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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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篇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赐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状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托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2、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展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

3、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必要措施赐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准时打算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打算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章 总 则 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根本生活,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

4、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连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准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治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治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详细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担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

5、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力气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治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国库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治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舞、支持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根

6、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 章 临时救助 篇三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大事,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缘由,导致根本生活临时消失严峻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力量,导致根本生活临时消失严峻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受其他特别困难的家庭,赐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托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状况紧急的,可以根据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详细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

7、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供应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帮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治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治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马上通知急救机构进展救治。 章 法律责任 篇四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

8、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丧失、篡改承受社会救助款物、效劳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根据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供应相关效劳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乱用职权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实行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效劳的,由有关部门打算停顿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猎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猎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

9、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医疗救助 篇五 其次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根本医疗卫生效劳。 其次十八条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给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 其次十九条 医疗救助实行以下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局部,赐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根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担当的符合规定的根本医疗

10、自负费用,赐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状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给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根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连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供应便捷效劳。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赐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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