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险合同模板九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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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保险合同模板合集九篇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以下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治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治理的小麦。 其次条 以下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其次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商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治理不善或有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

2、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缘由。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商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爱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以下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

3、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峻,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打算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缺乏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局部损失 保险小麦患病雹灾损失,凡未到达全损标准的为局部损失,局部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

4、确定;实际产量到达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局部,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假如保险小麦在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患病非保险责任灾难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难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5、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商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全部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患病其他缘由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帮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实行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帮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商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6、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 被保险人:_ 户数:_ 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作物保险根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商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作物种植根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殊商定条件,担当被保险人 作物的

7、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年 月 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北纬:- 总保险面积(亩): 基保险产量 商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附 加 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保险责任期限: 特殊商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邮码: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经(副)理:_会计:_复核:_制单:_ 保险合同 篇2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根本状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

8、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状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纠纷争吵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

9、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担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简单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托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

10、消失,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连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全都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供应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吵,双方冲突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担当责任的比例上,特殊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状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

11、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一般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别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简单而不得不转为一般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需进展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展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屡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展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展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状况较为突出。

12、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局部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照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纳“擦边球”的方式躲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依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进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

13、的进展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熟悉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推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简单,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肯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比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认。保险合同中,经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屡次消失,并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相互否认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否认项,则可能会因此而患病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仔细审

14、核的状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展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缘由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治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治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治理不到位。特殊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缘由。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消失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表

15、达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表达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展提示或特别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熟悉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局部,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消失,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熟悉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缘由。 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特地行

16、使对保险业的监视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旧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治理因由。保险业监视治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力量,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殊是对合同陷阱、躲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很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哄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标准保险活动根底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

17、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行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实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准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坚固树立公平爱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一般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需坚固树立公平爱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根据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章,结

18、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当处理保险纠纷。 3、标准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标准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行为。特殊是标准保险行业的治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治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标准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准时发觉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标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表达在理赔无门、理赔本钱高、时间长、理赔不公正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需明确

19、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标准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转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加。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效劳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特地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供应准时有效的效劳和帮忙,尽力帮忙排解影响保险业进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标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保险合同 篇3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

20、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治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

21、)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 2、 3、 4、 5、 6、 7、 8、 9、10、 11、 12、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

22、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商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 2、 3、 4、 5、 6、 7、 8、 9、10、 11、 12、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

23、由乙方担当。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治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商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治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治理; (二)

24、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商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依据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

25、料; (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

26、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商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隐秘;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准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恳求后,准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

27、,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商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全都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

28、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哄骗甲方; 5、使用不正值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秘;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商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3、乙方丢失劳动力量;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29、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商定

30、,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商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商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

31、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力量时,本保证人保证准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

32、为 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供应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供应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全都,按原合同条款续签合同。新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33、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 保险合同 篇4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诞生,民族汉,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x。 托付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汉,托付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址:xxxx 诉讼恳求: 原告于20xx年3月25日向

34、被告人购置车险(被保险车辆为浙xxx,),保险期间从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3月25日,保险范围为?。原告于20xx年11月30日出险,与牌照为浙x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未造成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负全责,两车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原告于?月?日依照保险合同商定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于?月?日以“原告驾驶证过期”为理由拒赔,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主见被告依照保险合同商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驾驶证过期免于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该条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35、保险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无效。原告在购置前后,被告未就该保险条款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也从未在保险格式合同上签名表示已获知了解该条款内容及含义,被告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原告告知该条款内容,也未尽任何提示义务,因此,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原告人驾驶证有效期至20xx年9月,出险时间为20xx年11月,依据交通治理法规,超过有效期一年未重新注册换证的撤消驾驶资格,原告的驾驶证虽在形式上超过了有效期,但实质上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有效资格,且目前原告已经重新申领新证,交警部门确认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xx年9月8日起6年,可见交通治理部门已对原告出险时的驾驶资格予以

36、确认。原告的驾驶资格,形式上已获得相关部门的追认,同时在实质上又未增加保险人的赔付风险,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各项条件均未转变,被告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于法于理不合。 3、依据现有关于交强险的规定,“驾驶证过期”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保险合同原件; 3、修理记录及清单; 4、修理发票; 5、原告及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恳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恳求。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本(依据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清单) 起诉人: XXXX年X月XX日 保险合同 篇5

37、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患病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丢失全部工作力量: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丢失局部工作力量: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临时丢失工作力量超过5天的,

38、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赐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 1.战斗、类似战斗行为、叛乱、罢工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损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依据被保险人估量,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

39、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供应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确实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必需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快速将具体状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成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展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帮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犹如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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