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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检测仪器配备数量必需满意使用要求,并依据矿井生产布局准时修改核定报告 其次条 各类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队负责发放、调试和充电。各类便携式报警仪必需每七天调试校正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工作。若不按期调校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50元;调校不仔细导致报警仪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记录不精确或未按要求做记录的赐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第三条 通风科将定期对仪器调试进展现场抽查,发觉人为转变精度或零点的,发觉一台赐予责任人100元/台次的罚款。 第四条 仪器发放室必需保证所发放的仪器完好精确,使用时间在八小时以上。 第五条 便携式报警仪
2、在使用完毕后要准时交回仪器发放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携式报警仪使用人员应妥当保管好所使用的仪器,不得丧失、损坏,丧失仪器的按仪器原价进展赔偿,仪器损坏的按原价的50%进展罚款。 第六条 便携式仪器在回收后必需对仪器的完好程度作出推断,仪器损坏的要当面告知使用人员,并做好相应记录,作为罚款依据。回收后将仪器外表清洁洁净,并准时充电,充电方法及充电时间必需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展。因充电不准时或充电时间达不到要求,导致电量缺乏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 仪器发放室每班对所发放的仪器进展统计并准时汇报通风调度。 第八条 仪器必需定期送检(修),若送检不准时或不送检,对责任人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