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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以风定产”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1、为仔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精确认定矿井的通风力量,实现科学治理,杜绝瓦斯事故,矿每年必需进展一次矿井通风力量的核定工作,但凡矿井通风力量缺乏的必需限制采掘工作面数量,削减通风支路,降低生产力量,限制后的产量不得超过通风核定的力量。 2、但凡主扇更换、改造、调整主扇叶片角度或转速,以及矿井、一翼、一个水平通风系统调整,造成矿井风量变化较大时必需重新核定矿井通风力量。 3、矿井通风力量核定按相关规定的计算公式进展计算,各种参数确实定及取值必需真实牢靠、有理有据,确保矿井通风核定力量的真实性。 4、矿井通风力量核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严格审核、把关,于每年年底将矿井通风力量核定表、文字说明及相应的根底资料一并以文件形式报上级部门备案。 5、分析、讨论从矿井通风力量核定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布置通风系统、矿井风量及漏风、瓦斯治理等方面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限期整改。 6、在安排生产方案时,必需充分考虑是否符合矿井通风核定的力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需调整生产方案和布局。 7、加强技术业务治理,收集、整理矿井通风力量核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建立矿井通风力量核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