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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 年版)目目 录录 一、粮食加工品.1 1 小麦粉.1 2 大米.3 3 挂面.5 4 其他粮食加工品.7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5 1 食用植物油.15 2 食用动物油脂.18 3 食用油脂制品.20 三、调味品.23 1 酱油.23 2 食醋.25 3 酿造酱.28 4 调味料酒.30 5 香辛料类.32 6 固体复合调味料.36 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39 8 液体复合调味料.43 9 味精.46 10 食用盐.48 11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51 四、肉制品.54 1 预制肉制品.54 2 熟肉制品.56 五、乳制品.64 1 液体乳.6
2、4 2 乳粉.68 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70 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72 六、饮料.78 1 包装饮用水.78 2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81 3 蛋白饮料.83 4 碳酸饮料(汽水).86 5 茶饮料.88 6 固体饮料.90 7 其他饮料.92 七、方便食品.96 八、饼干.101 九、罐头.104 十、冷冻饮品.109 十一、速冻食品.112 1 速冻面米食品.112 2 速冻调理肉制品.115 3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117 4 速冻谷物食品.119 5 速冻蔬菜制品.121 6 速冻水果制品.123 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126 1 膨化食品.126 2 薯
3、类食品.128 十三、糖果制品.133 1 糖果.133 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5 3 果冻.137 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140 1 茶叶.140 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3 十五、酒类.147 1 白酒.147 2 黄酒.149 3 啤酒.151 4 葡萄酒.153 5 果酒(发酵型).155 6 配制酒.157 7 其他蒸馏酒.159 8 其他发酵酒.161 十六、蔬菜制品.163 十七、水果制品.168 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73 十九、蛋制品.176 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80 1 焙炒咖啡.180 2 可可制品.181 二十一、食糖.184 二十二、水产制品.1
4、92 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199 二十四、糕点.202 1 糕点.202 2 月饼.205 3 粽子.208 二十五、豆制品.211 二十六、蜂产品.217 1 蜂蜜.217 2 蜂王浆.219 3 蜂花粉.221 4 蜂产品制品.223 二十七、保健食品.226 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231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31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35 3 营养补充品.238 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46 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255 三十一、餐饮食品.267 三十二、食品添加剂.272 1 食品添加剂明胶.272 2 复配食品添加剂.274 3 食品用香精.276 4 食品添
5、加剂苯甲酸钠.278 5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280 6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282 7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284 三十三、食用农产品.287 1 畜禽肉及副产品.287 2 蔬菜.299 3 水产品.331 4 水果类.339 5 鲜蛋.357 6 豆类.360 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362 附注 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366 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367 1一、粮食加工品 1 小麦粉 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标准粉、普通粉、精制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
6、麦粉、全麦粉、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营养强化小麦粉等。1.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
7、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5009.2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偶氮甲酰胺的测定 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卫生部公告2011第 4 号 卫生部等 7 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8、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2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9、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1.4.3 抽样单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
10、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1.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小麦粉检验项目见表 1-1。表 1-1 小麦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镉(以 Cd 计)GB 2762 GB 5009.15 2
11、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3 玉米赤霉烯酮 GB 2761 GB 5009.209 4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 2761 GB 5009.111 5 赭曲霉毒素 A GB 2761 GB 5009.96 6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3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7 偶氮甲酰胺 GB 2760 GB 5009.283 8 过氧化苯甲酰 卫生部公告2011第 4 号 GB/T 22325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
12、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 大
13、米 2.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大米产品包括大米(籼米、粳米、糯米)、糙米、留胚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不包括黑米、紫米、红线米等色稻米。2.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4、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2.4 抽样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15、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
16、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2.4.3 抽样单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2.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17、大米检验项目见表 1-2。表 1-2 大米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GB 2762 GB 5009.15 3 无机砷(以 As 计)GB 2762 GB 5009.11 5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4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5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
18、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 挂面 3.1 适用范围适
19、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挂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挂面是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碳酸钠或面质改良剂或其他辅料,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悬挂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等。普通挂面是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为辅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花色挂面是在小麦粉的基础上,添加了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手工面是以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3.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20、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6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
21、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配料中含玉米(粉)的挂面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其他挂面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配料中含玉米(粉)的挂面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2、2kg;其他挂面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500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中配料中含玉米(粉)的挂面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
23、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3.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挂面检验项目见表 1-3。7表 1-3 挂面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黄曲霉毒素 B1a GB 2761 GB 5009.22 3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B 2760 GB 5009.121 注:a.限配料中含玉米(粉)的
24、挂面检测。3.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
25、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 其他粮食加工品 4.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4.2.1 谷物加工品谷物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等。4.2.2 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
26、品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状粮食制品,包括玉米粉(片、渣)、米粉和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粉(片、渣)包括玉米糁、玉米粉、玉米渣等。米粉包括汤圆粉(糯米粉)、大米粉等。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包括燕麦片、豆粉类(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8芸豆粉、蚕豆粉等)、莜麦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杂面粉、混合杂粮粉等。4.2.3 谷物粉类制成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的食品,包括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米粉制品和其他谷物
27、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是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机制或手工按照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形状的非即食面制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鲜面条等。发酵面制品是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发酵工艺制成的面制品,如馒头、包子、发酵面团、花卷等。米粉制品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水浸泡、制浆、压条或挤压等加工工序制成的条状、丝状、块状、片状等不同形状的制品,如年糕、糍粑、米线、(广西)米粉等。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除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和米粉制品以外的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干面制品(面叶、面片、蝴蝶面等)、面糊、裹粉、煎炸粉、意大利面等。4.3 检验
28、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
29、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
30、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9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4.4.2.1 谷物加工品谷物加工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
31、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
32、,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4.4.2.2 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玉米粉(片、渣)总量不少于 3kg,米粉、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总量不少于 1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
33、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玉米粉(片、渣)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米粉、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玉米粉(片、渣)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米粉、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中玉米粉(片、渣)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1
34、0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4.4.2.3 谷物粉类制成品谷物粉类制成品(1)生湿面制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2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35、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2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1.2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600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2)米粉制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4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
36、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抽取的样品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300g。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2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2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
37、复检备份样品;其他情况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600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3)其他类型产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发酵面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除外)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6kg;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 11量不少于 4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
38、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发酵面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除外)抽取的样品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00g,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500g。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发酵面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除外)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500g,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抽取样品量不
39、少于 2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发酵面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除外)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500g,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他情况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中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
40、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4.4.3 抽样单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4.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4.5.1.1 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见表
41、 1-4。表 1-4 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GB 2762 GB 5009.15 12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3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4.5.1.2 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目见表 1-51-7。表 1-5 玉米粉(片、渣)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2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3 赭曲霉毒素 A GB 2
42、761 GB 5009.96 4 玉米赤霉烯酮 GB 2761 GB 5009.209 表 1-6 米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a GB 2762 GB 5009.15 3 总汞(以 Hg 计)a GB 2762 GB 5009.17 4 无机砷(以 As 计)a GB 2762 GB 5009.11 5 苯并a芘a GB 2762 GB 5009.27 注:a.限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之后生产的、配料仅为大米或大米粉的产品检测。表 1-7 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
43、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铬(以 Cr 计)GB 2762 GB 5009.123 3 赭曲霉毒素 Aa GB 2761 GB 5009.96 注:a.限燕麦片、豆粉类检测。4.5.1.3 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见表 1-81-11。表 1-8 生湿面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B 2760 GB 5009.28 3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B 2760 GB 5009.28
44、13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4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B 2760 GB 5009.121 5 二氧化硫残留量 GB 2760 GB 5009.34 表 1-9 发酵面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B 2760 GB 5009.28 2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B 2760 GB 5009.28 3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B 2760 GB 5009.121 4 糖精钠(以糖精计)GB 2760 GB 5009.28 5 菌落总数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2 6
45、 大肠菌群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GB/T 4789.3-2003 7 沙门氏菌b GB 31607 GB 4789.4 8 金黄色葡萄球菌b GB 31607 GB 4789.10 第二法 注:a.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b.限非定量包装的即食食品(不含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检测。表 1-10 米粉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B 2760 GB 5009.28 2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B 2760 GB 5009.28 3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B 276
46、0 GB 5009.121 4 二氧化硫残留量 GB 2760 GB 5009.34 5 菌落总数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2 6 大肠菌群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GB/T 4789.3-2003 7 沙门氏菌b GB 31607 GB 4789.4 8 金黄色葡萄球菌b GB 31607 GB 4789.10 第二法 14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注:a.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b.限非定量包装的即食食品(不含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检测。表 1-11 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
47、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黄曲霉毒素 B1a GB 2761 GB 5009.22 2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B 2760 GB 5009.28 3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B 2760 GB 5009.28 4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B 2760 GB 5009.121 5 菌落总数b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2 6 大肠菌群b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GB/T 4789.3-2003 7 沙门氏菌c GB 31607 GB 4789.4 8 金黄色葡萄球菌c GB 31607 GB 4789.10 第二法 注:a.限玉
48、米制品检测。b.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c.限非定量包装的即食食品(不含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检测。4.5.2 检验应注意事项检验应注意事项 无包装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4.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
49、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5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 食用植物油 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榈油、棕榈仁油、玉米油、米糠油、核桃油、
50、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椰子油、杏仁油、食用植物调和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等各种食用植物油。1.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