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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模板集合九篇保险合同 篇1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本规章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 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局部,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形成的资产。 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商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 (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治理费、保单治理费、资产治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局部领
2、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章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 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担当,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表达在以下方面: (1)
3、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2号:货币资金和构造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治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展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 (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
4、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担当,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 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 依据本规章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实定。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展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
5、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 为了使不参与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展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展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6、 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 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别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根据本规章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章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
7、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展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展了认可和列报。 保险合同 篇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 托付人 全权托付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 )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托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严肃声明凡由本授权托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授权托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保险合同 篇3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诞生,民族汉,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x。 托付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汉,托
8、付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址:xxxx 诉讼恳求: 原告于20xx年3月25日向被告人购置车险(被保险车辆为浙xxx,),保险期间从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3月25日,保险范围为?。原告于20xx年11月30日出险,与牌照为浙x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未造成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负全责,两车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原告于?月?日依照保险合同商定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于?月?日以“原告驾驶证过期”为理由拒赔,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主见被告依照保险合同商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险
9、合同中列明的“驾驶证过期免于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该条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无效。原告在购置前后,被告未就该保险条款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也从未在保险格式合同上签名表示已获知了解该条款内容及含义,被告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原告告知该条款内容,也未尽任何提示义务,因此,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原告人驾驶证有效期至20xx年9月,出险时间为20xx年11月,依据交通治理法规,超过有效期一年未重新注册换证的撤消驾驶资格,原告的驾驶证虽在形式上超过了有效期,但实质上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有效资格,且目前原
10、告已经重新申领新证,交警部门确认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xx年9月8日起6年,可见交通治理部门已对原告出险时的驾驶资格予以确认。原告的驾驶资格,形式上已获得相关部门的追认,同时在实质上又未增加保险人的赔付风险,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各项条件均未转变,被告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于法于理不合。 3、依据现有关于交强险的规定,“驾驶证过期”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保险合同原件; 3、修理记录及清单; 4、修理发票; 5、原告及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恳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恳求。 此致 Xxx区人民
11、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本(依据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清单) 起诉人: XXXX年X月XX日 保险合同 篇4 1、保险合同的商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缘由: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商定准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条 但凡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
12、的以下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消遣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其次条 以下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以下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13、、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
14、占用的财产、处于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其次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15、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斗、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盗抢; 二、核反响、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借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有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xx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患病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缘由所造本钱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凹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戒备水位线
16、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本钱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依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依据当时实际价值分工程自行确定。 不分工程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消遣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
17、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商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商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依据以下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根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一般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合同 篇6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
18、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安康告知书吸其它商定书共同构成。 其次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其次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讨论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患病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意外
19、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局部身体机能,本公司依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局部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患病意外损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完毕,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状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局部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一次或屡次因患病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局部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担当给付保
20、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有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五)战斗、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损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与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缺乏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
21、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缓慢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担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
22、保险人死亡,须供应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完毕后,治疗没有完毕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状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托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
23、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其次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其
24、次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担当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次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其次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其次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依据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商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商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马上生效。乙方有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其次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
26、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详细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供应售后效劳。 (二)甲方依据业务进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展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准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详细支
27、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消失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状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管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
28、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需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治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展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状况进展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效劳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供应效劳,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
29、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担当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供应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供应必要的帮忙。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治理方法(暂行)为乙方供应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供应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供应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供应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供应收费、送单、询问、帮助变更保险单和帮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效劳。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到
30、达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与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状况进展记录。 (七)担当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供应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力量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
31、合同,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峻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丢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峻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恳的哄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力量或限制行为力量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马上按规定与甲方办
32、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状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担当赔偿
33、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局部,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期限届满前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假如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_ 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
34、_日 保险合同 篇8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交付保险费 其次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
35、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
36、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 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
37、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缺乏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连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38、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连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 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依据资金运用状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
39、会计年度计算可安排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置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存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有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有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有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40、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完毕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展鉴定。假如自被保险人患病意外损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41、,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
42、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 保险合同 篇9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工程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一样。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工程的根底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依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工程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供应高水准商务旅游效劳的大型现代化旅游参谋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