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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学生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学校学生治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太原科技大学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学校承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讨论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治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抱负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
2、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力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治理,健全和完善治理制度,标准治理行为,将治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治理和效劳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英勇、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加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标准,遵守学校治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究,积极实践,努力把握现代科学文化学问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熬炼身体,增进身心安康,提高个人修养,培育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
3、施学生治理,应当敬重和爱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担当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舞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治理、自我效劳、自我教育、自我监视。 其次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规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供应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效劳、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效劳;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加学校治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
4、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视权; (六)对学校赐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标准,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治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根据国家招生
5、规定由我校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治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展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觉新生的录用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状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详细按学校学籍治理等相关方法执行。 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6、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行抗力延迟等正值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展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录用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用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用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全都; (四)身心安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别类型录用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用要求。 经复查发觉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对情节严峻者,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
7、中发觉学生身心状况不相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疗养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保存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复查详细程序和方法,按学校新生资格复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院学生治理部门须准时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符合退学情形的按退学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的确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建立全方位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展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详细按学校资助相关方法执行。 其次节
8、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规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察两种形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缓考、不合格课程的重修与补考等,详细按学校考核与成绩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方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应实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展,详细按学校学生综合素养测评相关方法执行。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熬炼活动和体质安康等状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残疾等特别困难无法正常参与学校安排的体育课,可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
9、公章后由任课教师另行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业警示机制,教务处和各学院依据各专业培育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进展统计分析,对学业已经或可能到达相应警示标准的学生赐予警示并准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有针对性地实行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忙学生完成学业,详细按学校学业警示相关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期教学规划和学籍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计入个人成绩档案;学生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考核合格,所获学分计入通识选修课,并标注“辅修”字样。 学
10、生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修读完毕,修读学校出具成绩单,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认定,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学生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详细程序及方法,按学校辅修专业(课程)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利用网络课程平台,修读网络资源课程,详细按学校网络课程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鼓舞、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通过讨论和实践活动,取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科学讨论工程结题、学科竞赛获奖、通过各类技能考试等与学业相关的成果,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详细按
11、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其次十条 学生必需完成学校教学规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与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的记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经补考考核合格的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其次十一条 学生缺考和严峻违反考核纪律的,对应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载。 对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赐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赐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及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与该课程的补考或补作。 其次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状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与入学
12、考试,符合录用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成认。详细按学校课程免修相关方法执行。 其次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与教育教学规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与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赐予批判教育,情节严峻的,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详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失信行为进展约束和惩戒。有严峻失信行为的,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详细按学校学生诚信教育相关方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其次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别招生
13、形式录用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用前与学校有明确商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进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状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详细条件、程序和要求按学校转专业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其次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别困难、特殊需要无法连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用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14、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用的; (五)讨论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用掌握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值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育条件转变等非本人缘由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同意后转入同层次学校学习。 其次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育要求且学校有培育力量的,可以转学。详细转学程序根据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学治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讨论生转学须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其次十八条 学生转学,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的学生
15、,须转户口的由山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其次十九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一般在各学历层次规定学制根底上延长两年。 保存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存学籍)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次数、期限及办理程序,按学校休学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根底上延长两年(包括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与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
16、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存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与学校组织跨校联合培育工程(含国际沟通生),学校为其保存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存学籍,最长至两年。 学生在保存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治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存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详细复学程序按学校复学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
17、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存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依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学生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详细按学校退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退学打算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讨论生,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
18、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退学后两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规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规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详细按学校学生提前毕业相关方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规划规定内容,未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
19、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进修、补考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辩论等实践环节,合格并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治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用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诞生日期、身份证号及证书需填写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向学校供应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薄、户
20、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信息变更等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后变更。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治理制度,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安排准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完本钱专业并同时完成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规划,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规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到达专业辅修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
21、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准时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和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标准和学校治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树立风险防范和自我爱护意识,制造和维护文明、干净、美丽、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依法依章参加学校治理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详细按学生参加学校民主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22、。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加非法传销和进展*、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有以上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发觉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峻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实行或者帮助有关部门实行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应当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别原则,任何组织及个人制止在学校进展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讨论生会等开展活动供应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治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与学生组织或团体。学生成立组
23、织或团体,应经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组织或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治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承受学校的领导和治理。学生组织或团体的成立、活动根据学校学生社团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展有益于身心安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进展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舞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展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治理制度,详细根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相关方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进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
24、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治理的规定,遵守学校宿舍文明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效劳、自我监视的作用。 第五章 嘉奖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制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效劳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嘉奖可以实行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赐
25、予相应的精神鼓舞或者物质嘉奖,详细标准和嘉奖形式、评比条件、评审程序、嘉奖标准按学校表彰与嘉奖相关方法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嘉奖,以及确定推举免试讨论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给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方法和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赐予批判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赐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峻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6、;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治理惩罚,情节严峻、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峻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讨论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峻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方法和学校规定,严峻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治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峻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适用情形按
27、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方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打算书。处分打算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根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赐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峻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程序正值、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打算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打算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打算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
28、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实行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打算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打算,并应当事先进展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期限、解除程序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方法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嘉奖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嘉奖、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
29、分打算送达之日起两周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打算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方法,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章,供应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打算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打算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展复查,并在
30、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状况简单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打算。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讨论,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特地会议作出打算。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打算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打算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打算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
31、者复查打算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打算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方法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承受高等学历连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 篇2:贸易学校学生治理协议书 贸易学校学生治理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专生日常行为标准、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学生
32、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强化学校治理,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安康成长,安徽科技贸易学校(甲方)与学生家长(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权利 一、学生的权利 第1条 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第2条 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治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参与教育教学规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3条 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4条 学生有参与体育熬炼的权利。 第5条 学生有权监视学生公寓、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效劳质量,通过学生会等组织参加治理,有建议和批判
33、权。 第6条 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学、治理和效劳工作等进展民主评议。 第7条 学生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8条 学生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9条 学生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二、学校的权利 第10条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育目标,对学生进展全面的培育和教育。 第11条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实施各种规章制度,对优秀学生进展表彰和嘉奖,对违纪学生进展处理。 第12条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和学生自治组织进展治理。 第13条
34、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 其次章 义务 一、学生的义务 第14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和生活秩序。 第15条 听从学校治理,接收教师教育。 第16条 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夯实专业,提高素养,增加体制,全面进展。 第17条 遵守社会功德,诚信守信,敬重师长,讲文明,讲礼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18条 团结互助,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19条 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二、学校的义务 第20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21条 学校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供应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文化气氛。 第22条 学校做好学生的后勤保
35、障和效劳工作,对有困难的学生,供应力所能及的帮忙和效劳。 第23条 学校尽力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供应良好的效劳。 第24条 学校为毕业生供应就业指导和效劳,并向用人单位推举就业。 第三章 有关责任 第25条 因学校方面的缘由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担当相应责任。 第26条 学生行为具有危急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订正,但学生不听劝住、拒不改正患病损害的,由本人担当责任。家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发生事故的,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 第27条 学生参与教学实习(含顶岗实习)及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体
36、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否则造本钱人、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担当责任。 第28条 依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严禁非走读生学生在校外住宿。由于学生擅拘束外住宿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担当责任。 第29条 学生及家长申请为走读生的,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担当责任。 第30条 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担当责任。 第31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担当责任。 第32条 学生参与试验、实训,应遵守操作规章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本钱人、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担当责任。 第33条 学生在校外就餐,引起食物中毒的;学生在校期间因
37、病死亡的,学校不担当责任。 第34条 凡学校明令制止(如夜不归宿等)而学生违反规定,造本钱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担当责任。 第35条 依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担当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36条 本协议使用于在校高职、中职学生。 第37条 本协议自学生报名入学之日起开头生效,至学生办清毕业离校手续之日终止。 第38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39条 本协议甲方由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及校长签章,乙方由学生本人和其家长或监护人签章。 甲方:安徽科技贸易学校(签章) 乙方(学生):_(签章) 校长:_(签章) 家长(监护人):_(签章) 年 月 日 年
38、 月 日 篇3:工业大学学生治理规定 工业大学学生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学校学生治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抱负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力量;坚持依法治校
39、,科学治理,健全和完善治理制度,标准治理行为,将治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治理和效劳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抱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英勇、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加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标准,遵守学校治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究,积极实践,努力把握现代科学文化学问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熬炼身体
40、,增进身心安康,提高个人修养,培育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治理,应当敬重和爱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担当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舞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治理、自我效劳、自我教育、自我监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承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讨论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治理。 其次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规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供应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效劳、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效劳;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
41、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加学校治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视权; (六)对学校赐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标准,敬
42、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治理 第八条 学生入学与注册,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毕业、结业、学业证书治理等按z工业大学学籍治理规定、z工业大学讨论生学籍治理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治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加学校治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标准,自觉遵守学校治理制度,制造和维护文明、干
43、净、美丽、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爱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加非法传销和进展*、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觉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峻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实行或者帮助有关部门实行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别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展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讨论生会等开展活动供应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治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
44、成立、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治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承受学校的领导和治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安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展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治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进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