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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范文一、建筑物区分全部权 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某小区一住宅楼一楼的业主王某对自有房屋进展装修,期间对承重墙、承重柱打孔以加装隔层,引起该幢楼其他业主的剧烈不满,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其他业主的楼房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纠纷,其他业主联合起诉王某停顿侵权、将破坏的承重墙、承重柱恢复原状。此案涉及到对建筑物全部权的行使问题。有人会问,我自己的房屋,怎么装修是我自己的事,为什么会有他人干预呢?这主要是自己房屋中还有属于和他人共有的局部,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假设你四十万元在一住宅小区内购置了一套住房,经过房地产治理局登记后给你颁发了房产证,就能证明你对这套房屋拥有法
2、律认可的全部权,你就成了这个住宅小区的仆人,房子的仆人,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都与你有关。那么,从法律上讲,你的四十万元真正购置到了哪些权利呢?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得明确什么是建筑物区分全部权。 建筑物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属于不动产,是一个不行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由不同的局部组成,如房屋套内空间、共用楼梯、楼顶、外墙面、楼内安装的相关设施、小区内的道路、绿地、车位等。这些不同的组成局部,由不同的人享有全部权,有的属业主单独占有和使用,有的由局部业主共有,还有的归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所以,从法律上讲,对建筑物享有的权利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两种。 专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单独享有全部
3、权。详细是指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屋内空间、露台、车位等区域。对于专有局部业主享有独立的全部权、使用权。 共有权,是指由全体业主或局部业主共同享有全部权、使用权。详细指: (1)法定共有局部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如公园式建筑、供大家休闲消遣的设施等;物业效劳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2)自然共有局部,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商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自然属于共有局部,详细包括: a、建筑物的根底、承重构造、外墙、屋顶等根本构造局部; b、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
4、通行局部; c、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d、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供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设备层(指专用于布置机电设备等的楼层)或者设备间(指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展网络治理的场所)等构造局部。建筑物的外墙面、屋顶、电梯、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等属于共有局部,利用前述共有局部获得的收益,应归业主共有,比方利用外墙面、电梯做广告、出租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获得的收益。 共有又分全体业主共有和局部业主共有。如小区内的道路、绿地、楼顶平台、建筑外墙面等归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由一般业主共有。楼梯
5、道、一单元内的照明设施等只属于所涉单元的业主共有,上下楼、或水平相邻的两住户之间的隔墙属于该两住户共有。 小区内的会所一般属于开发商全部。 如何行使建筑物的全部权呢?对于专有局部自然由专有人单独行使全部权、使用权,如可以自己居住、向他人出租、赠给他人、卖给他人等等。一方面,专有人在行使自己专有权时有权排解他人的干扰和侵害,另一方面,也应当不能对他人权利的行使造成损害。前面所述案例中,王某对自有房屋进展装修,是对自己专有权的行使,但楼房的承重墙、承重柱属于业主共有局部,其打孔的行为对整个楼的安全会带来不利影响,属侵害其他业主共有权的行为。假如由此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其应担当赔偿责任。再如物权法规
6、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如将住宅房未经相邻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出租或自己用于开办餐饮经营、用于开办幼儿园、用于商业办公等,影响了四周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且带来安全隐患,还有如装修房屋噪声扰民、水管裂开不准时修理使水流影响其他住户、煤气泄露发生爆炸影响其他业主安全等等,因此,业主在行使专有权时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否则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共有权的行使状况较为简单。假如共有人较多时,如何行使往往会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行使业主的共有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给予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顿侵害、消退危急、排解妨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