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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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3篇 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实施方案第1篇 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依据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确定在4月份集中开展方法学习宣扬工作。依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活动有序推动,成立县民政局学习宣扬方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活动内容 学习宣扬社会救助暂行方法。依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宣扬提纲,全面开展学习宣扬方法活动,仔细领悟方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 三、活动支配 (一)打算策划阶段(3月24日3月31日)。 依据省市有关要求,县民政局成立学习宣扬方法活动

2、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扬方法活动实施方案,下发至各乡(镇、区)和局属各单位。印制社会救助宣扬单和宣扬光碟,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扬。各乡(镇、区)依据实际制定本级学习宣扬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召开全县学习宣扬方法活动动员大会,各乡镇民政所长、敬老院长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均要参与动员大会,邀请卫生计生、教化、住建、人保、公安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参与会议,合力做好宣扬工作。主动组织方法专题培训,开展座谈探讨,研讨宣扬方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途教化活动为契机,深化基层给困难群众、受助群体,具体讲解最低生活保

3、障、特困人员供给、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化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方面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民政QQ工作群、宣扬栏等载体,并通过设立询问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大力宣扬方法,让群众了解方法内容,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为全面实行方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面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依据方法精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重新梳理社会救助有关制度与规定,并加以修订完善,结合民生工程实施,制定新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三)汇报总结阶段(4月28日4月30日)。 各乡(镇、区)要刚好总结活动开展状况,将学习宣扬方法的典型阅

4、历、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材料。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宣扬方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制定宣扬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仔细学习贯彻,并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扬普及。要将方法的学习宣扬工作与实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化开展党的群众路途教化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大爱民政为百姓,真情服务暖民心主题活动相结合,统筹规划,有序组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把握重点,主动宣扬。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宣扬提纲,全面介绍方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重点阐释方法的最新规定和创新突破

5、,精确把握方法实施中的制度连接和责任要求。对于方法涉及到的疾病应急、教化、住房、就业等救助内容,要主动与卫生计生、教化、住建、人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合力做好宣扬工作;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大力支持,刚好回应社会关切。 (三)广泛宣扬,注意实效。要充分利用好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居)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政策宣扬。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亲密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通过举办讲解培训班、开拓报刊解读专栏、进村入户讲解、散发宣扬资料等多种形式,使社会救助法规家喻户晓、深化人心。 省民政厅将把方法

6、学习宣扬工作列入2022年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请各乡(镇、区)在4月5日前书面报告实施方案,4月27日前报告工作开展状况。 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实施方案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连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刚好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化、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

7、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化、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详细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担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力气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支配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8、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激励、支持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赐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

9、布,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状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托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看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

10、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必要措施赐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刚好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11、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改变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刚好确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确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给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实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实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赐予特困人员供给。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给的内容包括: (一)供应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赐予照料; (三)供应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给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

12、布。 特困人员供给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连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托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给的审批程序适用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刚好了解驾驭居民的生活状况,发觉符合特困供给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给。 第十八条 特困供给人员不再符合供给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给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13、,终止供给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给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给服务机构集中供给,也可以在家分散供给。特困供给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给形式。 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实施方案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方法(简称方法)起先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方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平安网。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方法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支配,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

14、度体系的标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告辞碎片化,确立完整清楚的社会救助网络 方法涵盖非常全面,包括了8项社会救助的详细条件和内容,确立了一个完整清楚的社会救助网络。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详细条件。与以前相比,为确保特别人群的基本生活,方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行必要措施赐予生活保障。 在特困人员供给方面,方法将农村五保供给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给制度,规定对无劳动实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实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

15、6周岁的未成年人,赐予特困人员供给。方法还进一步确定了详细供给内容。 对于受灾人员救助,方法规定自然灾难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供应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峻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复原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赐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供应基本生活救助。此外,还明确自然灾难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在医疗救助方面,方法规定了申请救助对象的详细条件。对救助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赐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担当的

16、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赐予补助。此外,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须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赐予救助。 在教化救助方面,方法规定,对在义务教化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给人员,赐予教化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中学、高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给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化的残疾儿童,依据实际状况赐予适当教化救助。 在住房救助方面,方法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给的特困人员,赐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对于就业救助,方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实力并处

17、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赐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实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连接。 在临时救助方面,方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缘由,导致基本生活短暂出现严峻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实力,导致基本生活短暂出现严峻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受其他特别困难的家庭,赐予临时救助。此外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定了救助规范。 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方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

18、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力气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在详细措施上,方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给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为促进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方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给制度中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方法。方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给标准的制定层级,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升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此外,方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方法。 方

19、法明确了政府在社会救助筹资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政府支配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方法要求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值得留意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刚好,方法健全了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刚好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申请人遇到特别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刚好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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