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销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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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销号管理制 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 患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 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

2、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分类”和“三个必 须”的原则进行。各地安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身 日常检查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检查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 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经认定为事实的事故隐患以及上级交 办的隐患等实行销号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各地安委会 和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单位) 建立事故隐患清单台账,全面、准确、客观、详细登记

3、隐患 单位、隐患部位、发现时间、隐患来源(检查人)、计划整 改销号时间,确保所有事故隐患全录入,做到“有查必留痕”、 “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第五条企业(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凡是检 查排查、举报、投诉、信访以及上级交办的各类事故隐患, 均由事故隐患所在企业(单位)负责整改,限时消除,确保 事故隐患不演变为事故;各地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是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单位,负责具体指导、督促监督、验收 复查、隐患销号。第六条 所有事故隐患均须确保整改到位后予以销号。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 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标准,抓紧整改。整改 时间到期后,由行业主

4、管部门验收复查,不具备自行验收复 查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整改到位后予以销号。对所有销号的事故隐患实行销号清单管理,清单须准确 记录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效果、验收复核人员,并将销号清 单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备。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上 级有关规定和判定标准予以确定,报市安委会审定后挂牌督 办。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1 .上级交办或市委、市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 .需多个镇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 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的;3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未按规定程

5、序组织复工复产 验收的;.群众举报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4 .其他有必要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挂牌督办程序:1 .市安委办根据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者各地安委会 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挂牌督办申请(申请中应填写确定 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 害程度、整改措施要求及时限、整改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 办法,以及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等),拟定挂牌督办对象, 确定整改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2 .根据意见,市安委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通知书到督办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应包括隐患名称类型、具体位置、隐患主要内容、整改措施 要求、责任单位、督办

6、单位、整改时限等。3 .督办责任单位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后,要督促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明确治理目标任务、责任机构人员、治理方法措施、经费物 资保障等,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第十条验收销号程序:1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 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 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 督办责任单位提出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书面申请。2 .督办责任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 查。

7、审查同意的,督办责任单位向市安委会报请销号。审查 未同意的,督办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 单位继续整改到位。3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治理 责任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责 任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责任单位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经市安委会批准后继续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在延长期限内整 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4 .市安委会依据督办责任单位申请,组织重大事故隐 患的验收、销号等工作。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 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各地安委会和各行

8、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挂牌督 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市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 的挂牌督办工作实行跟踪督办,及时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进展情况。第十三条对整改不到位、复查验收没有通过的企业(单 位),督办责任单位约谈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整 改到位。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二次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 (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措施或者刑事措施。对经停产、 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依法提 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销号管理中不 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进展缓 慢、效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 制度,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导致发生事 故的,依法由纪检监委调查处置。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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