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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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提高编报和审批质量与效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评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上的

2、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以上5 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千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 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第四条生产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之一,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项目代码,在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开工之前,作出审批决定。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除省政府下放有关市、功能区实施的外,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省水利厅负责:(一)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二)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的生产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设区的市审批部门审批。第六条 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

4、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各类开发区,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审批。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第七条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定期组织对评审专家技术培训,并应将专家评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第八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质量情况,将作为对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第二章评 审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申请

5、材料内容和格式执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7号)。第十条审批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提出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6、,应当受理申请。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召开技术审查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省水利厅技术审查工作按照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83 号)规定执行,市县开展的技术审查工作可参照鲁水规字20183 号执行。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一)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选

7、址选线未避让或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指标值、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要求的;(四)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五)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六)排弃的弃土、石、渣、粉煤灰、矸石、尾矿没有综合利用方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七)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八)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等国家

8、、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审查意见,于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除外。第三章 变更管理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

9、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以上的;(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以上的;(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 20%以上的;(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 20%以上的;(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 20 公里以上的。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一)表土剥离量减少 30%以上的;(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的;(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

10、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 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 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 10 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和区域规划年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服务期满后区域管理机构应重新对该区域进行水土保持评估,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0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月*日。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鲁水政字2016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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