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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白云学院教案首页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的种类、票据法律关系,把握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票据抗辩,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教学重点: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支票。教学难点:票据法律关系、几种票据行为。教学时间: 4 学时教学过程: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课二讲授课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争论案例四本章小结五布置课后作业1广东白云学院教案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重点: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难点: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时间: 4 学时教学过程:一用经济法案例
2、导入课案例一: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拖欠了 100 万元货款,乙公司又因借贷而拖欠丙公司 100 万元, 现距借款到期日还有 4 个月。乙公司在征得甲.丙两家公司同意后,打算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为出票人,甲为付款人,丙为受款人,票据金额 100 万元,出票日后 4 个月付款。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兑手续。一个月后,丙从丁公司处进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不慎将汇票丧失,遂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实行其他措施。戊捡到了该汇票并伪造了丁的印章,以丁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持票到某汽车公司购置了一辆价值 100 万元的汽车。汽车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持票恳求甲付款,甲以汇
3、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汽车公司遂行使追索权向全部的前手发出了通知。依据上述资料,答复以下问题:1. 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2. 丁正确的做法是什么?为什么?3. 如汽车公司遭拒付可实行何补救措施?4. 戊是否担当票据法律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23 年 2 月 12 日,信用社贷款3 万元给陈某筹办中西药经营部,并将该款转为陈某的存款。2 月 16 日,陈某到信用社取款,数额为 17000 元,该社暂无现金支付,即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陈某,并在陈某的存款折下账 17000 元。该转账支票载明:签发人为信用社,签发人账号为 0821,金额为 17000 元,签发日期为 2023 年 2
4、 月 16 日,用途为货款。签发人处加盖了信用社的财务专用章和业务主任名章,但收款人栏目空白未填写。同年2 月 17 日,陈某向信用社称其转账支票被他人诈骗。同日有人持该转账支票到原告交易中心买了钢材 4361.5 公斤,共计货款 16093.94 元。同月 18 日,交易中心的开户银行持该转账支票到被告信用社兑付,该社以转账支票系伪造为由拒付。3 月 9 日交易中心诉至法院。请问:2123请学生带着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章内容。二讲授课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票据、票据法的概念和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商定自己或托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依据
5、我国票据法二票据的特征5 个1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需由当事人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需由当事人向受让方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需由持票人出示票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票据与股票、债2.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无因性是指票据是否有效,与出票或者转让缘由无关。 票据权利与票据缘由关系发生后,票据权利即与该缘由关系相分别,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关系,不受从前缘由关系的影响。只要票据符合法定形式,其持票人即能取得票据文义所载明的权利,票据到期时, 付3.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成必需符合法定的要求。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1) 票据签章。(2) 票据金额。(3) 记载事项。(4)
6、记载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4票据所表现的权利,完全依据票据上的文义确定,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展解释,而不能依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书确定,也不能进展任意解释。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需对5票据是一种可流通证券除不得转让的票据以外,票据可以流通转让。票据流通通过背书或其他转让方式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不必事先通知债务人就可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谁持有合法票据,3三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关于票据都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狭义的票据法是指特地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狭义的票据法除票据法以外,还包括一些附属法令,如票据治理实施方法
7、、票据贴现业务等法律标准。因此,票据法是专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二、票据的功能4 个1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原始功能,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有这一功能。2在市场经济中,利用信用进展经济是经济主体常用的手段,而票据就是信用的证券化。例如:某企业急需一批原材料,而手头一时紧急,该企业就可以出具“远期汇票”给供货方,这种汇票不仅是货款,而且表现一种信用,这张汇票实际起到了支付和信用两种功能。取得汇票的人假设在汇票到期日前自己需要现款,可以把未到期的汇票送到银行去贴现取得现款;假设汇票取得人在汇票到期之前需要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背书把票据转让给别人。在通常状况下,背书制度增加了票据的信用程度。此外,票
8、据还可以作为担保手段,3票据的结算功能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票据,双方可以相互抵消清算,其实4票据的融资功能就是通过票据贴现来融通资金。在现代金融中,票据贴现已成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业务。课堂争论一:案例分析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案例分析:抗辩无效2023 年 2 月 20 日,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60 万元布料的合同。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甲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 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乙分行。在建行某乙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甲分行拒付。理由是: 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时代服装
9、厂来函告知,00883109 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帮助退回汇票。建行某乙分行认为,工商行某甲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请问:(1) 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 法院应如何判决? 名词解释: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肯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这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4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缘由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乙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
10、意取得 00883109 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甲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当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2法院应如何判决?法院可作如下判决:依据我国票据法第 61 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 68 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担当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依据汇票债务人的先后挨次,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乙分行假设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
11、商行某甲分行提起民事诉讼。其次节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两种。前者一般称为票据关系,后者是基于票据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内容是持票人的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清偿义务。具体来说,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付款关系;基于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产生的恳求付款关系;基于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产生的
12、恳求付款关系;基于背书行为而产生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基于票据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 票据缘由关系票据缘由关系是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签发和承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尽管是基于肯定的缘由,但票据一经做成,即与其缘由关系相脱离。无论这一缘由关系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票据缘由,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无缘由或缘由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进展抗辩。这一原则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52.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授受票据
13、达成的契约而产生的法律关系。3.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其他票据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简洁来说,就是出票人之所以托付付款人付款的缘由。如出票人向付款人供给过资金或付款人对出票人有债务,或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等。一般状况下,资金关二、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票据上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要式行为。票据的出票、背书、票据行为分为根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在我国出票是制造票据的根本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依据票据的出票而产生的,因此叫附属票据行为。二1.票据的独立性是指票据行为之间互不依靠而各自独立发生效力, 当一种
14、票据行为被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其他票据行为连续有效。例如:某甲的出票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收款人某乙已将此票据转让给丙,这时乙不能以甲的出票行为2.票据的抽象性是指票据关系超脱于票据的根底关系而发生。 票据行为的存在,只追求票据的目的即支付肯定的金额,而不追求票据产生的缘由是由买卖、劳务、租赁承揽等引起的。票据的内容并不表示票据所产生的缘由,而是只要具备了规定的书面形式就成立生效。3.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制成的票据必需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应记载事项的全部要件,否则三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可以代理,依据票据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可托付其代理人在票据
15、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说明其代理人关系。”设立票据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适应票据交易范围的扩大、距离遥远所造成的票据流通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便利票据当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明示本人的名义; 其次,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第三,代理人名章或盖章; 第四,经本人的授权。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代理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要求代理人必需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否则代理人自己负责。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两种。法定代理是依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而授权的代理;意定代理是因委任、雇用等合同而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票据代理是基于法定代理或意定代理而代本人进展法律行为的一种活动
16、。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做的代理行为,实际上就是本人的行为,因此其后果应由本人负责。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担当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局部担当6第三节 票据权利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恳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一项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付款恳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向付款人恳求支付票据上所载款项的权利。 只有持票人才享有付款恳求权。而追索权则是未获承兑或遭到拒绝时,向其前手恳求归还票面金额、 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力。票
17、据权利的特征如下:(1) 票据权利是为到达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力,包括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2) 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需以持有的票据为前提。(3)票据权利只能针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及失票补救1. 票据权利的取得第一,票据的原始取得。 即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其中包括发行取得和蔼意取得。 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权利人处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其次,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
18、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两种状况。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主要是指 依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一般债权转让、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的票据权利,通常只能得到一般的法律保护,而不能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特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需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例如出票人签发一张 5 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供给 5 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诈骗、偷盗、胁迫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19、能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 票据权利的消灭(1) 时效方面的缘由。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力自出票7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者被起诉之日起 3 个月。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恳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 记载事项方面的缘由。如持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收讫
20、”字样,并将票据交给债务履行人后,付款恳求权消灭;持票人为转变票据权利而将某些票据上的签名有意涂改后,(3) 票据被消灭。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丧失票据便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因此在票据被燃烧、撕毁等使票据不复存在的情形发生时,票据权利一同消灭。但票据消灭发生在提示付款之后,因票据已退出流通领域,付款人已得知了债权的享有人,票据权利仍旧有效。3. 票据的失票补救票据权利是与票据严密相连的,假设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为此票据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但 实行补救措施必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必需有丧 失票据的事实;失票人必需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丧失的票据必需是未获得付款的票据,否则不
21、能实行补救措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补救措施:(1) 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马上向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2) 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无法确定谁持有票据时,应当在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付款人发出停顿支付令,并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不合法被驳回的,经申请人申请,法院(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或可以确定何人持有票据时,应当在挂失止付后的 3 天内,或在票据丧失后,向票据付款地或被告住宅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22、实践中,一些失票人在失票后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声明自己的票据作废, 这种做法不解决问题,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三、伪造、变造票据1.票据的伪造伪造票据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被伪造的人不承(1)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与票据伪造相关,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三种: 一是伪造的票据;二是虽未亲自伪造票据,但明知票据是伪造的仍有意使用的;三是付款人与持票人或出票人恶意串通,对伪造的票据予以付款的。以上三种行为,应分别以刑法8所定罪名及(2) 票据上既有伪造签章,又有真实签章时, 真实签章仍旧有效,票据上的真实签章(3) 票据为出票时伪造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持票人
23、不能取得支付恳求权,持票人可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权限而转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之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变造的结果是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 我国票据法规定,签名、金额、日期三者是不能改动的,否则就是废票,持票人就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经过变造,如是对票据上不行更改事项的变造,可使票据无效;对除签章和不行更改事项变造的,不影响票据效力,票据仍旧有效。课堂争论二:案例分析甲公司选购员萧某需要携带 2 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选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甲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
24、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乙私营企业中购置了 2 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乙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助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 万元用于临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供给的“涂改剂” ,故外观不露痕迹。此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丙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甲公司起诉丙建筑工程公司及乙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请问:(1) 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 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25、。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2) 首先,依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甲公司对丙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担当支付 2 万元的票据责任。故丙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 20 万元给甲公司。其次,李某应对丙建筑工程公司担当被追索 20 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假设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3.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指票据权利人有意涂抹以更改原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上的更改是持票人的权利,并且要求更改痕迹明显的。我国
26、票据法第9 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4.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消退。 如用浓墨冲抹、橡皮轻擦或用化学方法消退等,进而发生将签章或其他事项除去的效果。(1) 票据更改中的涂销效力。(2) 票据变造中的涂销效力。 被涂销的记载事项应视为未涂销而仍具有票据效力,但仅有签章在变造之前的人依该项记载事项担当票据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后的人依变造之后9(3) 票据伪造中的涂销效力。 被涂销的签章应为未涂销,签章人仍应以其签章而担当5. 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真
27、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担当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1) 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担当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此外还包括在特定条件下(2) 行政责任是指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受到有关公司、企业法人和行政法的惩罚,包括对责任人的个人处分,对公司、企业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等处分。(3) 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依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6. 伪造、变造票据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影响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
28、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区分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被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第四节汇 票此节主要讲授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以下特征:三个根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但随着票据的背书转让和设立保证,汇票将存在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根本当事人。汇票是一种托付证券,即有出票人托付他人支付的票据,而非自付的票据。汇票是一种信用证券
29、,而非支付证券。汇票独有承兑制度,需要在指定到期日内付款。 汇票的种类如下:(1) 汇票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以 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日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见票时付款的票据。这种汇票的收款人和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远期汇票是指商定肯定日期付款的票据,可分为(2) 依据汇票有无附属单据可将汇票分为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光单汇票是指 汇款人只需依据汇票即应付款;而跟单汇票则是指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3) 依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 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再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30、。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10依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两种。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由两个局部组汇票的出票人必需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托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票据的制成必需符合法定的形式。1.汇票必需记载的事项7 个(1)说明汇票的字样。即在汇票上必需记载足以说明该票据是汇票的字样。假设没有 (2)无条件支付的托付。即出票人托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如 (3)确定的金额。即汇票上
31、记载的金额必需是固定的数额。假设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 (4)付款人名称。即出票人在汇票上的托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即汇票的主债务人。 (5)收款人名称。即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否则汇(6) 出票日期。即出(7) 出票人签章。即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签章。否则2.汇票应记载的事项这也是票据必需记载的内容。但假设汇票未记载这些内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1)付款日期。即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2)付款地。即汇票金额的支付地。(3)出票地。即出票人签发汇票的地点出票人签发汇票以后,即担当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
32、担当清偿背书是指由持票人在汇票反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1. 背书的形式背书须有背书人签名并记载背书日期,同时还要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 背书的效力(1)转让权利的效力。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依背书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 (2)担保责任的效力。背书人虽因背书而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但他的责任并没有解11(3)证明权利资格的效力。通过背书的连续性,可以证明持票人是正值地取得票据权利的,背书的连续性是指在票据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3.有以下背书状况的汇票不得转让:出票人在汇票上记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背书无效;
3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4.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一般要担当两项义务:(1) 担保付款的义务。(2) 保证背书的真实性和连续性的义务。被背书人有权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力。 这些权利主要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可以将汇票再度转让给别人;当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时,被背书人有四、承兑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包括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之分。单纯承兑是指 付款人完全以票面文义而不附加任何条件限制所为的承兑。不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对原汇票文义或附加限制或予以变更的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
34、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承兑的程序包括持票人提示承兑和付款人承兑或拒绝承兑。1. 持票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2. 付款人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 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假设持票人到期没有提示承兑,就免除了出票人、前手和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行五、票据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向票据债权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记载法定
35、事项,承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当责任的行为。 票据保证的意义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进而促进票据流通、进展经1. 票据保证的特点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保证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票据保证是122. 票据保证应记载的主要事项保证人在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汇票或粘单上记明以下事项:标明“保证”的六、付款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票据关系人依票据文义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则仅指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这里一般是指狭义的付款。1. 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恳求付款的行为。提示是付款的前提。
36、合法对持票人来讲,提示产生保全追索权的效果。 持票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付款提示,对于前手丧失追索权;如不在商定期间内提示,对于商定的前手丧失追索权。因对于付款人来讲 ,经提示后如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拖延履行的责任。2. 付款付款日期。依据票据法第 54 条的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的货币。票据法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依据付款日的市场汇价, 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对于持票人的资格仅负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即对票据格式是否合法、确定应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进展审查。付款人的权利。汇票付款人付款时必需要
37、求持票人交出汇票并记载收清字样。持票人如不记载并交回票据,付款人可拒绝付款。汇票经全额付款后,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全部消灭,不仅付款人免除票据责任,在汇票上签名的全部票据债务人均因此而免除责任。七、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缘由消灭时,持(1) 追索权人。(2) 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包括三种人,即出票人、背书人追索权要件可分为两种,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 实质要件为:(2) 形式要件为: 追索缘由消灭以后,持票人必需依法作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然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持票人不履行保全手续,将产生丧失追索权的保全手续包括如下方面:(
38、1)(2)(3)13(4) 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依法发出追索通知后,如无人自动归还,持票人可确定具(5) 归还金额。被拒绝付款的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第五节本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本票的概念和特点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只成认银行本票,商业本票目前还不能使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以下规定以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
39、定:(1)出票人的责任。在本票中出票人即是付款人,因此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相当(2) 本票具有付款期限的限制,即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3) 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具有如下特点:(1)本票是(2)(3)见票即付,无须承兑。二、本票记载事项1. 确定应记载事项标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 相对应记载的事项到期日。付款地。出票地。三、本票的付款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2 个月。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需担当付款的责任。假设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
40、,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六节支票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支票是一种托付证券,与汇票一样, 与本票不同。支票与汇票、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不同:一是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14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1) 一般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的支票。这种支票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转账。(2) 现金支票。专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持票人持现金支票向付款人提示后,即可取(3) 转账支票。特地用于转账的支票。其主要付款程序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转账支票后,付款
41、人不得以现金支付,而以记入收款人或持票人账户的方式支付,收款人或持票人再从自己的账户提取现金。转账支票较现金支票优越之处在于能够避开因支付现金而可能被他人冒领。二、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是要式证券,出票人除了应在票面上签名或盖章以外,必需在票面记载法定必记事项。其记载的内容, 按对支票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1. 确定记载事项(1)说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指示。(3)付款人名称。(4)出票日期。(5)2. 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属于应当记载事项,假设当事人不予记载,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导致票(1)确定的金额。 (2)收款人名称。(3)付款地。(4)出票地
42、。三、支票兑付程序及当事人的责任1. 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2. 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必需依据签发的支票金额,担当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3. 付款人的责任当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后,对出票人不再担当受托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担当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付款或者付第七节 涉外票据法的适用涉外票据是指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的行为中,既有发生在境内又有发 生在境外的票据。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
43、约同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15国声明保存的除外。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力量,适用其本国法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力量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追索期限适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八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1.有以下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44、任:伪造、变造票据的; 有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有意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签名式样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发无牢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有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可以判处以下刑罚:(1)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45、万元以上 50(2) 犯金融票据诈骗罪的,且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 5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2有上述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稍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行政惩罚。二、有意拖延支付者的法律责任1. 有意拖延的行政责任16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有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治理部2. 有意拖延的民事责任票据付款人对有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三、金融机构工
46、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1. 玩忽职守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2. 玩忽职守者及其机构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机构由于玩忽职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该金融机构三、其他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假设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亦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争论案例主要是对本章开篇引入的两个案例进展分析争论。 先由学生充分争论并发言,再由教师点评、订正。课堂争论三:本章开篇引入的案例一解析:1. 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甲不能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甲在该汇票上承兑付款,即担当担保对该汇票付款的责任,汽车公司为善意持票人,甲不能拒付。2. 丁正确的做法是什么?为什么?向付款人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据法律规定,丁应在第一时间里挂失止付,但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