务的发生原因义务的发生原因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义务

29、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权利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义务)4、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义务的内容义务的内容案例思考:专属义务能否转让?四川省都江堰青城山镇人刘兵(化名)于2001年5月迁居到温江,因无法赡养母亲,便和妹妹刘凤(化名)于2001年6月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约定刘兵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刘凤,由刘凤负责供养母亲,其母对此也表示同意。其后,双方依约而行,2002年6月刘凤对该处房产进行改建,刘兵夫妇均在场并未提出异议。但到了2003年,刘兵夫妇却将刘凤告到法院,称该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有二,一是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

30、同予以撤销;二是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经审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该协议的性质为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因为刘凤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赡养义务为代价的,而且其母对此转让行为也表示同意。至于赡养义务可否在赡养人之间转让,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兵的请求。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刘家兄妹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刘兵转让的实际上是他应履行的物质上的赡养义务,但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仍应由刘兵亲自履行,因此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符合道德规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适法事实适法事实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A(权利(权利A义务义务A)法律关系法律关系B(权

31、利(权利B 义务义务B)违法事实(义务违反)违法事实(义务违反)责任责任救济权救济权 财产性财产性 补偿性: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补偿性: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任意性:允许自治与协商任意性:允许自治与协商(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二)民事责任的特征(二)民事责任的特征(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 基础权利法律关系的救济、回复基础权利法律关系的救济、回复 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1.联系:(1)二者互生:没有无责任的民事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责任。(2)形式相似:以给付(财产)为内容。2.区别:(1)法律

32、性质不同:是否处于违法状态(2)发生条件不同:是否以违法为前提(3)拘束力不同:是否具有现实拘束力3.如何认识二者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的独立第一性第二性合同:作为作为侵权:不作为(作为)作为阅读: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三、民事责任的分类三、民事责任的分类(一)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一)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二)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二)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三)单独责任、共同责任(三)单独责任、共同责任 区分依据:区分依据:责任的内容责任的内容区分依据:区分依据:发生的根据发生的根据区分依据:责任人的数量区分依据:责任人的数量(四)按份责

33、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四)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区分依据:是否区分份额区分依据:是否区分份额(五)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五)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区分依据:责任的范围区分依据:责任的范围 针对针对“营业体营业体”的出资人而言的出资人而言自然人一般为限责任;法人为有限责任。自然人一般为限责任;法人为有限责任。(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区分依据:责任承担的原则区分依据:责任承担的原则“归则原则归则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发生(1)绝对发生:无中生有先占(2)相对发生:代代相传买卖、继承变更:内容的变更(1)主体数量+质量(相对发生)(2)客体内容(3)内容消灭(1)绝对消灭:灰飞烟灭、荡然无存物之灭失(2)相对消灭: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重点)1.自然事实(1)事件:战争、罢工*人的出生、失踪、死亡(2)客观状态:时间经过、天气变化、2.(人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人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1)事实行为法定主义模式(不得不如此)如先占、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2)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果真如此)*合法与非法区分的意义:主体的要求:要有行为能力(可以自治)效果的安排: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发生效果事实构成事实构成遗嘱继承=遗嘱(法律行为)+被继承人死亡(事件)+继承人接受继承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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