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byok.pptx

上传人:jix****n11 文档编号:87094480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PPTX 页数:71 大小:342.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byok.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byok.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byok.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byok.pptx(7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讲座座主讲人:马海岸主讲人:马海岸马海岸律师简介:马海岸律师简介: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第九届、第十届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第九届、第十届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第四届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委员会委员东莞市第四届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委员会委员东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委员东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委员东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民事

2、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东莞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东莞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目录劳动法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作用、工伤的鉴定、工伤待遇、工亡待遇工伤保险的作用、工伤的鉴定、工伤待遇、工亡待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的基本原则、劳动仲裁的时

3、效、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员工入职管理第一部分:员工入职管理第二部分:员工日常工作管理第二部分:员工日常工作管理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法意义上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劳动”的含义的含义1)1)基于法定义务基于法定义务2)2)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3)3)有报酬的有报酬的4)4)为职业的为职业的区别于一般意义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区别于夫妻和亲子关系的劳动区别于道德风格的义务劳动区别于大学生打工的社会实践劳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合同签订的对象:1、主体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额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劳动者2、16岁男60岁/女55岁3、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退休者4、无行为能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5、劳务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试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合同签订时间:1、入职一个月;2、逾期,支付双倍工资;3、满一年,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5、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订立条件:协商一致(协商订立)协商一致(协商订立)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强制订立)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强制订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强制订立)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强制订立)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同订立)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同订立)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

6、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条文: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风险:风险:试用期解除:试用期解除:解除无效解除无效双倍赔双倍赔偿金偿金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赔偿金(第八十三条)赔偿金(第八十三条)应对:不得延长;符合法律规定;应对:不得延长;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考核:试用期内考核: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录用条件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不符合录用

7、条件证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相互告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风险:欺诈、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要点:第一,如实告知;第二,招用劳动者时,让劳动者确定知道和了解;第三,内容

8、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告知是义务。应对:劳动合同约定;告员工书;规范告知程序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条文: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相互告知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终止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完全履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对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行完毕之前,对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完全履

9、行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或单方行为导致当事人提前消灭完毕之前,双方或单方行为导致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的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约定终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约定终止条件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关系终结。止条件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关系终结。工资的构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

10、资等。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的月工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疾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2)补偿性(3)广泛性(4)社会性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

11、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的养老保险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劳动者能够切实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物质基础。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有三个基本渠道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一、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享有养老险待遇的条件或依据,主要包括:1.劳动风险养老保险的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2.工龄条件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二、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养老保险

12、的待遇项目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主要项目,是退休、退职劳动者所直接获得待遇项目。按我国现行规定,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包括:1.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主要是指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标准执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不限于单位职工,不限于城市居民。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

13、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工伤保险是社会保制度中产生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和普遍的保险形式。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不同与养老保险的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工伤保险的制度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表现一下几方面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

14、时得到及时医治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工伤的认定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意外伤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外,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职工因故意伤害、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导致本人在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因工伤事故后果不同而不同。工伤事故可能造成职工受伤、患职业病、残疾或死亡。一般据此划分为三种具体待遇类型: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一、工伤医疗期间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包括

16、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2、由所在单位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包括(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工伤伤残待遇1.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用人单位、

17、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工伤职工经评残后,享受评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经评残后,享受评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18、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

19、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

20、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工亡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非因公

21、死亡待遇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7115号文)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意味着劳动者个人和家庭的生存危机,给人们带来

22、生活上的极大困难。失业率上升同时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注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失业问题,简历失业保险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有效方法。失业保险的特点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下提点: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3.待遇水平较低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何谓“失业”?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处于得不到工作的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失业是在调查期间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一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

23、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

24、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省后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1.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3.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生育保险的待遇(一)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

25、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1 1)合意解除【第三十六条】(2 2)单 方 解 除员工单方解除权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过错性解除【第三十九条】非过错解除【第四十条】裁员【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合意解除条文: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点:要点: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受限制解除条件约束。不受限制解除条件约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过错性解除、过错

26、性解除即时通知解除,不需支付补偿金即时通知解除,不需支付补偿金2、非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提前提前30天通知天通知(或支付代或支付代通知金通知金),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金3、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条件(第四十一条)条件(第四十一条):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规定进行重整的;依照企业破产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27、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限制性解除条件不得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可依三十九条)不得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可依三十九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终止条件条文: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要点:要点:1、

28、约定条件;、约定条件;2、法定条件。、法定条件。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终止限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三方原则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条: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

29、)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时效及仲裁时效的基本理论时效及仲裁时效的基本理论时效时效法律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或

30、主张权法律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或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即丧失相关权利的期间利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即丧失相关权利的期间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制度。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31、之日起计算。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之日起,仲裁时效期

32、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 1)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中断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法定

33、事由包括:法定事由包括:A A、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B B、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C C、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2 2)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效期间的计算。法定事由: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

34、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中规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

35、调解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中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6、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解不成。2 2、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3 3、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效力:(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十五、十六规定:经调解达成协第十四条、十五、十六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

37、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劳动争议处理

38、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当事人协商一、当事人协商二、调解组织调解二、调解组织调解三、劳动争议仲裁三、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第二十八条要求: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三)证据和证据来

39、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与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一般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一般包括:(一)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一)申请

40、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二)当事人超过仲裁申请的期限;(二)当事人超过仲裁申请的期限;(三)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法(三)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审查受理的条件审查受理的条件办案规则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人员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二)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内容;(三)争议是否属于仲

41、裁委员会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委管辖;(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委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时效规定。(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时效规定。应诉与答辩应诉与答辩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内劳动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议仲裁

42、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结案仲裁结案1 1、调解、调解 2 2、和解撤诉、和解撤诉 3 3、裁决、裁决 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一)执行(一)执行(1 1)执行机构)执行机构(2 2)申请执行时间)申请执行时间(3 3)执行带有强制性)执行带有强制性(二)强制措施及督促程序等衔接(二)强制措施及督促程序等衔接1 1、支付令、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二

43、款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者经济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拒不履行的,费或者经济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依法发出支付令。Theend,thankyou!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规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