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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安徽大学关于加强校办企业和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校政20082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校审计处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其中,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审核) 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内容是:基本建设工程预、
2、决算和结算审计;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大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业务以及其他委托社会中介业务。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学校纪检、监察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五条 委托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审计处做出计划安排,并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属于计划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第六条 协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
3、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三)委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组除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外,须配备 2 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工程项目审计须配备 2 名以上的工程造价师;(四)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审计项目,并愿意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全程指导、监督。第七条 委托审计项目确定后,校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协审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任务及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及廉政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 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协审单位不得将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
4、中止与其签定的协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协审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排名,并按排名先后次序进行项目分派。在审计过程中对协审单位进行动态考核,并相应调整入围中介机构的排名,建立淘汰机制。第九条 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和学校审计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结果经校审计处确认经学校批准后对外报送,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协审单位按学校审计处统一要求进行。第十条 协审单位必须及时将审计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校审计处汇报,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协审单位应建立内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实施指导、监督、复核等规定和程序;实施审计应在校审计处指定的场地进行,服从校审计处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协审单位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当协审单位和协审人员与被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如果违规接受该项目的审计业务,审计结果无效且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协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应严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并遵循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从事学校审计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协审单位和协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参照安徽省的有关规定和协审单位的投标承诺计付。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