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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保险合同范文集合9篇保险合同 篇1 申领流程调整的有关事项 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统一要求,自20xx年9月起对外埠城镇职工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调整如下: 一、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选择“在京领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削减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农夫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核准手续。 二、外埠城镇人员选择“转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削减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合
2、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划转信息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 三、由于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核准流程变更,自20xx年10月1日起,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时间调整为每月5日至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请提前办理。 保险合同 篇2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3、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如下: 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 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
4、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负责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保险合同 篇3 “游击队”瞒天过海口头说好的价格结账时翻倍 去年年底,自贡市民刘先生在自贡汇川路泰丰翰林尚都购置的一套住房,已经空歇了一年多。由于家中另有事情需要处理,加上资金临时未到位,所以始终都未装修。去年12月,刘先生和妻子商议着开头装修,好在来年搬进新居。 “1月初开头进场开工,我和老婆当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装修本钱,所以找的是
5、熟人介绍的游击队。”刘先生介绍,刚开头一切顺当,和“游击队”沟通也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在一些怎样施工以及防水等细节问题上,耽误了几天时间。 今年6月,刘先生的新居装修根本完成。让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击队”的结账清单后,他发觉其中的账目有些不对。“原来商议好的某项安装费,他们当时口头承诺的是1000多元,现在却变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多一倍,还有几项材料费也高得吓人。” 由于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一切都是双方口头协议,刘先生费了不少周折,最终还是做了一些妥协,把这事给了了。“太麻烦了,以后再搞装修,肯定要签合同,事前肯定要做好一些细节的商定,免得到最终来扯经。” 保险合同 篇4 保
6、险单位:_ 船舶名称:_ 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局部)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 制造厂家:_ 船舶种类_ 船舶用途_ 总吨位/马力/客位:_ 载重吨:_ 船舶尺寸:(总长)_ 船质构造: _ (型宽)_ (型深)_ 船籍港:_ 保险价值:人民币_ 保险金额:人民币_ 航行区域:_ 保险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 根本保费:_ 免赔额:_ 费率:_% 总保
7、险费:人民币_ 保险公司(签章):_ _年_月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漂浮;
8、 六、船舶失踪。 其次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局部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以下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
9、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章办理。 保险合同 篇5 劳动合同的初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结果。劳动合同的续签同样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全都意见。假如双方难以达成全都意见,一拍两散了,有没有什么分手费呢? 20xx年1月1日开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 与商业合同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法律地位方面虽然是公平的,但在经济地位方面是有强弱差异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劳动者赐予经济方面的肯定补偿或资助还是有必要的。 这一法律规定在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是第
10、一次,但在过去的企业用工制度历史中也是有着渊源的。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80号)中有“生活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 费。”这一规定,仅适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
11、业的国有企业员工。也就是说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初签合同的劳动者并无权利取得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合同商定之外的法定义务。实施之初,有局部企业有诸多不解。而从劳动者的利益爱护角度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也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其一,未续约的劳动者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即面临失业之窘境,维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肯定的经济支持;其二,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流亡、破败之富贵之家亦有散发资财予以佣工的道德习惯,而或兴或衰的企业可以不费一文地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现代伦理缺乏广泛的民众根底;其三,现实的失业保险制度下的劳动者保障水平很低。无
12、论劳动者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凹凸,无论失业保险基金是否充裕,立法及实践中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严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仅为每月几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需得到遵守。关于合同期满未续约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适用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未续约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除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二条补充规定: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
13、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xx年1月1日。 支付标准(年限折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 对于企业来说,该项经济补偿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本钱,是合法用工状况下的用工本
14、钱。在将来的立法可以考虑:支持企业将该项经济补偿金按年预提相应的预备金,并赐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免。从而适当地降低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用工的积极性。 劳动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意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件,用人单位才
15、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细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赐予经济补偿金的特别状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状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于是劳动者本人不情愿续订合同。 除上述特别情形不需要赐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状况应当赐予经济补偿,详细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状况中,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
16、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赐予经济补偿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近有网友询问到在07年11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公司只成认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部309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硬性规定不给,同时在劳动部劳部社发20xx12号文件的第三条其次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全都的,因
17、此公司只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当从员工进公司的那一天开头计算经济补偿金到合同终止时为止,根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你主动辞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单位存在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你仍旧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建议你要求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即20xx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找法网 劳动合同补偿】案例介绍: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单位发给李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
18、:“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将于20xx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单位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商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后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单位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李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因协商不
19、全都终止劳动合同,恳求单位支付李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单位情愿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盼望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李某认为,本人同意续签合同,但只情愿再续签一年。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员工并不肯定要听从单位提出的期限,而应由单位听从员工的意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单位与李某原合同为一年期,现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此状况下,李某应当听从单位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无需再与李某协商。单位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
20、定,无需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劳动条件 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字面解释为“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肯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好像将劳动条件等同于劳动合同条件了。该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
21、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怀的一个根本问题,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认为,遵循 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 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裁决劳动者败诉,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2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艾小川公布时间:20xx-07-13 09:45:21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职员,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因经济补偿的问
23、题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赐予经济补偿金。 【分歧】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实际工作的年限为经济补偿的年限。 其次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四年零三个月。 【管析】 笔者同意其次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
24、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在本案中,当时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查此两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均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本案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终止,总计四
25、年零三个月的期限,折合经济补偿金为四个半月的工资。 保险合同 篇6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
26、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1.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 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
27、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 战斗或军事行动; 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
28、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
29、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单证: 1. 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 3.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合同 篇7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 地址:_ 邮政编码:_ 经营许可证号码:_ 负责人: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 家庭住址:_ 邮政编码:_ 身份证号码: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治理方法
30、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 2._ 3._ 4._
31、 5._ 6._ 7._ 8._ 9._ 10._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
32、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商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_ 2._ 3._ 4._ 5._ 6._ 7._ 8._ 9._ 10._ 11._ 12.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担当。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
33、结算日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治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商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治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治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商定的,甲方有权解除
34、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依据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35、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
36、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商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隐秘;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准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恳求后,准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
37、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商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全都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
38、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哄骗甲方; 5.使用不正值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秘;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商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3.乙方丢失劳动力量;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
39、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商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商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商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